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黎沛文,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港澳学人研究中心理事,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度推进,大湾区内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香港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多元合作”社会治理模式,其经验对大湾区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具有借鉴意义。大湾区的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应充分善用“两制”之利,将香港既有的制度优势和先行经验转化为促进区内相应制度建设和治理模式创新的实践依据和制度支撑。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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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9)02-0044-08

      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构筑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战略工程,理应成为落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实践平台。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除了关注经济外,也关注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本身。不同区域间应相互借鉴经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在这方面,香港的社会治理经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香港特区政府一直鼓励社会治理的跨界别合作,尤其是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劳工等方面累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香港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成熟的“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①在该模式下,高度自治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缓解了香港特区政府有限资源的限制,更能可持续地应对复杂的社会治理需求。②本文拟对香港“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做系统考察,从而梳理出大湾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香港“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参与主体及其关系

      传统上,政府一般采用“由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型等级体系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公共产品提供方面,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基本上都是采取公办公营的方式,即由政府通过直接开办、控制、经营的机构或企业供给公共物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管理的本身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和复杂化,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应付这种新形势。于是,公共治理理论开始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现代公共治理理论强调,在多元及分散的社会结构下,政府已不能够再单独行事,而必须与社会上不同的持份者“有效协作”。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职能主要侧重于创造平台促成各方合作。政府的“管治能力”则主要取决于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协调能力。③香港正是基于这种公共治理理论提出并逐渐发展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

      所谓“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其实是对香港目前实行的整套跨界别公域合作治理机制的概括性描述,其核心要义是,在特区政府的主导下,以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私营机构、专业人士等为代表的不同主体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携手协力、共同合作为香港的共同利益做出贡献,形成公共治理过程的跨界别良性互动。香港的“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等特点。在此模式下,“开放公共管理”“广泛公众参与”等管治理念得到充分体现。香港的“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内涵基本上包含了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监管问责方式公平一致化等跨界别合作治理的基本元素。在实践方面,香港的“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公域治理中的公共决策以及政策执行等层面。

      (一)香港“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参与主体

      香港“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中,公共治理的参与主体不仅包括作为官方代表的特区政府,还包括来自其他界别的代表。香港的“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代表性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第三部门、私营机构、以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为代表的专业人士等。

      特区政府。在香港,政府承担了诸如社会治安、免费义务教育(象征性收费)、全民性的公办医疗、为50%的市民提供了公屋等基本公共服务。④政府在“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中担负着主导合作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为该管治模式下的跨界别合作关系提供平台,同时扮演推动者的角色。比如,政府会在某些范畴担当领导角色,协助私营机构接触第三部门,令私营机构能够对规模较小的非政府机构的工作有更深的了解,有助彼此探索共同需要及协作机会。⑤

      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主要是指非政府及非商界的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中,原先仅由公共部门承担的管治职能转为由各类具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第三部门来承担,建立了各个治理主体行为的立体调整机制。香港目前共有17000个民间组织,覆盖了地区与社区、卫生及环境、教育及研究、慈善中介机构等14个主要的功能范畴及服务类别。以中位数计,约有25.8万人全职服务于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的会员亦达到560万之多。⑥

      私营部门。私营部门主要泛指香港本地各类私营机构,它们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成为“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参与主体。第一种途径是,与公共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例如,政府不再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改由私营部门独立提供,或者政府将部分公共服务作为合同外包给市场,由私营部门与政府联合提供,或者由私营部门与第三部门联合提供。第二种途径是,私营部门在履行其社会责任过程中与公共部门合作,如私营部门研究和发展小区投资计划等。

      以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为代表的专业人士。在香港,1%左右的富人掌握着超过50%的财富。⑦这些掌握着社会大部分财富的极少数经济精英,对香港的经济和政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会吸纳他们的意见,以使得政策的实施更加顺利。知识精英则主要是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具有专门技术或专门研究的人,即所谓的专家、学者。知识精英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往往能够理性地、合理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香港“多元合作”社会治理模式下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香港政府一直鼓励社会治理的跨界别合作,尤其是在社会福利、劳工权益保障、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在现阶段,香港“多元合作”社会治理模式下的跨界别合作关系主要涵括如下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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