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吉昌,苗族,贵州民族学院社科部讲师。邮编:550025。

原文出处:
贵州民族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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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对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实践进行较详细的分析归纳,认为团结和争取少数民族形成统一战线、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民族区域的自治政权、培养民族干部是我党抗战时期民族工作的3个主要方面,标志着我党的民族政策开始走向成熟。

      关键词:抗日战争 中国共产党 民族政策

      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全面入侵中国,中国共产党高举起捍卫中华民族利益的大旗,发出“全民族实行抗日”的伟大号召。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中,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找到了解决国内民族矛盾问题的正确道路,从而广泛地团结了中华各族人民,构筑了中华民族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的钢铁长城,取得了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回顾这段历史,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认识和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都是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的民族问题。

      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问题的根本点就是全民族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打败日本帝国主义,获得中华民族的解放,这是中华各民族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中华各民族共同的任务。抗日战争时期民族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反抗国内的民族压迫问题,求得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在当时的环境下,全民族共同抗日是整个民族问题的中心。但并不是说反抗国内民族压迫的问题不重要,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不慎重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就不利于全民族共同抗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会分裂。之外,还有中国各民族团结的问题,中国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问题,少数民族中反对分裂主义势力的问题。中国各民族团结是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的保证,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是各民族团结的基础,同时在少数民族中反对上层分袭主义势力是各民族团结、巩固统一战线的必要条件。

      二、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实践

      为了适应抗日的需要,我党在错宗复杂的民族问题面前,审时度势,对自己的民族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尤其是我们党通过整风运动,克服教条主义倾向后,正确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使我们党的民族政策逐步走向成熟。它的标志就是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的民族政策逐步代替了“民族自决”和“联帮制”为基础的民族政策。

      1.机构的设置和研究工作的开展

      1937年7月,为了适应抗战的形势和民族工作的需要,党中央决定成立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由高岗任书记、赵通儒为秘书长。下设回民工作部和蒙古工作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设立主管少数民族工作的机构,这对于我们党更好的研究民族问题,制定更适合解决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和贯彻这一政策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成立几个中央工作委员会分担中央的部分工作。其中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以主持西北地区陕甘宁边区以外的陕、甘、宁、青、新、蒙各省地下党的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工作。1941年西北工作委员会与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合并,成立西北中央局,这是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主要机构。

      为了加强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西北工作委员会设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由刘春负责,下设两个研究组,一个是回回民族研究组,一个是蒙古问题研究组。西工委负责民族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了列宁、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些著作,以列宁、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作指导,对少数民族,重点是对抗日战争和陕甘宁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和回回两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编辑出版了《回回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问题》两本书。这两体书系统地介绍了回回和蒙古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党团结回回和蒙古民族共同抗日建国的政策。后来我们党在这两本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成为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少数民族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和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政策,并为以后解放战争和建国后我们党所继承和发扬。提纲在1940年《共产党人》杂志第2期、第9期上发表,表明我们党在民族政策方面已经基本成熟。除此之外,贾拓夫等还编写了《抗战中的陕西》,何承华等编写了《抗战中的甘宁青》(上下册)《抗战中的绥远》等小册子,介绍了这些地区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和少数民族在抗战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书都以“民族问题研究会”的名义出版。对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地调查研究,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为党中央制订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的民族政策的形成

      1937年党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规定:“动员蒙民,回民及其它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抗日战争刚刚爆发的时候,我们党还是把“自决”和“自治”相提并论,这一时期是“民族自决”向“民族自治”的过渡时期。

      1938年以后,在我党有关民族政策方面的文献中“民族自决”和“联帮制”的提法就逐步消失了。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说:“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主权。同时与汉族建立统一的国家。”“针对敌人已经进行并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段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2]毛泽东的上述论述主要强调了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各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思想。这里虽然没有“民族自治”和“共和国”的字眼,但实际上已完全把这些意思表达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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