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商税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高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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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对元代“汉地”赋税制度的来源与商税的种类、内容、收入,以及统治者为保证商税足额所采取的政策,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元代商税是一种交易税,它只有住税而无过税,商税是三十取一,商税收入主要来自全国三四十处大中城市,但在财政收入的钱钞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仅次于盐课。

      商税是元代赋税的一个重要项目。元代商税研究,是元代赋税制度研究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也有助于元代经济生活的认识。迄今为止,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专门作品,有关著作涉及时,往往语焉不详,甚或有错误。本文试对此作初步的探讨,衷心期待指正。

      一

      1229年,成吉思汗第三子窝阔台经忽里台大会推选,登上汗位。次年正月,“定诸路课税,酒课验实息十取一,杂税三十取一”。同年十一月,始置十路课税使。[1]这是蒙古国在其所控制的“汉地”(原金朝统治的农业地区)推行赋税制度的开始。“汉地”赋税制度的创建,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自太祖西征之后,仓廪府库,无斗粟尺帛,而中使别迭等佥言,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地。”受窝阔台汗信用的契丹人耶律楚材反对这种意见,他说:“夫以天下之广,四海之富,何求而不得,但不为耳,何可名无用哉!”他提出,“地税、商税、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绢八万匹,粟四十万石”。窝阔台汗接受了他的建议,为此设立十路课税所,“设使、副二员,皆以儒者为之”[2]。赋税制度在“汉地”的推行,可以说是蒙古国接受“汉法”的开端。从耶律楚材的话可知,商税应是蒙古国最初在“汉地”征收的赋税之一种。上引“三十取一”的“杂税”,应包括商税在内。

      金朝灭亡(1234)后,蒙古国在“汉地”调查登记户口。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各种赋税制度。丙申年(1236),“始定天下赋税等。有科差(五户丝)、税粮、商税、盐税等,“商税三十分之一”。这次税制的推行仍是由耶律楚材主持的。[3]金朝商税,“诸物百分取三”[4]。蒙古国三十取一之法,和金朝的百分之三,是很相近的,应即在金制影响下制订的。后来,忽必烈即位,改国号为大元。元朝的商税,便沿袭蒙古国三十取一之法。元代中期编纂的政书《经世大典》说:“国家始得中原,赋诸民者,未有定制。岁甲午,始立征收课税所,以征商贾之税,初无定额。至元七年立法,始以三十分取一。”[5]明初修纂的《元史》,诸《志》主要以《经世大典》为本,其《食货志》亦言商税“元初未有定制”;“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6]。这是不准确的。早在窝阔台时代,商税三十取一,已经确定。至元七年(1270)正月,忽必烈立尚书省,以回回人阿合马平章尚书省事。阿合马长于理财,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国库收入,用以博取忽必烈的欢心。在此以前,商税征收很可能比较混乱,阿合马便重申三十取一之制,并规定了应征商税的总额(见下),作为增加政府收入的措施之一。但这决非阿合马首创,而是沿袭蒙古国时期的制度。

      自此以后,商税三十取一,曾屡次重申,成为有元一代通行的制度。例如,在成宗即位诏书(1294年4月),英宗至治改元诏书(1320年3月)中,都有“商税三十分取一,毋(不)得多取”的文字[7]。也有一些例外。至元七年(1270)“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8]。至元二十年七月,“敕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9]。二十二年三月,“诏依旧制,……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10]。二十二年五月,“减上都商税”[11],“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12]。比起六十税一来,又降低了一半多。成宗即位,“元贞元年(1295),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13]应是恢复六十税一之法。以上是关于上都商税的规定。元朝的夏都上都开平,在今内蒙正蓝旗,位于草原上,离农业区甚远,商旅罕至,而城市所需物资浩繁,故元朝政府采取免除商税和降低商税的办法,鼓励商人前去从事贸易活动。上都之外,享受优惠待遇的还有大都。至元二十年(1283)九月规定,“徙旧城市肆局院税务皆入大都,减税征四十分之一。”[14]大都有新城、旧城之分,旧城是原金中都城,新城是忽必烈下令建造的,位于旧城东北。新城落成后,忽必烈将旧城的市肆(商店)、局院(手工业管理机构)和税务(征税机构)大批迁入新城,同时给予四十取一的优遇,其用意显然是鼓励工商业迁入新城,繁荣新城市场。总的来看,商税的减免仅限于上都、大都两地。有的著作认为:“元代商税本轻,并不断减低。”[15]与实际情况是不符合的。

      至元七年五月,阿合马建议:“诸路课程岁银五万锭,恐疲民力,宜减十分之一。”“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16]据此可知,至元七年以前商税官方定额已达五万锭,但此数显然难以达到,故阿合马不得不降为四万五千锭。元代钞法,银1两换中统钞2两(贯)。银50两为1锭,钞50两(贯)亦为1锭,故银45000锭等于中统钞9万锭,折合450万两(贯)。这可以视作全国统一以前北方每年所纳商税数。随后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在平定南宋过程中,元朝政府迅速在江南推行各种赋税制度。陈祐在至元十四年被任命为浙东道宣慰使,“未几,行省榷民商、酒税,祐请曰:‘兵火之余,伤残之民,宜从宽恤。’不报”[17]。可见当政者征收商税、酒税之迫切。但是,这可能是行省的临时措施。到至元十九年十月,元朝政府发布命令,在江南征收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18]。江南商税收入,应超过北方,这样一来,全国的商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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