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所作的《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宣布“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胜利结束。时间仅隔两个月之后,中央又决定开展一场以“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为内容的“新三反”运动。对“新三反”运动人们知之不多,学术界也鲜有论及,本文拟对其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 “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搞得轰轰烈烈,也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从这一运动的范围和重点看,它却是不彻底的。其范围仅局限在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和专区四级,县及县以下基本上没有搞。“三反”运动的重点是反贪污,对于官僚主义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由于县以上各级机关集中专门搞“三反”,致使许多地方和其他工作几乎停顿,尤其是放松了对县以下干部的管理,致使县及县以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迅速发展起来,已造成严重后果。这样,中央就不得不采取坚决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就是“新三反”的由来。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从而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新三反”运动。 为了完成“三反”运动未完成的任务,是“新三反”得以发动的第一个重要原因。从范围看,“三反”基本上限制在县级以上。1952 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推迟县区乡的“三反”和中小城市“五反”的指示》,宣布“对于尚未进行‘三反’的县区乡和尚未进行‘五反’的城市,中央已决定一律推迟进行,即在秋征以前凡未发动‘三反’的县区乡和‘五反’的城市,均不再发动,待今年秋征以后或明年再有步骤地来进行。”〔1〕这时,全国只有极少数县区开展了“三反”。 推迟县区乡的“三反”,是“由于过去各地‘三反’、‘五反’的影响,使社会经济生活和城乡交流产生了阻滞现象。”〔2〕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夏秋农忙季节的到来。 从“三反”运动的重点和内容看,其重点是反贪污、反浪费,更确切地说“三反”实际上就是反贪污这一项。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贪污现象严重,且贪污标准明确,反贪污易见成效,而官僚主义似乎标准难以掌握。中组部副部长安子文在向中央所作的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总结报告中指出,“三反”运动中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共计123.3万人。而对官僚主义错误却只字未提〔3〕。 可见,尽管中央已宣布“三反”运动胜利结束,但从范围和重点看,“三反”任务并未完成,它实际上被中断了。可以说,“新三反”是“三反”的继续。由于“新三反”主要是在县以下进行,重点与“三反”当然有所不同。 开展“新三反”运动的第二个原因是各级机关中的官僚主义和基层干部中的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严峻的现实,使中央不得不作出这一决定。 强迫命令之风,引起了严重后果。江苏、湖北、浙江、安徽、四川、江西等省在1952年秋季征粮工作中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都曾发生农民自杀事件,仅苏北区就有19人自杀,68人自杀遇救。〔4〕 山东的泰安、胶州、文登等地的基层干部按户强迫分配打井抗旱任务,甚至突然封锁集镇,扣留赶集群众打井。徂阳、泗水等地在农民已种上小棉(当地棉)之后,上面又将引进优良棉种摊派到户,强迫群众锄去已种的小棉。宁阳一区、即墨二区等地用民兵截住集市两头,强迫群众打防疫针。〔5〕 强迫命令花样很多:扣大帽子。如说:“不打防疫针,就是为美帝国主义扩充细菌战,就是美帝特务。”强迫群众开会,如群众不同意接受任务,就不准散会。摊派,如买肥田粉、打井、推广粮种都按村按户摊派。武装强迫群众接受命令,如山东福山县为取缔私人酿酒,竟出动全部缉私人员、公安武装与民兵挨户搜查。〔6〕 如果说强迫命令还带有工作作风问题性质的话,那么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表现最为严重的是乱打、乱抓、乱押。据山东胶州专区五个区、304个乡半年的不完全统计, 打过人的区委书记有五人,区长13人,区干部37人,乡干部141人〔7〕。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和司法科任意捕人,使农民王安吉、能新法遭受两年冤狱〔8〕。 由于基层干部掌握着当地的政治、经济大权,一部分人的私欲膨胀,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强奸妇女,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事也时有发生。 基层干部是受上级领导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从基层严重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行为来看,可见上级机关对下级疏于管理,官僚主义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正如1953年3月18日的一份中央文件中指出的那样, 经过“三反”运动和整党运动,机关干部的作风大有改进,觉悟大有提高,“但在中央一级机关中普遍存在着的官僚主义问题,基本上还未得到解决。”〔9〕一些干部对基层情况缺乏了解,盲目布置任务, 只注重工作数量,不注重质量,只交待任务,不交待政策。特别是不少机关布置的任务很重,下面根本没法完成。如山东省农林厅在没有试点的情况下,盲目要求全省从1951年到1953年三年内全部种上大棉(引进棉种),即使已种上了当地棉花也要“去伪去杂”,造成全省发生多起拔棉事件。 当时影响较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违法乱纪的典型事件主要有:“曹春生事件”,湖南安化县五区年仅22岁的村干部曹春生强迫群众捕蝗,因个别群众有意见,曹即于1952年7月召开群众大会, 命人将提意见的村民王宏开、王振家当场活活打死,并宣布死者家属为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王书坤事件”,山东济宁县赵五堂乡副乡长兼村农会主任王书坤为非作歹,鱼肉乡里,自1950年10月至1951年7 月曾先后八次强奸、轮奸妇女。山东滕县地委在处理这一事件上存在严重官僚主义,节外生枝,错捕他人,使这个本来十分简单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苍山拔棉事件”,山东苍山县为了完成省农林厅对棉田“去伪去杂”的指示任务,在1952年棉花结桃即将丰收之际,强迫群众拔棉490多亩,造成巨大损失。“黄逸峰事件”,华东行政委员会交通部长兼党组书记,华东交通专科学校校长黄逸峰因该校一学生向《人民日报》写信如实反映学校的混乱情况,即召开大会斗争该生,后又逼其退学,并追查批斗其他教职工。“王振海事件”,中共河北定县地委书记王振海几次阴谋陷害无极县东牛村共产党员李小六,原因是李小六在领导本村的土改工作时,曾触及到住在该村的王振海爱人的地主家庭利益。在王振海的指使下,李小六被开除党籍,两次被捕,最后竟被判处死缓。河北省委、定县地委对王振海的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有纵容、姑息行为等等〔10〕。这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带来了严重后果,给群众带来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