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小平,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成都 611130; 钟秋波,四川师范大学社科学报编辑部,成都 610066 胡小平(1950- ),男,重庆人,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国家粮食安全; 钟秋波(1981- ),女,广西来宾人,经济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社科学报编辑部副编审,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编辑出版。

原文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从农业互助合作化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并不断完善,经历了近70年的变迁,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个体分户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1949-1977),第二个阶段从集体统一经营回归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至今)。经过反复的探索,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制度。在确立家庭经营责任制以后,又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三权分置”等方面推动了家庭经营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已成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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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9.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9)04-0050-08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的充足供给是保持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新中国70年的实践证明,要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农业经营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决定了农业生产各种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以及相应的分配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各种资源的效率,是检验农业经营制度优劣的标志。对农业生产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效率产生影响的因素很多①,但是对农业经营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要素归谁所有,谁就有处置、使用它的权利,就可以按所有者的意愿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经营制度。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农业经营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公有制大多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方式,而私有制基本采取自主经营方式。

       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业经营体制,我们进行了反复的探索,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我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最终找到一条正确发展道路的过程。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个体分户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演变(1949-1977),这一阶段有近30年时间;第二个阶段又从集体统一经营回归到家庭承包经营(1978至今),这一阶段到目前为止已实行了40余年。

       一 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1949-1977)

       (一)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迅即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3年春,全国主要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土改,每个农民都拥有了土地,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农民成为土地主人以后,恢复了延续上千年的小农分户经营模式,同时其自身的缺陷也立即显现出来。由于农民个体经营能力的差异以及自然灾害、疾病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农村出现了两级分化现象:一部分经营状况好的农户开始在致富的道路上迅速发展,有成为新富农的趋势;而另一部分经营状况差的农户则出现了生活困难,甚至不得不出卖刚刚分到手的土地,这意味着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重新回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前的状况。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7)

       为了防止农村两级分化现象的蔓延,在土地改革结束后不久,中国农村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农业互助组阶段②,但在1953-1954年各地就陆续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③。合作化运动的目标就是组织起来集体经营,建立社会主义农业,防止开倒车、走回头路。

       农业合作化的第一步是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这样当然就不会再产生两级分化现象,与此同时,这也改变了农户个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开始了农业生产由个体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方式的转变。实行集体经营、统一分配,在当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证了从1953年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顺利实施。初级社虽然实行了集体经营,但并没有触动土地私有制,土地在初级社的分配中享有“入股分红”的权利。显然,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保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初级社就只能是一个过渡措施。

       农业合作化的第二步是把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④。高级社是在把几个乃至更多的初级社合并之后建立起来的。高级社的社员更多,合作经营的规模也更大。与初级社相比,高级社的生产组织形式没有大的变化,根本的变化是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下达的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来组织进行,合作社的生产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统购派购任务后在社内按劳分配。至此,我国农业完成了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农业经营制度。

       (三)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7)

       在当时机械、教条地理解社会主义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左”的指导思想,认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生产力水平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就喊出消灭“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口号,提出要加快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1958年,农村高级社合并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把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高级社、几千个农民家庭合在一起,办公共食堂,吃“大锅饭”,实行“供给制”。生产大队(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小队(相当于初级社)的集体财产在公社内部实行无偿调拨,“穷队”“富队”一律拉平,劳动力按分工的需要在全公社内统一安排。

       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农业经营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无法处理好分配关系。当时把“按劳分配”确定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唯一原则。“按劳分配”要求按照个人付出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但如何确定人们付出的劳动量却是一个难题。合作社开始是采取“评工计分”的方式⑤。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果又不好,还时时引发争吵。演变到后来,只能妥协,实行按全劳力(其中男女又略有差别)、半劳力为统一标准记工分,不再评工计分。这就变成了平均主义分配,没有考虑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异。这种分配方式刚开始时,挫伤的是劳动能力最强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而后来必然发展到所有的人为了怕吃亏都向劳动能力最差的人看齐,其结果是挫伤了所有人的劳动积极性。人们追逐的目标不是高效率的劳动,而是最低效率的劳动,“按劳付酬”变成了“按酬付劳”。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付出的代价就是农业生产力受到了严重破坏,导致了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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