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或缺的“临时机关”: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述论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每次举行的临时大会虽然目标不一,有的是关乎商会的若干根本问题,涉及商会的社会地位甚至是生存发展,有的则是讨论国家内政外交等重大事务,展示商民外交的独特功能,有些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有些虽未达目标但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而可以说是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发挥其功能与作用,应对紧急重大事件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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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9.29;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9)07-0111-16

       考察近代中国商会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商联会”)成立之前,全国各地的商会很少汇聚一堂共商要事,少有的两次都是上海商务总会在清末发起的商法讨论会。全国商联会成立后,这种状况随之有了很大改变。该会除定期召开常年大会之外,还曾多次召集全国性的临时会议。1912年底制定的全国商联会章程规定“每年开常年大会一次”,如果遇有紧要事项,“得由会长通告,或各省事务所之请求,或各侨埠事务所二处以上之请求,召集临时会议”。①1914年3月,全国商联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又对章程进行了讨论和修订,改为“本会每二年开大会一次”,会期以20日为限,同时将临时大会的举行也修改为“各省、各侨埠总商会有一处以上之请求、三处之联署、过半数之同意时,得召集临时会”。②

       与常年大会相比较,全国商联会的临时会议除不定期举行之外,其明显特点是针对全国性的某一重大紧迫事项,召集全国商会讨论应对之策,因而也十分重要,甚至更加能够体现全国商联会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与作用以及显著的社会动员能量。以当时商会中人所言:“商会有维持不到之处,联合总商会与最高行政长官或农商部交涉,若果困难达到极点,再函请总事务所召集全国商会临时会,合力争之,此之谓临时机关也。”③虽属“临时机关”,但全国商联会临时大会的作用与影响却不容忽视。迄今为止,尚无探讨全国商联会临时会议的论著发表,本文拟选取若干次临时会议为案例略作考察和分析。

       一、抵制商会法:1915年临时大会

       1915年3月全国商联会在上海召集的临时大会,主旨是抵制农商部颁布的商会法。这既是全国商联会成立后首次与政府发生的较为激烈的矛盾冲突,也是全国商联会召集的首次临时大会,因而格外引人瞩目。

       对于商会而言,商会法是保障其地位和功能的重要法规,如同时人所说“商会法即商家命脉也”④,因而一直受到商会的高度关注。在清末,商会虽已普遍成立,但清政府并未制定商会法,只是由商部奏准颁行了《商会简明章程》。中华民国建立后,一方面前清所定的商会简明章程已不合时宜,另一方面不少商会都呼吁政府速订商会法,工商部(后与农林部合并为农商部)为振兴实业,也意识到商会法的重要作用,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紧办理。但在制定商会法的过程中,商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对某些具体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1912年11月,工商部在北京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各地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派代表出席。会前工商部已拟订了商会法,并经法制局修改后送参议院议决。工商会议期间,商会代表认为“商会法案内容尚须研究”,应从参议院“提回修正”。工商部同意将商会法原案提交会议讨论,并表示只要“法律上无所违碍,本部断无不从命者也”。⑤经讨论通过的商会法议决案,将原案中取消商务总会的条文改为“省会及大商埠得设立总会”,将废除“部发委任状及关防图记”的条文改为商会关防仍“由工商部颁发式样,照刊报部”,另还增加了清末一直沿用的商会与官厅文牍程式以及保障商会权限的若干条文。

       工商部口头上声称将听取并接受商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商会要求维持与官厅之间的公文程式,对工商部和各省都督一律用呈,对司长以下各级行政官署一律用咨,但1914年初农商部即做出了修改,规定各级官厅对商务总会和分会的公文一律用令用批,商会对各级官厅的公文则一律用呈。部令颁布后,全国各地商会一片反对之声。同年3月召开的全国商联会第一次大会还通过议案,拒不接受新公文程式令,并呈文农商部告知:“现经大会决议,遵照大总统教令,部长、省长以上用呈,其余各级官厅往来文书一律用函形式。”⑥此外,本次大会还讨论了请法制局速颁商会法案,并重申总商会名称必须保留、全国商联会必须列入商会法等要求。

       然而令商会大失所望的是,1914年9月颁布的商会法对商会上述要求一概未予接受。该法只规定各县市商人可设立商会,省城设立商会联合会,不仅只字未提全国商会联合会,而且连总商会也予以取消,并要求原有各商会在6个月内按此规定进行改组,凡不合商会法规定及逾限不报者,即视为非法组织。关于商会与官厅的行文程式,商会法虽无具体规定,但条文中举凡官厅对商会者均用令,商会对官厅则均用禀。稍后,京师总商会“转禀农商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应否存在,请示办法”,农商部批示“商会法内规定之各省商会联合会已成各省之单独机关,似为根本上之变更,凡前部准章程不在法律内所规定者,当然失其效力”。⑦其意思非常明确,即全国商联会包括各省总商会此前虽由农商部批准成立,但因商会法中未予规定,当然不能继续存在。

       商会法颁布后,全国商会一片哗然,群起反对。由全国商联会上海总事务所暨上海总商会领衔,会同各省总商会禀陈民国北京政府政事堂,阐明:“商民以法律为保障,而法律必以事实为标准……自商会法公布之后,全国商会皆以窒碍颇多,殊难遵守,尤以总会、分会、分所一律改组及取消全国商会联合会另组各省商会联合会两端为尤甚。”⑧但农商部面对全国商会的反对,认为“商会法甫经参政院议决颁布,未便遽行变更。况今参政院业已闭会,立法院尚未成立,一时亦无从交议,所请以总商会及全国商会联合会规定法律之处碍难照行”。农商部仅同意“将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厦门、烟台、重庆等向极繁盛地方所有商务总会姑准暂缓改组,余仍一律依法进行,藉顾商情兼维成法”。⑨

       就当时实际情况而言,商会法已经由政府正式颁布,商会坚决予以反对并要求修改,确实难上加难,过往也无类似先例。商会明知困难重重,但事涉全国商联会和总商会的生死存亡,坚信“如果实力既到,自有达目的之一日”,⑩故仍坚持不懈地抗争。为达到目标,上海、浙江、广东等省总商会提议召集全国商联会临时大会,共同讨论应对办法。1914年12月,全国商联会上海总事务所致函各省事务所,告知“民国四年阳历三月二十五日即乙卯年旧历二月初十日在敝会特开临时会议,讨论一切办法,敬乞贵事务所公举代表于旧历正月底务必到沪,以便共谋善后”(11)。次年1月10日上海总商会又会同浙江、广东等省总商会电禀北京政事堂,说明“商会法与事实相歧,窒碍难行,已将各省意见会同禀陈。兹各省主张开会讨论,以期完善,时值旧历年关,商务繁剧,不便临时召集,定于三月十五日即旧历二月初十日,在沪会议。惟改组限期甚促,各省官厅依法催促,徒滋纷扰,恳请钧堂咨照农商部分咨各省巡按使,饬知各属从缓改组,候各省商会集议,实为公便”(12)。在政事堂敦促下,农商部同意所有总商会均暂缓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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