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邓小平,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社会主义的创立、巩固和发展,建立了永不磨灭的功勋。邓小平一直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强烈表达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愿望。从50年代和平解决西藏问题到80年代为解决港澳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特别是1997年7月1日,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他的伟大构想即将实现,更使人感到邓小平的杰出和伟大。 一、邓小平运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平解决西藏问题 位于祖国西南边陲的西藏地区,不仅地势险要,而且情况复杂、矛盾交错,是一个非常特殊、敏感的地区,历史上一些帝王将相多次用兵,皆未统一,而实现统一者亦多靠政治,如唐朝和番。邓小平1949年11月至1952年7月,担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西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西南军区政治委员等职务,主持西南地区全面工作。他认识到西藏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解决西藏问题要靠政治,要团结达赖、班禅两大派,从而提出了“政治重于军事,补给重于战斗”的重要原则,力争和平解放西藏。 在和平解放西藏这个大前提下,1950年5月,邓小平亲自草拟了针对西藏地区特殊情况而提出的10项政策:“(1)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2)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3)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现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4)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5)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6)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7)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8)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9)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究既往;(10)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①] 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10条政策,在祖国统一的大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西藏社会的现实,照顾到了各阶层的利益,得到了各界人士的首肯。邓小平针对西藏长期处于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在各方面的处理上都具有特殊性的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方针,从而制定出了解决西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的政策,为和平解放西藏成为现实铺平了道路。同时,他还深感西藏的民主改革问题,是一个既敏感又关系到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因此1956年9月经中央确定6年之内不改革。 当然,我们坚持用和平方式统一中国,并不承诺放弃武力,邓小平历来提倡运用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一切问题。1950年10月的昌都战役既打击了帝国主义支持下西藏当局错误估计形势、关闭和平谈判大门的嚣张气焰,又推动了和平谈判的进程,促成1951年5月23日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1959年达赖发动西藏叛乱,人民解放军才不得已进行平叛斗争,在藏族人民支持下迅速平息了叛乱。从此,一个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诞生了。 二、邓小平审时度势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构想 位于祖国东南沿海的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原因仍在英、葡的管辖以及美国的干涉下,实行着与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在港、澳、台地区回归祖国之前,还未完全实现统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为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在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的同时,开始着手解决港、澳、台问题,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对此,邓小平不是空喊统一,而是根据港、澳、台地区的历史和现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强调一定要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以确保这些地区的稳定和繁荣。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②]。其内容具体化为: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在一个国家内,两种制度并存,但“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③]。在不损害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前提下,针对港、澳、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在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之下同其他省、市的地方政府乃至自治区不同的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政策和所享有的特殊权力。即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但有一个主次之分。为此,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自己管理,享有高度自治权;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将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同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受到照顾。而作为祖国统一后的台湾特别行政区,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持现行制度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保障私有财产和国外投资不受侵犯等;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由台湾自己管理;台湾实行单独财政预算;可以保留军队(只是不能对大陆构成威胁);中央政府在不干涉台湾地方事务的前提下,还为台湾留出名额,欢迎台湾当局出任全国性机构的领导职务,以求长期共存,互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