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科对民国政局最突出的影响,是对国民政府立法所做的工作,其中关于宪法的制订最为费心。孙科从1933年初就任立法院长起,历时三载,七易其稿,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习称“五五宪草”。关于五五宪草的性质、地位,史学界已有较多论述,然而关于孙科在制宪过程中政治思想的变化却少有论及。本文试就此略陈管见。 一 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爆发,改变了中国政局。在全国抗日民主潮流的冲击下,国民党内严重分化。孙科一面积极奔走调处宁粤矛盾,一面提出政制改革方案:五院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使政治系统与组织简单化,以增加政治效能;使政治实际的民主化,中央政治机关应加民选分子,以使政府和人民共担建立宪政之目的等,这一提案得到多方赞许。同年12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宁粤沪三方共同参加的四届一中全会,孙科在政改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提前结束训政,筹备制宪的主张。但这一提案被主席团与其他几项性质相类的提案合并,经其整理归纳后定下了“召开国难会议,讨论御侮救灾绥靖各事宜”的原则。经这样一“归纳”,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重要内容不见了,而国难会议又不许谈宪政,只许讨论规定之内容,提案实际末被接纳。 孙科担任行政院长后,对国民党的历史进行了总结,认为不能在短期内完成训政,是国民党的过失,为此今后的工作就是救党救国,以党救国。但“以党救国并非以党专政来支配国家,使中华民族永远在党的训政之下讨生活,是要实现宪政,使人民能够运用直接民权,完成民主政治”。在孙科看来,实现宪政,才是“革命的目的”,是国民党的“唯一使命”[1]。 孙科辞去行政院长后旋即被任命为立法院长,他坚辞不就,但一直关注局势的发展。国难会议后不久,孙科发表了《抗日救国纲领》,认为国难当头“中国欲求出路,惟在集中全国力量,一致长期抗日”[2],而欲达此目的,国民党首先要“促成宪政,建立真正民主政治”[3]。为此孙科提出要从速立宪,并主张立即由立法院起草宪法。那么如何才能实施宪政呢?孙科认为,国民党必要开放党禁,“进行政治党务改革”,“恢复民众立场”,承认党外有党、党内有派的事实,容许各党派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政治活动等等[4]。 对孙科的这些言论,蒋介石公开指责,并授意一批文人连续发表文章,批驳“宪政救中国论”,鼓吹只有“剿共”才是“救国的唯一途径”。当时任行政院长的汪精卫和监察院长的于右任等也激烈反对孙科的主张,认为结束训政就是放弃国民党的政权,硬说“无党则无国”[5]。与蒋汪作法相反,孙科对实施宪政后的国民党前途表示乐观,认为实施宪政对国民党不是威胁,而是提供了一个机会。他确信只要实施宪政,“国民党必能受到全国人民的拥戴,国民党的政权,一定可以更加巩固的”[6]。 在全国舆论的压力下,蒋汪政权内外交困,不得不就抵抗外侮与筹备宪政问题于1932年12月召开四届三中全会。会上,孙科联合20几个中央执监委员提出了《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主张迅速起草宪法,定期召开国民大会,俾集中民族力量,抵抗外侮。该提案被会议通过,决定“由立法院起草宪法并发表之,以备国民之研讨”[7]。 1933年1月,孙科就任立法院长。随后即组织了孙科任委员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着手制订宪法。这期间,孙科亲自主持会议,讨论宪法起草的有关问题。对于宪法的体制、章节乃至条款的制订,无不悉心推敲,同时又广泛征求国内外人士的意见,妥为斟酌,以求尽善尽美。他还发表大量言论,说明实施宪政的意义与国民对此应有的认识,为促成宪政作舆论宣传。 在孙科看来,“国难期间制订宪法,可以说是救亡图存的必要工作”[8],“没有宪法,国家即不能长治久安”[9],但“宪政的实施,其艰巨尤较军政、训政为甚”,“苟以为一经宪法之制订、公布施行,即可垂手而得宪政之良药,乃属大谬”。因而孙科告诫国民,对实行宪政要有充分的认识,“训政时期工作之良否,尚可诿为国民党之责任,而宪政成绩之好坏,则全国国民共负其责”。因此,“国民必须提起全副精神注意政治问题;同时以正当方式,充分表现其意志”,从而“督促政府进行建设”[10]。 如何制订、制订一部什么样的宪法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呢?孙科认为一定要“根据我们特有的国情和时代的需要,自出心裁的制订宪法”[11]。在孙科看来,国民党的“政治背景”和“革命历史”就是中国的“国情”[12]。根据这一国情所制订的宪法,必定是“以三民主义为依归的五权宪法”[13]。孙科认为五权宪法是制订宪法的学理依据。五权宪法的要点是主权在民,权能分立。所谓权能分立,就是指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政府有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与治权相辅相成,才是最完美的政治制度。 宪法起草的过程十分烦琐。首先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讨论、修改,于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通过,成为“宪法草案初稿”。随后进入国民党中央审查阶段。1935年10月,中央政治会议提出修改草案五项原则,饬立法院加以修改,修改草案于16日通过。同年11月,国民党五大复议决组织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再次对宪法草案进行修改。终于在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习称“五五宪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