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研究

作 者:
孙成 

作者简介:
孙成(1986- ),男,陕西咸阳人,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和港澳基本法学研究,广东 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为了解决“一国两制”政策之下,宪法在香港实施不能直接照搬内地模式的问题,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作为“宪法性特别法”的基本法,使二者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如此,香港便形成了一种复合式的宪制结构。复合式宪制结构固然降低了香港的回归成本,然而进入日常政治阶段后,这一宪制结构所蕴含的“离心”特性也同时提升了香港的管治成本。在此背景下,基本法透过司法审查实践不断呈现出的“宪法化”趋势,更是进一步激活了上述“离心性”基因,致使香港宪制结构处于失衡状态。为了扭转这一趋势,避免“离心效应”所诱发的政治实践破坏“一国两制”存续的前提,有必要探索相应法律路径,使“作为宪制基础的宪法”能够真实地嵌入到香港宪制结构之中,并通过与基本法的良性互动,实现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从“失衡”到“再平衡”的转轨。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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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9)03-0025-11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9.03.003

      2014年6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香港回归以来的首份白皮书——《“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其中提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与以往在涉港宪制问题上“只强调基本法”的论述相比出现了变化。在这份白皮书发布后,从2015年开始,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①十九大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在涉及“港澳”的段落中,也调整了以往“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面准确落实基本法”的用语,转为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②。对于这一调整,香港本地虽然高度关注,但讨论的重点多集中于“中央对港政策是不是要变”的浅层政治话题上,而对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③在法理,特别是在宪法层面的内涵则少有涉及。

      具体而言,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当然有利于明确宪法在香港宪制体系中的地位,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学术问题:香港在回归后已经是中国治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为何要形成一种复合式的宪制结构?其次,“高举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宪法”如何能够在施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发挥宪制基础的作用?最后,宪法和基本法在“共同构成”香港宪制基础的过程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协调?对于上述问题,我们意欲从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的源起与演化,这一宪制结构所具有的“离心效应”,以及如何控制这种“离心性”三个角度予以解答。

      二、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的源起与演化

      宪法作为一国的宪制基础,在该国宪制结构中处于顶端是当然之理。然而,在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与内地不同,香港却出现了复合式的宪制结构,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二者缺一不可。为了对此问题有更为全面的认识,有必要追本溯源,将其拉回到历史的语境中加以审视。

      (一)建国初期宪法嵌入香港宪制结构的路径尚不明朗

      众所周知,新中国建立的基础是一场革命,革命胜利后方才制定宪法,通过宪法的政治性以凸显革命制宪的正当性,美英法德以及苏联均是如此。但是,在如何处理革命与宪法的问题上,则存在英美道路与法俄道路的区别,英国和美国迅速通过立宪的手段安顿了革命,将关于“革命的问题”转化为“宪法的问题”。[1]相较而言,中国革命则追寻法国,特别是苏联的道路,更为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并将宪法政治的主题界定为“区分敌友”。[2]当时的宪法是推动不断革命的工具以及对革命成果的宣示与确认。而此时的香港,在中央政府“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政策指引下,始终以“不革命”为基本定位。[3]因此,在毛泽东时代,一个“以革命为核心内涵的宪法”是无法统合一个“不革命的香港”的。

      (二)改革开放为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前提

      这一状况在邓小平时代开始发生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执政党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通过以“改革”取代“革命”,初步实现了从“革命建国”向“改革开放”的转移。[4]这为提出“一国两制”政策,并将其纳入宪法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自此,之前“革命宪法”与“不革命香港”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在“改革宪法”的视域中不再成为无法化解的问题。虽然宪法仍强调在中国内地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根本前提,但宪法规范在解决港澳台的国家统合问题上,提供了更具有包容性的政治选择。基于上述变化,中英以《联合声明》的形式就香港回归问题达成协议,宪法作为香港宪制基础的政治前提也得以确立。

      (三)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宪制结构模糊共识的达成

      香港基本法的起草提供了一个契机,使得“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建香港新宪制结构”有望从一个抽象的政治原则,落地为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从基本法起草的过程看,香港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在起草伊始就对宪法在港的地位,以及未来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十分关心,并提出了很多疑问。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时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专题小组”专门委托了该组委员中的五位法律专家——王铁崖、吴建璠、李柱铭、廖瑶珠、谭惠珠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经过五位专家反复讨论,这个小组最终向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适用问题专题报告》,其中指出,宪法作为一个整体肯定对香港有效,但鉴于“一国两制”原则,宪法中某些社会制度及政策的条文不能于香港实施,应以基本法的规定为准。当然,考虑到基本法的法律位阶,不宜在其中对哪些宪法条文不在香港实施作出具体罗列。因此,决定通过“正面肯定香港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均以基本法为依据”的方式,变相说明宪法与基本法在香港各自的作用。⑤起草委员会正是根据上述建议草拟了现行基本法第11条。⑥

      对于起草委员会的方案,香港社会虽然在原则上表示赞同,但本地成立的“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宪法与基本法关系小组”⑦却认为上述方案过于粗略,从法律上看尚没有完全化解此间涉及的法理问题,因此他们先后向起草委员会提交了《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最终报告》⑧与《基本法与中国宪法及〈联合声明〉的关系专题报告》。⑨在这两份报告中,他们以形象化的“雨伞理论”来形容香港回归后的宪制结构:“中国宪法就像是太阳,阳光自然普照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但基本法却像一把雨伞,在这个雨伞之下就存在阳光无法投射到的区域。”⑩这个比喻由于通俗易懂,因而影响较大,形塑了目前香港社会对宪制结构的基本认识。考虑到香港社会对此问题存在各种疑虑,全国人大专门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要旨在于,宪法在香港宪制结构中重点发挥主权宣示的作用,而香港日常法律体系的建构,及港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则主要通过基本法来加以处理。至于如此界分在实践中是否存在隐忧,以及如何化解这一宪制结构内部的张力则未有展开。毕竟,双方在当年的时空背景下更倾向于达成一个模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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