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宋代在胥吏的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并对明清吏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有关该领域的研究至今仍未引起学者应有的重视。本文在勾沉史籍的基础上,对宋代胥吏的入仕途径、铨选标准、铨选程序以及迁补原则、迁补方式等进行了研究,条理出了南宋胥吏的分类、结构、选任与迁转途径。 宋代胥吏作为各级官府内的具体办事人员,大多来自社会的底层,主要有市井平民、农民、地主等。其中也不乏低级官僚子弟,他们的出身虽不同于普通百姓,却因无法借父辈恩泽、无法凭自身努力进入官僚体系,只得屈而为吏。王栐在《燕翼诒谋录》卷三《有荫人不得为吏》中说:“国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而一些低品官僚亦会因犯私罪贬身为吏[1]。此外,一些先朝皇室及重臣的后裔也相继步入胥吏的行列。据徐度《却掃编》卷下载:其父徐处仁身边曾有一名小吏,叫柴援,“自言周室之裔,颇能诗。”这些来自不同阶层的人们共同组成了宋代复杂且冗滥的胥吏集团。 一、胥吏的入仕途径 胥吏在来源上的复杂性决定了他们入职为吏的途径的多样性。综合中央与地方的具体情况,可将胥吏最主要的入仕途径归为承袭、保引和投名这三大类。 1.承袭。承袭是指胥吏因年迈或亡故,由其子孙入役承代。它是中国古代官僚世袭制度的残存。早在太祖乾德二年(961),即诏“诸司府寺卒吏年老者,听以子弟代。”[2]此后,胥吏承袭作为赵宋王朝的“家法”得到遵循与沿用。孝宗朝,洪迈在任翰林学士期间,曾在学士院内遇见一位老者,自称是京师人,“累世为院吏。……今予孙复为吏,故养老于此。”[3]在地方上,衙前和州县吏人子弟也有承袭吏职的规定。如,仁宗景佑五年(1038)诏,衙前军将身死,“许本家骨肉承填”[4]。而州县吏职无人应募处,“则俾职级年满出职,其子、侄继替。”[5]据南宋人吕南公《灌园集》卷二十《故袁州李君墓志铭》载:袁州有一吏临终前请求让其子继承吏职,而当时的通判不同意。身为推官的李冕据理力争,说:“优奖,所以待年劳,吏勤知为其家而已。今不幸死,而子不得承,然则吏无事于勤矣。彼他吏独无年劳可依乎?”最终同意老吏的请求。可见,吏职承袭是对有年劳胥吏的一种抚恤和优奖措施,在激劝胥吏勤于职事及抑制奔竞等方面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家族世袭式的入役方式,缺乏竞争,不利于人才的选任和吏员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 2.保引。保引是指官吏担保、引荐亲属充任吏职。《宋史》卷三○九《张质传》云:“张质,……少孤,养于兄赞。赞为枢密院典谒,质因得隶兵房。”熙宁三年(1070),颁布了《中书吏保引、补试、赏罚条约》。该条约规定,中书吏所保引者必须是五服以内的近亲。被保引人须年龄在16岁以上,不曾于别处任职,举止端庄、未触犯刑名,而且还要有命官或近上职掌二人委保,并经检正官呈验人才、书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6]。熙宁五年(1072),又修定枢密院吏人保引法,其内容与中书吏大体相当,并将被保者的品行、能力等与保引人的利益联结起来,保引人若保引不当将受到降名或延展磨勘年岁的惩罚[7]。南宋时,保引亲属之法仍遵依熙宁旧制。 保引法虽然对被保者的资格作了严格规定,但是,胥吏之间相互保引、推荐所形成的亲密关系也为他们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王安石曾说:“中书下等吏人亦多是近上吏人子弟,恐未免受赇也。”[8]熙宁五年(1072),神宗以枢密院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遂命都承旨李评立法,参补流外选人、三班使臣充任[9]。 3.投充。投充即自荐,它是一种面向社会各阶层的选任方式。在宋代,无论中央百司,还是地方州县,都有大批胥吏是通过投名自荐的方式,经官府验试合格后入役为吏的。如徽宗朝,秘书省投名人以350人为额[10]。特别是熙宁变法改差役为募役后,招募投名遂成为地方胥吏最主要的入役途径。以诸州吏人为例,北宋前期多“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庆历初,诏许人投充,并取三人以上职级保明,熙宁四年,行募法,依旧许投名,并支付料钱。元佑元年,复差役法,“亦许人投名,不限税产。”[11] 投名人入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他们必须是年龄在16岁以上,行为端庄,且无过犯,非游手、凶恶之人。投充中央百司胥吏者,还必须不影响服差役[12]。地方官府及仓场库所内的胥吏还要有税产作抵押。如应募衙前者,“仍供物产为抵。”[13]至于库、秤、斗子等,哲宗朝“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14]。其次,投名人一般也要有官吏保引。如秘书省投名人须有“本省职掌楷书以上人保引,保二人,引一人。”[15]第三,投名人在具备入役条件,并经人举荐后,还要通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合格者方能入役。景德四年(1007),诏“尚书省诸司,并寺、监、京百司,自今每收私名,并须召有行止、无逾滥及不碍本州县色役人,责保、试验,申牒御史台,候并及十人已上,令中丞、知杂提点试验书札,得申牒本司收录,纰缪者退落,令别召人。”[16]这既反映出宋政府对胥吏选试的重视,也说明胥吏在官僚体制运转中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地方州军、监司内胥吏的入役考试主要由诸州通判主持,监司点检[17]。 二、铨选制度 宋代中央百司胥吏经验试注籍后,虽已获得“吏”的身份,但他们只能充任私名之类的实习性吏职,且随时有被罢黜的危险。他们必须再申请参加考试,合格后,才能升任正名吏员。乾道六年(1170),诏枢密院书令史和正名贴房有阙,“令就今春铨选场拣试”[18]。按照规定,胥吏只有迁补正名后,才能理年出职,注授差遣。若有不经考试而补正名者,“只令在司祗应,不得叙理劳考。”[19]因此,对于百司胥吏来说,升补正名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