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令与地方社会:宋代财产检校制度研究

作 者:
刘云 

作者简介:
刘云,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院暨闽南文化研究中心,福建 漳州 363000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宋代朝廷比较重视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设有相应的机构和制度来管理民间孤幼或户绝财产,称之为检校。宋代财产检校包括孤幼资产检校、户绝资产检校与复合资产检校。根据检校法令,孤幼或户绝财产要进行申报、审核、监管,等孤幼成年或出幼后,官府把检校财产归还给所有人,从而结束检校。但在实际检校中,被检校者的亲属或宗族、牙人与讼师、形势户等群体会觊觎这些财产,或用各种手段强取豪夺,或强立自己后代为继绝者,影响官府执行财产检校。官府不得不考虑利益均沾与利益均衡,在法律可以操作的情况下让亲属、宗族参与分割财产,有条件承认上述行为,同时也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以保护孤幼的利益,维护国家法令和地方秩序。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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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9)02-0011-11

      财产问题是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历代朝廷比较重视,建立相应的官僚机构进行管理。民间财产难免出现各种纷争,各种财产诉讼在宋代比较多见,其中孤幼财产检校比较有代表性。根据宋代的法令,“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年及格,官尽给还”。①这条法令比较简洁,包含这些内容:财产继承人未成年,没有其他直系亲人,官府代管其财物,每月根据其花费情况给予相应的费用,由未成年财产继承人的亲戚监管继承人,直到财产继承人成丁时,才将其受托财产全部归还给继承人。

      目前学界关于宋代财产检校制度及其相关分产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北宋检校库研究、宋代财产检校法研究、宋代家产分割法研究。其中,在北宋检校库的研究方面,日本加藤繁②、李伟国③、王曾瑜④、龚延明⑤、王菱菱与王文书⑥等分析了检校库的产生、性质与经营方式;在宋代检校法研究方面,刘馨珺⑦、罗彤华⑧梳理了宋代检校法的立法与实践;在宋代家产分割研究方面,日本仁井田陞⑨、滋贺秀三⑩就宋代家产继承与宗祧继承是否一致的问题展开辩论,吸引了不少日本、美国学者加入讨论,(11)袁俐(12)、郭东旭(13)、Bettine Birge(柏清韵)(14)、Kathryn Bernhart(白凯)(15)、邢铁、李淑媛(16)、戴建国(17)等从法律史层面研究宋代财产检校制度下财产分割与女子财产权等诸问题,尤其是柳立言(18)对宋代分产法、法律审判的一致性以及相关史料解读做了精辟的分析。上述成果涉及宋代财产检校制度的起源、发展、性质、经营方式等内容。不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对宋代财产检校制度进行整体认识与全面研究,研究的程度还可以进一步深入,还有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如宋代财产检校的管理体系是怎样运行的?宋代财产检校制度是如何执行的?其实际效果如何?财产检校执行过程中,地方势力对此有何影响?本文就宋代财产检校的这四个问题进行考察。

      一、宋代财产检校的管理体系

      宋代财产检校体制实际上跟财政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在元丰官制改革之前,三司为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的盐铁司分掌七案,其中,兵案就执掌“亡逃户绝资产”(19)。元丰官制改革之后,户部是全国最高财经管理机构,设有户部左右司(曹)、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其中,户部左司的户口案掌管民间债负、“分析财产”“典卖屋业”“陈告户绝财产”“索取妻男借贷钱物”等,农田案掌管“农田及田讼务限”“请佃地土”等。(20)

      北宋京师开封府则由权知府对于“户口、赋役、道释之占京邑者,颁其禁令,会其帐籍”,其中掌管财产检校的属官是司录参军,一人,“折户婚之讼”,通书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六曹的案牒,司录司有检校库寄存检校资产中的金银(包括金银器等)、钱币、帷帐、衣衾、书画、玩好以及田地房产契约等。现有的文献可以找到一些检校库的主官,一般称为“管勾”“勾当”“同勾当”或“监”。(21)

      在各个路分中,转运使(简称漕司、漕台)“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察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22)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在各路设立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仓台),由提举官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悉总其政令”,(23)大约在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之前,一路的检校财产名义上由转运使负责,“孤幼财产并寄常平库,自来官司以其寄纳,无所专责,转运司又以寄它司,漫不省察”,政和元年之后,朝廷明确指令由提举常平司主管孤幼检校财产。(24)知府(或知州、知军、知监)“总掌郡政,宣布条教,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凡赋役、钱谷、狱讼、兵民之事皆总焉”,(25)通判的职责是“倅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26)幕职官签判、推判官等“掌裨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而罢行之”,(27)还有“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讼狱勘鞫之事”。(28)县令的职责是“总掌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赈]济、给纳之事皆掌之”,县丞、主簿、县尉是其属官。(29)

      综合而言,宋代的财产检校管理体系包括朝廷三司或户部、路分监司(转运司、提举司、提刑司)与安抚司、州(府、军、监)、县,基本上与行政体系一致。

      二、国家与法令:宋代财产检校的实施

      (一)实施对象

      李伟国先生认为,宋代的财产检校“主要限于有相当财产的命官之孤幼,并未推及于贫寒之家”。笔者检阅史籍却发现,宋代私人财产检校的对象,不仅有相当财产的命官之孤幼,也有家境贫寒的命官之孤幼;不仅有家产在二万贯以上的富豪、(30)资产几百万贯的蕃商,(31)也有遗产只有200贯的普通民户;(32)除了一般的官户与民户,皇室宗枝的孤幼财产也要进行检校。(33)也就是说,宋代财产检校制度的实施对象是相当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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