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在东南地区和川陕地区都先后实行过榷茶制度,其中东南实行至仁宗嘉祐四年之前,川陕开始于神宗熙宁七年之后。北宋榷茶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官府首先严密控制茶叶生产,几乎完全垄断了茶叶资源,然后高价把茶叶批发给商人,再由商人转向各地销售。官府和商人构成了茶叶流通领域里的两大经营主体,双方围绕茶利的瓜分,结成了既相互利用又相互斗争的关系。本文试就此做集中剖析。 一、北宋榷茶制度与官、商共利争利关系的结成 北宋前期,宋政府在淮南、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区实行的榷茶制度有交引法和贴射法两种。 所谓交引法:1.在淮南的蕲、黄、庐、舒、寿、光六州,官府设置十三个山场负责茶叶购销,六州产茶之民(园户)每年既要向官府输纳名曰“茶租”的岁课,还要以茶折税,余下的茶叶亦得全部卖给山场,官府给他们的报酬是预支的所谓“本钱”。2.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设置了很多山场,但并不向园户预付“本钱”,而是在园户输租折税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官府再把茶叶分别运送到设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的六榷货务。3.商人贩茶,必须先到京师榷货务交纳现钱或金帛实物,换得提货凭证性质的“交引”,再到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兑取茶叶,转向各地售卖;也可直接到六务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师”[1]。4.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2]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走商贾”[3],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5.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4]。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者其罚倍”[5]。 所谓贴射法:1.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2.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斤收购,卖时56文/斤,净利为31文/斤,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3.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6]。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有地域有限,大多只行于淮南,所以北宋东南榷茶制度以交引法为主。 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榷茶:1.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产茶之地设买茶场47处,向园户预付“本钱”征购所有茶叶。2.官府把一部分茶叶运到陕西供买马场买马、卖茶场销售,使得陕西的茶叶市场几乎完全被官营垄断。3.另一部分茶叶,官府在买价的基础上加收2—3分“茶息”批发给商人,商人还得交纳茶价的1/10买取交易许可证“长引”,然后只许在四川范围内货卖。可见川陕榷茶之法与东南地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营领域更广。 榷茶制度在茶叶生产和流通之间横插上一道官营的环节,切断园户与商人的有机联系,使得介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茶叶流通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园户→官府→商人→消费者 官府的经营,并没有结束茶叶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叶流通的第一个阶段,即把各地园户生产的茶叶从分散状态统一收购集中起来,倒卖给商人;茶叶流通的第二个阶段的任务,即把茶叶再销售到消费者手上,则是由商人完成的。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个阶段里,采取“凡茶入官以轻估,其出以重估”,也就是低价向园户买茶、高价向商人卖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焉”[7],甚至“利尝至数倍”[8]。这两个阶段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使其利润得以实现。正如林駉所言:“榷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9]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10]。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胡越相悬,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11]。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12]贩茶实际也是如此。宋代一程是50里[13],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欧阳修语)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啻九天揽月了。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14],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15],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16]。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17]。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