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被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这对国家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防范质量风险和法律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现结合行政诉讼法和审计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依法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审计程序方面 行政诉讼法指出,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审计工作中,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项目从项目计划、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的全过程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程序的规定时限。如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给被审计单位预留10个工作日以针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书面意见等。部分审计项目尤其是年中临时追加的审计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等客观原因,时而出现程序上不符合规定时限的情况。如在审计通知书尚未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审计组已进驻现场开始审计,或者以审计项目结束时间已临近为由,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少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反馈意见。上述事项实际上侵犯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定权利,如被审计单位异议较大,则极易引发诉讼。 审计文书送达手续。送达被审计单位的文书,手续要履行到位,注明送达人、送达时间等,回执必须要对方填写签收入、签收时间,并加盖公章。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写送达回执的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回执不仅是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文书的凭证,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计整改等反馈,而且是审计项目档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也是日常审计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一道手续,个别审计组直至整理项目档案时才发现送达回执缺失的情况。 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事项实施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详细说明。根据《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的要求“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信息或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尤其是审计组在取得的银行、工商、税务、医保、社保等外围数据和单位销售系统、财务系统等内部数据基础上,进行对比做出的审计判断,有可能由于缺少跟被审计单位沟通而导致存在取得数据不完整、不匹配的审计风险。笔者认为,除非存在负责人有潜逃的迹象或者确属保密事项等特殊情况,审计组应按照《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的要求,尽可能征求被审计机关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目前各审计机关的审计取证单格式不尽相同,部分审计机关要求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取证单时不仅要描述审计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还要明确拟得出的审计结论和引用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将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关口前移的方式,有利于审计组全面客观地掌握总体情况,避免出现因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齐全而导致审计事项定性不准确的情况。不少审计人员担心在审计取证单上增加“拟得出的审计结论和引用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后,被审计单位会抵触反馈意见,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的明确要求,更是审计组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只要加强沟通并给予被审计单位充分反馈的权利,被审计单位的反馈定能快速有效。 现场审计人数要求。根据《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要求,在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外部调查取证、查勘现场、监督盘点资产、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等七种情形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除了上述七种情形外,为切实防范廉政、保密等审计风险,笔者认为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均应注意配备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如目前审计项目普遍存在点多面广的情况,但审计人员的数量毕竟有限,有可能出现一个审计现场只配备一名审计人员的情况,从而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 查询银行账户。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权限和程序要求,可能引起审计行政诉讼的两个风险点,一是是否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如查询单位账户是否报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为业务司或派出审计局的,报分管署领导批准)等。二是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公款私存的情况。审计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并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基础上,才能查询个人账户,否则容易形成审计机关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风险隐患。尤其注意避免在金融项目审计过程中,出现个别审计人员利用便利条件,未经批准查询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情况。 审计文书规范。如,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地方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因行政诉讼法修订,《封存通知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调整为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审计取证方面 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有根有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事后补证据,这就要求审计在查证过程中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审计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二是审计证据必须是由审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三是审计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四是审计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说明审计不能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强行取证,不得未经过被审计单位的同意,窃取财务、业务数据,一旦审计证据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时,则相关证据不予采用。《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时,可参考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八种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