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尹峻,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陈永正,福州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农业经营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决定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状况,进而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稳定。以福建1949-1985年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案例为分析依据,研究发现农业经营制度变迁是政治制度与资源分配决定的法定政治权力和实际政治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家是法定政治权力的主体。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初,法定政治权力是保护国家公有体制顺利实施与农地产权稳定的重要保障。只有获取实际政治权力,农民、集体与国家间进行磨合才能对经济制度变革产生影响。借助制度变迁理论,对不同阶段农民、集体获得决定实际政治权力的资源分配的过程进行探究,为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9)05-0151-09

      农业经营制度是在一定经济、自然、社会关系下,农业经营者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托一定组织形式,为实现经营主体预期目标而定的规则或行为准则安排。农业经营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决定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状况,进而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稳定。鉴于此,在中国政治和经济决策中,农业经营制度选择与变迁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受到中央高度重视。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升到“党的农村政策基石”的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并提出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因此,研究农业经营制度变迁有助于加深认识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的历史渊源,为当前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提供借鉴。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运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互动,解释社会制度变迁的原理,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生产力是描述人与自然的关系,制度未被包含其中,生产关系指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经济制度包含其中,政治和法律制度等则存在于上层建筑中。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强调广泛、多层次的社会冲突,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和阶级与阶级的矛盾等,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可见,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也是社会冲突论,其研究重心包括权力及其分配。②

      埃西姆格鲁制度变迁理论支持制度决定经济增长,不同国家经济增长效果是源于制度上的差异。该理论以社会冲突论为基础,提出利益团体间冲突斗争引发了制度的被选择,是制度变迁动因分析的基本要素,冲突性质上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制度集,政治权力及其分配是其中决定性变量。埃西姆格鲁的研究范式从理论体系和观点上表现出向马克思主义靠拢的迹象,从分析方法和视角上兼备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特长,对我们研究中国经济史和当前的经济转型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结合社会冲突理论,从资源分配和政治权力的视角,③考察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利用历史档案和资料阐述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资源分配及政治权力的获得过程,探析农业经营制度变迁动因。有论者已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模型化分析了1949-1978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分析了公有产权制度如何长期存在,即无效率制度的粘性。④本文侧重从实际政治权力角度分析农民、集体资源分配和政治权力获得过程,文中的法定政治权力主要指国家宪法等社会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农地产权变化,实际政治权力主要包括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和集体组织行动函数。

      一、1949-1985年福建农业经营制度变迁:一个简要描述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关于福建农业经营制度变迁,当前未有统一的阶段划分,本文以农地产权变革过程为依据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49-1952年,为土地改革时期,农地私有,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改革法》明确指出,农民拥有较完整的土地产权,实行一家一户经营。该时期,全省共没收和征收土地925万亩,粮食9560万斤,房屋45.2万间,农具109.7万件,耕畜4.39万头,分配给720多万贫雇农及其他劳动者。⑤

      1952-1953年,为互助组时期,农地私有,互助组内联合协作经营,产品收益归农户。1952年5月,福建互助组15.92万个,入组农户95.39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比例为34.25%;1953年底,全省有超过50%的农户参加互助组。

      1954-1956年初,为初级社时期,农地私有,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集体劳动,收益分配方式以劳动分红和土地分红相结合。1954年,福建有的比例为17%以上的乡建立了初级社;1956年3月,加入初级社的农户达229.78万户,占总农户82.68%。⑥

      1956年初-1958年9月,为高级社时期,农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社员有部分退出权和自留地,收益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在扣除集体费用后按劳取酬。至1957年3月,全省已办1.23万个高级社,入社农户234.5万余户,占全省总农户的比例为84.23%。⑦

      1958-1985年,为福建人民公社时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1958年8月至1962年为确立阶段;1962年初至1978年是巩固阶段;1978年至1985年为消亡阶段。⑧福建于1958年9月始在全省建立人民公社,仅一个多月就在2500多个乡,1.7万多个农业社基础上,办起了656个人民公社,参加户数305.64万户,占全省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97.28%,入社农户281.63万户,占总农户的比例为99.92%。⑨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经营制度变动频繁。1958年8月至1959年1月,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农地产权归公社所有,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归集体,采取集体劳动方式,收入分配制度为供给制加补贴制;1959年2月至1962年2月,以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农地产权归公社,管理区是经济核算单位,生产队是一级生产单位,分配以工资制加供给制为主;1962年2月-1978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农地产权归生产队,收益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1978-1985年,农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所获收益在上交国家和集体后剩余部分自由支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