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文化是文化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尤其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当今时期,它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有机整体,能够展现出一般文化结构学上的全部意义。据此,审计文化具有多个不同的层面,其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是可见的和可预见的,精神结构层面的文化则不然,它以一种独特的、隐秘的形态存在于现代企业的审计行为之中,对企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深远影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核心价值观被视为社会组织或者社会个体所具有的区分于其他事物好与坏、对与错的关键指标,指的是符合或违背个体愿望、界定某些行为可行与否的价值尺度。因此,作为审计文化系统的基因,审计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明确核心价值体系的个性特质,按照独立、依法、公正、进取和奉献的要求明确审计精神和审计理念外,还要使之能够代表并反映现代企业审计的诉求与愿景,最大限度地体现审计价值观念和审计哲学。接下来,就从现代企业审计文化出发,针对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借此可以得到能够借鉴的管理信息。 一、中国审计文化的历史变迁 审计文化作为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从它的历史演变来研究其特征,具有显著的理论价值和历史价值。审计文化指的是将审计监督等相关活动视作基础,借此形成的物质和精神之“财富集合”。可以说,这是对审计监督相关工作进行的深度概括和归纳,即审计行业规范、法律条例、工作方式、行为范式、思维理念和观念等。它将与物质内容、制度范畴、精神层面之精华内容进行了记载。在我国审计史上,审计文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并表现出了如下特征: (一)公正公义,分官任职 我国审计制度的设置自开始之时就被赋予了公正公义和分官任职等特征。在夏朝时期,审计监察被视作一类特殊的财政司法活动,到了商朝时期,审计就开始初具形态。西周的财政和审计都与“天官”有关,下面设有大宰,在其之下再设小宰与司会,分别负责财政和审计工作的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最初的审计与财政工作直接相关。该时期作为我国审计形成的关键时期,审计处在财政机构领导之下,公正公义的划分以财政制度为准,在财政机构中,财政监察的官员要负责审计职责的制定和实施,即便当时的审计机构还没有独立出来,但审计工作已经对官员的任职进行了严明的规定,这在当时是十分罕见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相对混乱,但审计依旧附属在财政之下,负责的官员为御史。到了秦朝,通过设立御史大夫等职,并对其赋予了专门职责——审计监察。与此同时,还设立了御史中丞的职位,使之能够统领侍御史和柱下御史、监察史等,这开创了专门独立审计制度的先河。到了汉朝,审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不但增设了御史内史和治书侍御史等有关审计的官职,还让审计官员体系更加完善、更为系统。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御史台机构在原则上巩固了汉朝模式,并借此设立了一些官职,比如御史中丞和治书侍御史等,这些不同级别官职的设立对审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元朝时,废除比部,将比部审计工作放到了户部,在户部之中继续分立出审计科,设立了提举和提控等官职。在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准确的是,是在民国元年,于国务院处设立了审计处,同时,不同省份还设立了审计分处。到了1915年,审计官惩戒法公布并实施。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阶段,审计监督机构被正式设立,时间是1922年的5月。在进行了持续探索和深度实践之后,于1926年3月29日,《审计局组织法》得以公布,该法针对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进行了划定,对其职责进行了设计。在对我国审计脉络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其轨迹直接关联着我国审计制度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其中深含着对公正和公义的追求。 (二)查贪纠弊和保障皇权 在我国历任的王朝当中,都十分注重依法惩贪,而惩官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此,更为重要的是借此治吏。其具体做法包括以道德教化为基础,通过工资养廉的形式对贪污进行惩处,通过惩贪和奖廉结合的形式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借助社会监督和监察机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彼此制衡的关系,使之可以在特定历史阶段更好的惩治腐败,达到吏治的目的。比如,在明朝时期,清官海瑞就是个极为正直的人,不但能够严格执行皇令,按照国家要求严厉惩罚贪官污吏,还不止一次平反了冤假错案,深得民心,并以此得到了提拔和重用。在其为官生涯中,自州级判官到户部和兵部主事,从执掌皇帝宝玺印章到出任右佥都御史,都能够坚持以民为本,用心为百姓办事。期间,他始终坚持推行财政改革,通过坚守皇令和法度,强令抢夺民田的贪官污吏退还了田地,由此被称作“海青天”。再如,在西汉时期,盖宽饶被提拔成司隶校尉,这是武帝时特有之官职,其职责就是要对京城官吏予以监察。可以说,在当时,无论是至高无上的皇后和太子,还是公卿大夫、文武百官,都要接受监督。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的审计工作被视作集公正性、权威性为一体的职业,将懂法守法视作根本,将依法办事视作关键。唯此,才能对官吏进行经济、政治和其他层面的监督。 (三)统一标准和考量政绩 历朝历代以来,审计官员只有守法公正和摒弃徇私情,才能更好地维护皇权和树立威信。比如,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指出,国家建设需要以修明法度和详审政策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常规和配备能臣,才能实现国家的良治和善治。时至今日,人们习惯将管仲视为“明法审数”审计思想之创始人和开拓者。在审计实践当中,管仲从国家财政收支实际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和整体研判,以此为基础给出了协调辩证的“明法审数”之审计思想。以这一思想为指导,要求所有审计人员都要懂法守法,都要坚守法律尊严。同时,还需制定和明确审计标准,在精通审查考核内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审计行为出现偏颇。由于受到了“明法审数”思想的触发,到了战国时期,开始制定和推行“上计”制度。一般认为,上计制度被视为秦汉时期政府官员向皇帝汇报政绩的体系,通常来说,它属于行政制度、财政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范畴。这一制度的建立、发展都与御史组织制度的设立、演化直接相关,将其结合在一起,被视为审计工作在秦汉时期形成和发展的主要标志,更是成为我国古代审计工作的标志性思想。这一思想不但奠定了审计实践要以“上计”制度为指导,按照既定准则进行赏罚,还引起公正而准确,成为战国时期政府审计监督的关键参照标准。将其运用到审计实践中,就要求审计工作要确保审计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联系和制约,由此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审计制度和审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