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权”到“地权”:产权视阈下“湖域社会”的历史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项露林,男,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昆明 650000);张锦鹏,女,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民族经济研究(昆明 650000)。

原文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水利社会”研究框架下,本文提出“湖域社会”概念来统筹历史上两湖平原开发研究。单从明代考察,两湖平原经历了“湖域社会”的重要历史转型:从明初的农业欠发达地区,到明后期成为全国主要的商品粮输出地,并因“湖广熟,天下足”谚语而闻名全国。从产业形态变迁来看,其突出特征是“农”进“渔”退,并以大规模垸田开发为重心;就产权逻辑而言,其实质是从“水域权”到“地权”的嬗变,产权从共有性质(无边界或边界模糊)过渡为私有性质(边界清晰),产权明晰带来的丰厚收益,激励了以江右移民为主体的湖区百姓扩大垸田规模,推动了明代两湖平原“湖域社会”历史转型的成功实践。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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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湖域社会”概念的提出

      随着区域社会史研究从边缘走向中心,“水利社会”的学术话语和研究旨趣近来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又以王铭铭、行龙等学者“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和鲁西奇“以水利为中心形成的社会”的探讨形成研究热点①。在“水利社会”研究范式和框架下,根据地域和类型的不同,部分学者又提出了“库域型”社会、“泉域社会”的研究思路,丰富扩展了中国“水利社会”的研究内涵与外延②。在众多学者中,鲁西奇最早将“水利社会”概念引入明清时期江汉平原研究,但其对包括江汉平原在内的更大范围且同质性极强的两湖平原缺乏整体研究视角,对明清之际两湖平原以“围垸造田”为核心的产业形态变迁及其深层动力机制尚未做深入探讨。

      长期以来,两湖平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区域,江河水系纵横交错,湖泊堰塘星罗棋布,以“湖”为主体的丰沛水资源是其最鲜明的自然表征,人们的一切生产组织、交往消费和神灵信仰活动皆仰赖于此。从历史的长时段来考察,水资源的丰富为两湖开发提供了重要基础,但也时常成为威胁人们生命财产的洪水猛兽,且往往开发活动愈剧烈,洪涝灾害也愈频繁。围绕湖泊,两湖平原百姓在堤垸兴修、维护及权益分配等事务中衍生出来的错综复杂社会关系,成为地方社会的一大特色。有鉴于此,在“水利社会”研究的大框架下,本文提出“湖域社会”概念来统筹两湖平原开发研究,并认为“湖域社会”是对两湖平原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的综合概括,同“库域型”社会和“泉域社会”一样,是中国“水利社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就明代而言,两湖平原经历了“湖域社会”的重要历史转型:从明初农业欠发达地区,到明后期成为全国主要的商品粮输出地,并因“湖广熟,天下足”谚语而闻名全国。这一转型在产业形态变迁层面的突出特征是“农”进“渔”退,即垸田农业的开发和渔业经济的衰退。

      在现有研究中,梅莉等从两湖平原开发史角度对明清时期垸田开发作了细致分析,尹玲玲、张建民等则对明代两湖平原渔业从兴起、繁荣到衰退的过程进行了深入探讨,徐斌则就明清之际两湖水域所有制及产权形式进行了初步研究③。诚然,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明后期“渔”“农”产业经济地位的变化,并对垸田开发的兴盛和渔业经济的衰退进行了初步探究,但多数学者仍将“渔”“农”分割开来,忽视了二者之间相互影响、此消彼长的态势,对造成两湖平原产业形态变迁的深层机制未有深入讨论。本文尝试从明代两湖平原“渔”“农”产业形态变迁入手,通过梳理“农”进“渔”退的历史脉络,探讨明代中叶以后垸田开发的进程和预估规模。在此基础上,深入阐释从“水域权”到“地权”嬗变过程中产权明晰的激励机制和诱导作用,力图多层次地展现明代两湖平原“湖域社会”的动态转型过程。

      二、产业形态:“农”进“渔”退——以鱼课和湖泊变化为例

      作为“湖域社会”的典型特征,明初两湖平原渔业经济十分繁荣,百姓多以捕鱼为业。这一时期渔业经济的重要地位从相关州府“渔”“农”“商”及其他行业之课税比较中可见一斑。以江汉平原腹地沔阳州为例,嘉靖《沔阳志》载永乐七年(1409)除岁征鱼课钞旧额157956贯850文外,另额外开办鱼课钞44163贯230文,此处不计其他所征实物如鱼油、鱼鳔和翎毛等折银,则该年份开征鱼课钞202120贯80文。据该州志记载当年沔阳州夏秋税粮,是在洪武年间大麦折米59石,小麦100石,米620石,粮米正耗17119石,黄豆729石的基数上,于永乐元年(1403)州粮米增6石,直至永乐十年(1412)才又州粮米增74石④,中间十年无有其他增加。据此可知永乐七年之时,沔阳州所征税粮为米17804石,小麦100石,黄豆729石。彭信威先生认为永乐年间全国平均米价为0.285两/石⑤,参照顾炎武《日知录》记载“永乐十一年(1403),令金每两准米三十石,则当银七两五钱矣”⑥,此时米一石折银约0.25两,该米价应该比较接近永乐七年全国平均水平,依次计算永乐七年沔阳州所征税米折银约为白银4451两(暂不考虑小麦和黄豆)。

      明初,渔课主要是课钞和实物,大明宝钞自洪武年间发行后就开始贬值,永乐年间贬值更为严重,据《大明会典》记载,永乐五年(1407),“米每石三十贯”⑦,经银、钞、米比价换算,则永乐七年沔阳州鱼课钞折银约为1684.33两,“渔”“农”税额之比约为1:2.64,考虑小麦和黄豆的折银数额,实际比值应该略小。永乐年间沔阳州商税及其他杂课缺乏史料记载,这里以嘉靖年间数额作为参考。据州志记载,嘉靖初年沔阳州岁榷商钞22364贯830文,酒醋油榨房地赁钞等杂课226贯⑧,另据《明实录》所载“嘉靖十六年(1537),例每钞一千贯钱二千文折银四两征角”⑨,照此估算商课和酒醋等杂课分别折银89.46两、0.9两,此为嘉靖初年的情况,考虑到永乐初年的沔阳州尚处于待开发阶段,商、酒醋等课税额应该比嘉靖年间更低,当无法与同时期的“农”“渔”税额相提并论。可见永乐年间渔课是沔阳州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仅次于农业,并高于同时期的商业,体现出渔业在沔阳州全部经济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自明代中叶(以嘉靖朝为界)开始,两湖平原渔业经济逐渐衰退,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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