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1927-1937年的市公债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潘国旗,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经济社会史,浙江 杭州 311121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国民政府前期,中国的现代市制基本确立。为筹措市政建设资金,本期内上海、南京、青岛等10市发行了约3563.4万元的市地方公债,其中80%多用于与筑路修桥、兴办自来水、电话、学校、图书馆等相关的市政建设,为当时的城市现代化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同时,由于公债的消纳方式欠妥、市政建设计划不够翔实等原因,导致本期内有限的公债资金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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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9)05-134-145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于1928年相继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1930年修正),初步完成了从清末民初开始的自治市制到行政市制的转变,中国的现代城市管理体制基本确立。随着大规模市政建设的开始,资金问题成为中国城市早期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由于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同处财政收支失衡的困境,发行市公债成为当时各特别市(院辖市)和普通市(省辖市)筹集市政建设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近年来学术界对近代中国地方公债史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对市地方公债①的研究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仅有对少数城市的个案探讨,②鲜有整体性观照的成果。③本文以万必轩的《地方公债》(大东书局1948年版)、贾士毅的《民国续财政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贾德怀的《民国财政简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国民政府财政部财政年鉴编纂处编的《财政年鉴》(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等为基本资料,结合有关城市的档案材料,以市公债发行最多、资料相对集中的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1937年)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祈望有助于民国地方公债史研究。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城乡合治的地方行政体制,城市没有相对独立的专门机关管理,市政建设发展缓慢。至清末,在西力外来冲击下,中国城市开始从古典的封建城市向近代都市转变。1908年12月,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成为我国办理市政之第一市制。次年颁布的《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以及辛亥时期江苏临时省议会通过的《江苏暂行市乡制》都是以它为蓝本,市的名称亦开始在政治制度上出现。1914年成立的京师市政公所,是大都市市政的开始。接着,广州市(1918年)、昆明市(1919年)也先后成立了市政公所。1921年2月,孙科主持制订的《广州市暂行条例》公布,广州市政公所改组为广州市政厅。该《条例》明确规定广州市为地方行政区域,直接隶属于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条例》还对市行政组织及其职权作了较完善的设计,为中国较为完整的市政制度开了先河。同年7月北洋政府公布《市自治制》,其制分为二种,一为特别市,一为普通市。于是,近代都市制度得以确立。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的市政制度又有所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便于对城市进行统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1928年6月通过《特别市组织法》,同年7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市组织法》,该两法施行2年后,于1930年5月被新的《市组织法》所代替。根据《市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将市划为特别和普通两种。特别市最初直隶国民政府,1930年改隶行政院,名为院辖市,其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1)中华民国首都;(2)人口在百万以上;(3)其他有特殊情形的都市。④上述条件的第三条到了1930年具体化为“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同时规定,虽具备上述条件之二、三两款情形之一的省政府所在地,也不得划为特别市,仍然是省辖市。普通市(省辖市)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人口在三十万以上;(2)人口在二十万以上,其所收的营业税、牌照税、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区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⑤

      在上述划分的两种不同的市中,特别市不划入省、县行政范围,普通市不划入县行政范围。但是特别市与普通市的设置或变化,以及市区的划分或变更,需要经过国民党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确立。⑥无论是特别市还是普通市,市政府皆由市长及各局(科)组成,为执行机关。市参议会由市民代表组织,为议事机关。按照前述标准,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特别市(院辖市)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市政府未正式成立)等。⑦普通市(省辖市)先后有广州、汉口(曾短暂划为特别市)、杭州、厦门、济南、成都、贵阳、长沙、兰州、重庆、昆明、开封、桂林等。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增大与城市功能的日益复杂,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城市市政也日趋繁杂,它包括城市的建设规划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等由城市行政机关实行的公务管理的一系列活动。1928年颁布的《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规定的市政府的任务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市财政与土地管理、市公产的管理与处分、市农工商业的调查与统计及奖励、市劳动行政和市公益慈善的管理、市街道(沟渠、堤岸、桥梁)等土木工程的建筑与管理、市河道与港务及船政事项的管理、市交通(电气、电话、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的经营与管理、市内公私建筑的管理、市公安与消防及户口统计、市公共卫生及医院(菜市、屠宰场)等公共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市教育文化及风纪等。⑧

      而1930年颁布的《市组织法》则规定得更详细具体,市政府的任务列有24项之多,与1928年的规定相比,主要增加了育幼养老济贫救灾等设备、粮食储备及调节、农、工、商业之改良及保护、造林垦牧渔猎之保护及取缔、民营公用事业的监督、合作社及互助事业之组织及指导、公共墓地的建筑修理、上级机关委办以及其他依法令所定由市办理事项等。⑨

      面对日益繁重的市政建设任务,市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市政建设之命脉,厥惟财政”。⑩按照1928年两个组织法的规定,特别市和普通市的市财政收入主要有土地税、土地增价税、房捐、营业税、牌照税、码头税、广告税、市公产收入、市营业收入、其他法令特许征收之税捐十种。1930年《市组织法》规定的市财政收入,较之1928年的规定,减去了土地增价税及码头税两种税捐。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各自的征税章程,以征收各项赋税,并整顿公产、公营业收入,当时的市财政有了一定的收入来源。总的来看,1927-1936年各主要城市的财政收入大都呈上升趋势。(11)如上海,1931年的岁入预算为819.82万元,至1933年达到了1124.72万元。再如青岛,1931年的岁入预算为425.44万元,1936年升至612.79万元。但与此同时,各市的财政支出也大幅度上升,许多年份支出超过了收入,使市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下表是能够搜集到的几个年度各主要城市的预(概)算一览表,表中的岁入已经除去债款和补助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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