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是學術界長久關注的話題,相關成果頗爲豐富,但主要討論的是古代“中國”的涵義及其流變。然而,要將該研究推向深入,“王朝恰恰是古代中國最富特色的表現方式”①。宋朝處於多國競爭的國際格局中,面臨“夷狄”的強勢衝擊和自身的“合法性”難題,出現了“華夷”和“中國”問題的巨大困境。已有的研究,從思想觀念和關係形態兩方面論及了宋朝對“中國”“華夷”的認識②;本文則旨在探討宋朝政治實踐中如何運用“中國”及華夷觀念,回答以往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即宋朝在政治實踐中如何通過堅守“華夷”和“中國”的絕對理念,塑造正統地位?通過對“華夷”和“中國”觀念的彈性運用,如何應對現實困境、做到內外解說的變通和統一? 一、華夷觀念的困境與應對 宋朝建立後,自居中華正統,必須把華夷觀念作爲解說自己正統地位的絕對理念。華夷觀念的核心是“貴華賤夷”和“華夷之辨”,在這一基本理念下建立的國際秩序是華夷君臣的一元化的垂直秩序。然而,宋朝自立國以來,在周邊關係中始終面臨着華夷觀念的巨大困境。北宋與遼朝爭戰數十年,日落下風,最後在景德元年(1004)締結澶淵之盟,以條約形式規定了雙方對等關係。宋朝在自稱正統的王朝中,絕無僅有地與“夷狄”之國(遼朝)保持雙方通過盟約認可的對等關係,互用皇帝尊號,交聘用對等之禮,且輸送歲幣。陳亮說,宋朝與契丹定盟約,“使之並帝,則漢唐之所未有也”。③宋仁宗朝號稱“天下爲一,海內晏然”,乃“四海一家之天下”,但仍有“南夷敢殺天子之命吏,西夷敢有崛強之王,北夷敢有抗禮之帝者”,出現“四夷不服,中國不尊,天下不實者”的窘境。④靖康之變後,金人越江追擊,趙構被迫入海逃難。宋人說,“古來夷狄之患未嘗及江以南,累年秦、齊、晉、魏被其殘虐,中原討掠殆盡,惟大江則不敢睥睨”⑤。至紹興和議,宋朝向金朝稱臣納貢,倒懸之勢亙古罕見。對勢力遠遜於遼金的周邊民族政權,如本屬“漢唐舊疆”內的交趾、西夏、吐蕃,雖被宋朝視爲藩鎮,但在國內皆行皇帝制度,或稱“贊普”。⑥大理國也自行皇帝制度。可見,宋朝所面臨的華夷困境並非偶然的寇邊侵地,乃是基本政治秩序的“混亂”。 宋朝始終在如此巨大而持久“夷狄”壓力下立國,未能理順華夷秩序。在華夷和“中國”問題上,宋朝既要強調華夷之辨,解說本朝的正統地位,又不能不與“夷狄”對等,甚至屈從於“夷狄”。對於正統王朝而言,華夷觀念應該既是國內政治的基本原則,也是建立和解說與周邊政權、各族關係的基本理念。但是,在宋朝卻不能成爲放之四海的普遍原則。與夷狄對等、臣服夷狄,甚至與“漢唐舊疆”內各族交往時放任其國內行皇帝制度,這樣破壞華夷名分秩序的格局在宋朝國內政治場域中絕不可被承認或成爲公共話語,否則宋朝皇帝便不能合法地居於華夷一統的天子地位。而絕對的“華夷之辨”和華夷秩序又斷然不能施行於宋朝與遼、金,甚至已經立國稱帝的交趾、西夏等國的實際政治交往。宋朝在政治實踐中的基本對策是,對外採取彈性做法,而對內實行絕對說法。即對周邊政權破壞華夷秩序的行爲根據關係形態的不同採取了彈性做法,而在國內政治場域中將華夷理念作爲絕對話語。 宋太祖、宋太宗前期,以理順宋遼華夷關係爲目標,視遼爲夷狄,積極謀劃征服遼朝。宋朝如果打敗了遼朝,就可以如漢武帝打敗匈奴、唐太宗打敗突厥那樣,建立“華夷一統”的秩序。但是,對遼的太平興國四年(979)高梁河之戰和雍熙三年(986)北伐等戰爭的失敗,使宋朝逐步放棄了征服乃至消滅遼朝的目標,隨之逐步改變對遼朝關係的態度和做法。到澶淵之盟,以條約形式承認了雙方的對等關係。從華夷秩序而言,其核心是互稱皇帝尊號和各用本朝正朔。兩國國書互稱“大契丹皇帝闕下”“大宋皇帝闕下”。上舉陳亮所說“使之(遼朝)並帝,則漢唐之所未有也”,並非前無並帝之事,但國書互稱皇帝則漢唐所未有。宋遼兩國自景德誓書始就在國書中各用本國年號。在外交活動中,事涉正朔也是各從本國之制。例如,蘇頌出使契丹,遇冬至節,“本朝曆先北朝一日,北人問公孰是。公曰:‘曆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謂如亥時節氣當交則猶是今夕,若逾數刻即屬子時,爲明日矣。或先或後,各從本朝之曆可也。’虜人深以爲然,遂各以其日爲節”。蘇頌回國後,宋神宗很高興地說:“朕思之此最難處,卿之所對極中事理。”⑦之所以說此事最難應對,就是因爲曆法事關正朔。 宋遼雍熙戰爭以後,高麗逐步爲遼朝所控制,轉奉遼朝正朔,與宋朝雖有交往,但不奉正朔,即“自王徽以降,雖通使不絕,然受契丹封冊,奉其正朔,上朝廷及他文書,蓋有稱甲子者”⑧。甚至出現高麗遣使“入宋表奏,誤書遼年號”的情況,“宋朝卻其表”⑨,不能接受其對宋使用遼朝年號,但除了熙寧中蘇軾任通判杭州,對經過的高麗使節文書中“書稱甲子”的情況,要求其“易書稱熙寧”這樣少數事例外,⑩多數情況下宋朝爲了維持與遼朝的關係,默許了高麗不書宋朝年號的行爲。 北宋在處理所有境外國家和政權關係時使用的文書格式和外交禮儀中,僅遼朝用對等的“書”,是一個例外。北宋給西夏、高麗、交趾、吐蕃等除遼朝及徽、欽二朝對金以外的所有政權都使用君臣格式的文書,即用“詔”“制”“敕”,如“賜夏國主乞早頒封冊允詔”“安撫秦州蕃部尚波於詔”“大理國王段和譽加恩制”“王伷封高麗國王制”“唃廝羅授依前保順河西節度加食邑實封功臣制”“賜交趾郡王李乾德獎諭敕書”“賜甘州回紇天聖五年曆日敕書”等。(11)而對遼朝使用了與其他政權不同的標準。 蘇轍指責宋朝對遼的態度是:“尊奉夷狄無知之人,交歡納幣,以爲兄弟之國,奉之如驕子,不敢一觸其意,此適足以壞天下義士之氣,而長夷狄豪橫之勢耳。”(12)事實上就是“不敢一觸其意”,對遼朝的外交標準可謂衹有對等關係這一條底綫。在對等關係的基本框架下讓地、納幣,乃至和親都可接受。有學者認爲,宋朝對外一律拒絕和親(13),似乎在這一點上對遼與其他政權採取了同一標準,實則北宋在心理上可以接受與遼朝和親,且有所準備。例如,慶年間,富弼出使遼朝,針對遼朝提出的割地、和親等要求,持國書二、誓書三,準備了幾套方案,“姻事合,則以姻事盟”,最後以增歲幣了結。(14)王拱辰說:“陛下衹有一女,萬一欲請和親,則如之何?”宋仁宗答以“苟利社稷,朕亦豈愛一女耶?”(15)衹是最後用經濟手段避免了和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