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规则不断建立,反腐败制度和程序设计日益严密,权力制衡机制逐渐形成,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与力度日趋加大,公众等第三方监督的环境逐步改善,以及腐败领导干部反侦查意识的日渐增强,行贿方与受贿方直接进行腐败交易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催生了越来越多的腐败交易借助中介组织来完成,即中介组织腐败(以下简称“中介腐败”)。所谓“中介腐败”是指一些拥有法定授权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职能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者利用信息、业务及关系等优势,滥用法定授权,以法律咨询、项目策划、工程招标代理等名义,在行受贿方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贿赂并从中渔利,从而为腐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党政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推手。可见,腐败不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利”,而是蔓延至中介组织。随着日渐增多的腐败交易借助中介组织实施,一些中介组织似乎变成了“腐败中介”。无论是朗讯、西门子全球腐败案以及安然的审计丑闻,还是“刘志军案”“郭京毅案”均涉及“中介腐败”。已有研究表明,腐败中介提高了腐败交易发生的概率。现实中大量案件也表明,如果没有中介组织牵线搭桥,许多腐败行为根本无法得逞,而有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的腐败案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尽管中央在治理腐败方面形成了立体式反腐败合力,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在腐败的供需方数量大大增加,中介腐败机会被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觉察并广泛利用的背景下,深化对中介腐败治理的研究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对策,已成为我国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国内外文献回顾 现有有关腐败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政府权腐败、代理权腐败,而且大都将腐败看作客户与党政领导干部之间的直接交易,忽视了腐败中介组织所起的中介桥梁作用。“中介腐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长,但理论界已认识到中介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越来越多的腐败是由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或是在法人或公司的掩护下实施的。田坤研究发现一些跨国公司雇佣中介机构充当掮客,在海外“打点官员、疏通关系”,形成一个黑色市场。Kevin Hasker et al.研究发现中介组织使得腐败更加严重,并且在中介组织的参与下,传统治理腐败的方法事实上增加了腐败。曾起郁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视角,提出从“切断权力依附,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管体系”三方面来预防中介腐败。陈艳莹等研究发现,中介组织与党政领导干部之间的社会关系纽带强度越高,腐败水平上升越显著,提高腐败治理效果,不能仅仅依靠监督和惩罚党政领导干部,还必须在中介行业中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加大对腐败中介的惩罚。庄德水提出改革中介组织,加强打击腐败方面的司法工作,强化中介组织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治理腐败中介。陈威威提出审计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复核部分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以此来识别腐败行为。黄建军提出从根本上阻断对政府部门权力的依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遏制中介组织腐败。段贞锋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准确定位中介组织、提升腐败的风险成本、加重对腐败行为的法律处罚,有效治理中介腐败。宗齐等提出纪检监察机关盯紧“黑中介”线索,揪出那些妄图通过中介将手中权力变现的不法之徒,让幕后黑手原形毕露。 纵览现有文献,中介腐败研究取得较大进展,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方面的有益借鉴,但是系统研究中介腐败治理的较少,亟须理论研究的有力支撑。国家审计治理腐败得到理论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与关注,一致认为国家审计在治理腐败方面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现有文献很少涉及国家审计治理中介腐败。因此,从国家审计监督的视角进行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三、中介腐败与社会整体腐败的内在机理 (一)中介腐败对社会整体腐败的影响 中介腐败是腐败供给与腐败需求博弈均衡、内部要素与外部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中介组织的媒介作用使腐败供给方和需求方信息对接和行为对接,加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且监管不到位,导致中介腐败的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从而助推社会整体腐败形势愈演愈烈。 1.中介组织降低腐败风险和腐败成本,助推了社会整体腐败。为了降低腐败交易风险和腐败交易成本,行受贿双方均需要一个安全的腐败交易渠道。就行贿方而言,腐败中介组织拥有关系、信息以及渠道优势,这些资源可以让行贿方“接近”受贿方,并换取所需要的政策优惠和政治资源;就受贿方而言,腐败中介组织拥有业务、信息以及资金,这些资源可以让受贿方安全地转移和使用腐败所得。腐败中介组织利用关系网络不仅可以识别潜在的交易伙伴,在掌握资源的领导干部和需要这种资源的用户之间建立一种非公开的利益分配渠道,而且可以帮助受贿方同行贿方撇开直接的利益关系,避开监管者的视线,提供和增加腐败机会,降低行贿方支付贿金而受贿方违约的风险。行受贿双方不见面降低腐败交易被其中任何一方暴露给其他人的风险,为行受贿双方开辟一条“安全”“可靠”的捷径。一旦一些中介组织投机钻营成功,就会有中介组织对此效仿、如影随形,其腐败方式将会很快蔓延至其他领域,侵蚀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任其蔓延必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公众利益,导致全社会腐败的恶果,从而使社会整体腐败态势呈现更加复杂的局面。 2.中介组织实现腐败信息对接,助推了社会整体腐败。众所周知,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要想达成腐败交易,面临着双方不认识、没有信息的困境,而腐败中介组织充当二者的信息中介,满足了双方的需求,参与其中。由于中介组织具有合法的公开身份,作为中介桥梁很容易获得行受贿的需求信息,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权钱交易牵线搭桥、穿针引线,甚至还可以协助双方讨价还价,发挥有效促成的功能,成为腐败的重要推手。腐败中介组织通过关系网络将信息传递给他人而不被公众发现,使得腐败交易变得更加隐蔽,行受贿双方即使不见面,腐败交易亦可以由中间人“腐败中介”操作完成。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腐败治理存在空白,直接刺激了中介腐败的积极性,加上行受贿双方对它们的需求刺激,促使它们不断发展壮大,助推了社会整体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