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9)05-0005-10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9.05.001 投稿网址·在线期刊:http://qks.jhun.edu.cn/jhdx_sk “模式”一词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模式”含有榜样、范本的意思。“模式”(“model”和“pattern”)亦称“范型”,一般可以指作为范本、模本的式样。[1]第二,“模式”含有事物本身鲜明特征的意思。“模式”虽然有模仿和复制的意思,但主要体现事物的鲜明特征。第三,“模式”含有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模式”指事物之间隐藏的规律关系,只要是一再重复出现的事物,就可能存在某种模式。[2] “模式”不是法学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主要在应用型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使用。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模式”一词慢慢地超越其原本的意思(例如模具、开模、模特等),逐渐用来标称经济模式、政治模式、社会发展模式(国家发展、区域发展)等。 就社会发展模式而言,它可用来指称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例如“中国模式”“瑞典模式”“印度模式”“苏联模式”“美国模式”等;也可用来指称区域性国家发展模式,例如“北美发展模式”“欧洲发展模式”“北欧福利国家模式”“拉丁美洲模式”“非洲发展模式”“亚洲‘四小龙’模式”等;还可用来指称一个国家内部区域发展模式,例如我国学者曾经概括的“温州模式”“晋江模式”“深圳模式”等。在这个意义上,“模式”一词与“发展道路”“发展经验”等词语的用法是一致的。 我们探讨“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实际上就是总结和分析澳门回归20年来,“一国两制”在澳门特区的实践经验,是从国家治理这个角度来分析。要回答的几个问题是:“一国两制”有“模式”吗?如果有,那么,“澳门模式”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是否形成“澳门模式”的集中表述?如果主张“澳门模式”,是否固化“一国两制”实践,阻碍“一国两制”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如果存在“澳门模式”,它是否具有样本意义,能否被借鉴和效仿,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话题。 一、“一国两制”的“模式”与“澳门模式” (一)“一国两制”的“模式”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中“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有学者将“两制”台湾方案看作“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当然,从“模式”的意思来讲,这个方案尚未形成和实现,所以言之为“模式”尚早。但是,“两制”台湾方案肯定不同于香港、澳门。所以田飞龙认为,“一国两制”有三种模式:已经存在的“香港模式”和“澳门模式”,以及未来实现的“台湾模式”。他认为,“港澳模式共同作为‘一国两制’的发展先导,对台湾统一及统一后的宪制模式设计的影响与塑造作用依然存在。‘一国两制’在港澳台三地花开三朵,各自妖娆,是值得比较分析又必须分别进行个案深度研究的国家治理与现代化的典型案例。”[3] 从上述情况来看,“一国两制”不仅存在“模式”,而且也有不同的“模式”。这在学术和理论上是成立的。 (二)“一国两制”“澳门模式”一词的考察 就“澳门模式”而言,它最早出现是回归前“澳门中转、一机到底”两岸准直航的“澳门模式”。1995年12月1日,台北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澳门航空公司签署《台澳通航协定》,两岸政府与主管部门官员则以顾问身份参与整个谈判过程。该航约有效期限为期五年,跨越1999年,于2000年11月30日届满。其中规定,澳门航空公司从台北、高雄经澳门只换航班号不换飞机直飞大陆,实现了连接两岸三地的“一机到底”的“准直航”。此后发展为“春节包机直航”(2003)、“包机直航”(2008)、定期航班(2009)。这里的“澳门模式”的特点是“民间推动、政府授权、民间协商”的谈判模式;体现经济型、事务型和平等参与的原则;两岸双方在当时条件下采取务实弹性的谈判策略。 “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的提法最早见诸于1999年8月,齐鹏飞和张晓京在《澳门的失落与回归》这本书中,探讨了“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和“香港模式”的“同”与“异”问题,并就香港、澳门问题的性质,港、澳两地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以及平稳过渡与政权交接等若干问题进行了探索。[4]从这个意义上,澳门模式是参考香港模式而来的。 有关“澳门模式”如何概括,从澳门特区成立第一个五年的后期,就开始有学者进行探讨。2004年,杨允中教授认为“澳门模式”是对澳门实践“一国两制”的评估及认识的系统化,“尽管在澳门实践‘一国两制’已取得巨大成功,不过要对其作出比较准确、比较公正的评估,并寻求认识的系统化,仍然是项难度极大的挑战。但深入探讨一下‘一国两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模式并非不具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因此,要“认真探索实践‘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让澳门这个小舞台上演大的剧目,并就“澳门模式”的内涵提出8点内容。[5]2005年,齐鹏飞教授认为,“澳门模式”指在澳门“一国两制”实践的经济优势、政治优势,指出:“‘新澳门’的第一个五年,其‘一国两制’的经济优势、政治优势初步呈现,‘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逐步成型、成熟。”[6]2009年,饶戈平教授在澳门回归10周年时认为,“澳门模式”指“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模式,包含澳门特区政府的经验和做法,以及中央政府治国理政、成功处理澳门问题的实践。他指出,回归十年来,澳门特区政府与民众在中央与内地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澳门历史和现实情况,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运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实践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因此,所谓“澳门模式”是人们习惯上的一种说法,虽然还很难加以确切界定,但是却常常被用来集中概括澳门特区政府依法行政的经验和做法,用来概括中央政府依法治国理政、成功处理澳门问题的实践。[7]在同一时期,庄金锋教授认为,“澳门模式”指澳门特区按照基本法具体实践“一国两制”的经验与成效,他提出,随着澳门回归十周年纪念日的日渐迫近,澳门如何成功实践“一国两制”,开创“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已成为社会各界、全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并指出,我们研究“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的基本思路,应该把对基本法的研究和澳门特区具体实践“一国两制”的经验与成效,两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有一个比较清晰和完整的正确认识。[8]2009年11月10日,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在北京大学举行的庆祝澳门回归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讲话时表示,澳门回归十年来,在实践“一国两制”方面,在许多的具体做法上,与香港不同,有自己的特色,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为“澳门模式”。这样,“澳门模式”的提法得到了中央部门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