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9)03-0035-10 一、引言 数字文化产业是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的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余钧,2019)。数字文化产业是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中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行业部类之一,而网络文学行业作为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规模日渐增大,对社会的影响日益提升。中国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4.06亿,与2017年末相比增长2821万人,在整体网民数量中,网络文学用户数比例达到50.6%。与此同时,网络文学的海外输出也卓有成效,截至2018年8月,阅文集团上线的英文翻译作品150余部,覆盖超过40多个国家,累计用户访问量超1000万。网络文学的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全版权运营模式业已成型,在第二届中国“网络文学+”大会上,3天内的网络文学IP成交额就达到4亿元。 无可否认,网络文学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持续性与多元化的优质内容供给。在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战略之下,越来越多的用户从单纯的内容消费者转变为生产性消费者(prosumer),甚至转化为“消费是为了更好地生产”的职业生产者——他们源源不断地输出自己的创意、才智与想象。根据《2017年中国网络文学发展报告》,截至2017年末,国内45家重点网络文学网站的驻站创作者数量已达1400万,其中,签约作者数量达68万人,47%为全职写作。他们每天为网络文学平台贡献着数千万的文字内容,以满足不同趣味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说,没有网络文学写手的生产参与,如今网络文学旺盛的发展势头绝无可能。然而,这一群体存在于各个角落,却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 作为一种新兴的文本形态,网络文学一度成为文学批评和文化研究学者十分关注的问题,而少有研究基于产业逻辑的视角去考察隐藏于背后的生产者角色——他们是谁?为何参与到内容生产的进程中?平台战略下的产业生态又如何作用于劳动者个体?这一系列问题仍有待探究。 本文聚焦的研究对象为“网络文学签约写手”,并着重考察内容生产者的劳动维度。“签约”是指在非正式的劳动协议之下,网络文学写手与平台方之间形成相互约束的劳动关系。在平台方的管理下,签约写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区别于单纯的兴趣爱好者,签约写手以全职或者兼职的状态进入到劳动进程中,保持着相对稳定的产量与相对较高的质量,被视为网络文学内容生产的中坚力量,与平台方的劳资互动也更为频繁和密切。此外,区别于站在行业金字塔尖的“网络作家”(如“唐家三少”“我吃西红柿”“天蚕土豆”等),“签约写手”植根于数量众多的草根创作者中,他们处于网文创作者金字塔的基座,是劳动生态的多数群体,更具备整个劳动供给市场的代表性,通过研究他们,有助于我们考察和理解网络文学内容生产者的普遍境遇。 基于此,本研究从数字劳动的理论视角出发,以网络文学签约写手为研究对象,探讨劳动语境的特征及其对个体劳动境遇的影响,以期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相勾连的地方,进一步剖析网络文学生产生态的内在运作机制,并为如何关照数字劳动者的境遇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新视角。由于篇幅限制,本研究将作为系列研究的一部分,首先聚焦于劳动语境、个体行为与主观体验之间关联的初步探索性呈现和学理探究。 二、文献述评:作为劳动的传播 1.理论视角: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这一概念由“非物质劳动”发展而来,最早用来指代在数字经济中,用户的知识性消费经由平台资本的逻辑被转变为生产性的行为——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社交行为被作为商品售卖,看似在休闲娱乐的用户实则成了平台的劳工(Terranova,2000)。这种劳动形态模糊了生产与消费的边界、工作和玩乐的边界,因此互联网既被视为“游乐场”,又被视为“社会工厂”(Scholz,2010)。除了“受众劳动”(Smythe,1970)和上述的“无酬/低薪劳动”之外,Fuchs(2014)进一步扩展了数字劳动的外延,指出“数字劳动”是指体力生产和生产性消费的文化劳动,包括硬件生产、信息生产、软件生产的生产性劳动,是关于文化系统中文化产业劳动的子系统。King(2010)认为,“创造性劳动”是数字劳动的最新表现形式,因此创意劳动者是数字劳动者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类别,也是本研究所关注的研究对象。 随着“众包经济”(crowd-sourced economy)和“零工经济”(gig economy)等基于互联网的数字经济形态的兴起,“数字劳动”的实践也从原本的低薪甚至是无薪劳动扩展到专业工人的有偿劳动(paid labor)和作为自我创业的劳动(laborof self-employment)。而本研究关注的“网络文学写手”属于“有偿劳动”的范畴。 在政治经济学者看来,尽管此类劳动者得到了一定的物质回报,但在资本的生产逻辑下,他们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其一,数字劳动者普遍面临长时间的工作、交稿日期不断提前,以及由劳动分工导致的自主性降低(Yao,2014)等情况。其二,非正式的雇佣关系没能为劳动者提供最低工资保障、健康保险和超时补偿(Burston et al,2010;Fuchs et al,2013),这使得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一直处于盲区地带。其三,更重要的是,面对劳动中的不确定性与危险性,劳动者通过“机遇”和“挑战”等话语将其合理化与内化,并纳入个人的成长和事业发展中去。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在社会经济地位长期得不到认可的情况之下,数字劳动者的个体身份认同也常常遭遇着挑战(孙萍,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