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房产税:类型、特点与效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云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原文出处:
税务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的房产税分为居住性、经营性和交易性三种类型,发展上具有起源早、实施普遍、种类齐全、制度完善等特点,制度上具有分级定率、贫富有别、严格法制等特色。中国古代房产税的作用有正负两个方面,正效应主要反映在抑制土地兼并、缩小财富差距、缓解财政危机等方面;但同时也存在影响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政府信誉、财税法制等负面效应。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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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古代房产税类型

      中国古代房产税历史悠久,横贯周代至明清,大致可以划分三种类型,即居住性房产税、经营性房产税和交易性房产税。

      (一)居住性房产税

      居住性房产税指对居住的房产征税。我国居住性房产税发源于周代,周代九赋中田赋征收规定“田不耕者出屋粟”①,即因懒惰致公田荒芜便对其房屋征粟,是我国最早对房产征收的一种税,带有惩罚的意思,学界亦称“罚税”。汉武帝时税民田宅,“皆平作钱数,每千钱一算,出一等,贾人倍之”②。汉武帝对居住性房屋征税是全国性的,但主要针对富商大贾和地主豪强。

      唐朝和五代十国时期是我国居住性房产税发展的时期。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开征“间架税”,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③。如有隐匿,给予惩罚,“凡没一间者,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犯家”。这次征税按照贵贱制定税额,房屋等级高者征税多,反之则少,但由于民众反对只实行了一年。五代十国后唐清泰元年(公元934年),开征房屋税,而且实行预征,“据屋为率,无问士庶自居及僦者,预借五月僦置”④。一次收取五个月的税钱,税负是非常重的。后汉天福十二年(公元947年),令东西京“一百里内及京城,今年屋税并放一半”⑤。百里之内的屋税减半征收,意味着百里之外的屋税不在减免之内,房屋税属全国性的。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公元952年),诏“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⑥,可知此时继续对房屋征税。

      宋代继续对住房征税。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因为灭蜀高捷,宣布“居坊郭者,勿输半年屋税”⑦。北宋时期有“城郭(廓)之赋”⑧,对都市居民的住宅征税。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昇州因火灾,蠲免“屋税”。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河北东路州县城廓屋税,以要冲、闲慢分十等定税。⑨南宋时期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此时住房税还作为其他收入的附加,如建炎时经制钱中就有田宅牙税钱、楼店务房钱等相关房产方面的税收。

      明清时期仍然对居住房屋征税,清初在仁和、钱塘等地征收间架房税,到乾隆年间渐行废止,实行期长达150余年。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恢复此税,自住房屋比照其近邻的房租征收一成。总之,对住房征税是中国古代一种普遍的制度,往往是全国性的。但也有对居住房屋不征税的,如《金史》卷47《食货志二》载“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⑩。不过这是例外,不代表主流。

      (二)经营性房产税

      经营性房产税是对房屋租赁、邸店、商铺征税。经营性房产税也起源于我国周代,而且是当时房产税的主体。《礼记·王制》云:“廛,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周礼·地官·司徒》记载:西周职官中的“廛人”,负责征收“絘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廛布”是对邸舍征税,“絘布”是对店肆商铺征税,都属于经营性房产税。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营性房产税得到发展。北朝“市税”中包括的“店铺税”就是对经营性的房产征税。北魏孝昌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11)。北齐武平之后,税邸店“轻重各有差”(12)。南朝工商业较北朝发展,经营性房产税更为普遍。《隋书·百官志》记载:南朝税务官掌管有“邸税库”,即经营性房产税的专门管理机构,可知经营性房产税是当时的主税之一。

      金代征收的物力钱中也包括经营性房产税。《金史》曰:“计民田园、邸舍……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13)物力钱中邸舍是其中主要的征税对象之一,在全国普遍实施,“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14)。这说明当时经营性房产税通行全国。

      明清时期经营性房产税有了新发展。明代规定:“京城内外房屋,门面房一间,每月分别征银两四五分。其行户照买卖大小,分别上中下九则编册,每年征收一次。”(15)清初开始在大兴、宛平两县对铺面房征收房捐。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户部提请查征房号行户银两,此税各地税额不同,新疆铺面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三钱,中等二钱,下等一钱。淮安府门面房一间岁纳号银一钱,江都县每间派银六分。税收总量各地也不一,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一年扬州征收1003两、山海关等州县征收767两、泰兴县113两、砀山县岁征银60两。(16)经营性房产税一直实行到乾隆年间废止。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又开始恢复此税,户部通令各省对城乡市镇的铺户行店数目进行调查,并拟订房捐章程,规定租赁房屋按其账簿每月缴纳房租的一成,由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为了征税便利,房客缴纳全部税金,然后再在房租中扣除。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各省因负担庚子赔款继续征收经营性房产税,浙江店铺每月房税3吊、银3元以下的免税。(17)经营性房产税由于是对商业用房征税,以往认为属于营业税,但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计算的,是对收入征税而非不动产(店铺);还有认为是营业牌照税,但营业牌照税是一次性的,而此税按月征收。显然,对经营性房产征税应该是房产税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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