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在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内均有大批从事具体行政工作的胥吏,其中,中央百司与地方监司、州郡一级的吏人可出职入流,跻身于低级官员的行列。南宋人赵升在《朝野类要》卷三中说:“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之‘出职’是也。免铨试,径注差遣。”北宋初年,诸事草创,胥吏出职亦无定制;直到真宗朝,才对胥吏的出职年限、出职授官和授官勒留等作了初步规定。[1]本文着重探讨宋代胥吏出职方式以及授官、差遣等问题。 一、出职方式 宋代胥吏的出职方式大致有年满出职与比换出职这两种。 1.年满出职 年满出职,构成了宋代胥吏出职的主流。所谓“年满”,是指胥吏任职已经达到了规定的年限。在宋代,胥吏的出职年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主要表现在:从整体上讲,不同历史时期内胥吏的出职年限各不相同,呈现出逐步延长的势态;从局部来看,不同机构内的胥吏以及同一机构中不同名目的胥吏,其出职年限亦有迟速之别。而宋政府也正是通过调节胥吏出职年限来达到控制入流、减少冗滥的目的。 北宋前期,统治者在对官员的选拨方面采取考课与循资并重的原则,既注重官员的才能、考绩,也不忽视资历、资格。这一铨选原则在官府对胥吏出职的有关规定上也有所折射。从《宋史》卷一五九《选举志五·流外补》与卷一六九《职官九·流外出官法》来看,内外百司吏职在试补正名或授官勒留后,均可理年出职。所谓“正名”是相对于额外(守阙、私名、习学等)吏员而言。至于胥吏的出职年限,各部门间差异较大,短者三、四年或五、六年;长者则须十余年,甚至二三十年。并且,胥吏一旦试补正名,即可理年出职,毋须升至头名吏职。宋政府在胥吏出职年限上所采取的灵活措施,有利于将在职吏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维系在一较高的层次,体现出任人唯贤的选任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宋代胥吏的地位非常卑贱,但是,出职入流并非是每个具备出职资格的胥吏都热衷和期盼的。由于中央百司分工各异,职掌不同,因而在官僚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也多有差别,有“闲司”、“要地”之分。特别是台省(三省、御史台之统称)内的胥吏,他们不仅在出职授官、注拟差遣,以及俸给等方面的待遇优于其它“闲司”内的胥吏,而且在利用手中职权谋求私利方面更是占尽优势。因此,这些人往往不愿出职入流,宁肯保留“吏”的身份,“至有法当出职积年不去。”[2]于是,官府就通过分流的方式,对那些不理职事和犯有过失的胥吏尽早给与出职安排,而将书计精熟的胥吏升补职名,甚至授官勒留,继续在司祗应,从而确保了在职吏员的素质。但是,宋政府在出职年限上所采取的灵活措施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胥吏出职速度过快、入流过滥,这使官僚机构中的员阙矛盾日趋严重,故而引起士大夫的强烈不满。皇祐二年(1050)遂规定,内外百司入流并依吏部格敕及逐司条例,依年限出官,“不许别续劳绩,乞充班行及减年出官。”[3]确立了以年劳作为胥吏出职的首要条件,这与真宗朝以后在官员铨选中所遵循的“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进之”的循资原则相呼应。 到了宋神宗熙宁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对胥吏制度也作了较大幅度的改良。他们一方面推行“重禄法”,增加百司吏禄,另一方面则通过延长胥吏出职年限来达到减缓入流的目的。早在熙宁二年(1069),苏辙就主张通过“使百司各损其职而多其出职之岁月”的办法来控制胥吏的入流人数[4]。二年后,宋神宗采纳大臣曾布的意见,加强对胥吏出职的管理和控制。首先,胥吏不仅要试补正名,而且必须升迁至头名吏职方可出职入流,即所谓“头名出职法”。其次,在出职的年限方面,除了具体的职名年限外,还加入了通入仕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胥吏总计入仕时间必须在二三十年以上才可出官。[5]这在当时对抑制冒进、减少出职入流人数还是非常有效的,故而为以后的历任统治者所采纳。如,哲宗元祐四年(1089)规定,殿中省六察贴司试补及二通,可补察书吏,“吏满十年,通入仕及二十五年,方得出职。”[6]南宋乾道三年(1167),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史正志建言:“欲将检正房令史今后理四年三季,通入仕须实及二十年,如无赃私罪犯,方许依条解发出职。”得到孝宗的赞同。[7]按照新法,胥吏从入仕为吏到出职入流至少需要二三十年以上的时间,然而不同部门内胥吏的出职年限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三省胥吏相对于其它诸司而言要优越一些。他们“每以点检诸处文书酬奖,减年出官最速。”[8]而中央百司又优于州、监司等地方胥吏。熙宁八年(1075),三班借职陈景言:“天下州军都知兵马使年满解发赴阙,授班行至大将者,大约三年有二百余人。旧日人多,比及解发,无不及四十年者。近年裁减人数至少,迁转岁月计须减半。今在京百司吏新法,皆三十年以上出官。不可使外州军优于省寺。乞都知兵马使入仕及三十年,方许解发。”[9] 宋室南迁后,在有关胥吏迁转、出职等规定上仍遵循元丰以来的旧制,胥吏出职一般需要二三十年左右的时间。若未及规定年限,须于额外补满才能解发出职。如,诸州都知兵马使“每州补一名,满三年罢(以功于额外补者,候至正名,减二年),自入役通计及二十年(曾经酬奖转资者,每一资听减三年),知州、通判试验人材、书札,堪任武职,保明申转运司审覆,保奏,解赴阙(其入役未及二十年者,于额外补满)……”。[10]绍兴十九年(1149),诏“御辇院专知官曹颖候专知官满日,充手分名目补填短少年月”。[11] 尽管如此,宋代胥吏出职年限的长短仍不固定,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胥吏经庆恩或酬奖等多可减年出官。绍兴三十二年(1162)以孝宗初登帝位,先后诏三省、枢密院胥吏各减一年出官。随后,又将此恩赏推及内外百司。[12]另一方面,胥吏所属机构内吏额的多寡也直接影响到他的出职年限。吏额少处,迁转较快,出职年限也相对较短;反之,则积压下名,出职极为困难。绍兴六年(1136),官告院言:尚书六曹所理入仕年月“各以人额多寡理年,有理二十年处,及有理二十五年处。”[13]此外,宋代官吏铨选过程中的“法”与“例”并行,甚至“以例坏法”、“因例立法”的现象非常严重,反映在胥吏的迁转、出职上,往往是有法不依而别求恩赏,出现了许多与铨法条文相抵触的特例。依照铨法,胥吏年满无阙许与出职安排。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援引恩例、减年出职,或年该出职却迟迟不肯离去等情况屡有发生。至和二年(1055),欧阳修上疏言:“百司人吏,旧来出职皆有职名年限。近年多候转及职名,及年限满日,多乞情愿就近下恩泽,或侥求因人奏带,及抽差勾当,叙劳酬奖,及合作选人者,情愿就班行之类。”要求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