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模式革命:以平台式审计取代项目式审计的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均科,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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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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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的国家审计,是否可能抛弃“项目式”工作模式,建立平台式工作模式?这个审计平台,是借助互联网搭建的以审计人员个体自我为中心、以数据分析为内容、以体系开放为基础、以审计全覆盖为特征的一个虚拟的审计工作实体。

      一、项目式审计的局限性

      现代审计工作模式基本上是采用项目式管理的方式,即在需要实施审计工作时,先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有关方面(如审计委托人、政府或者其他方面)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然后针对所选择的项目实施审计。有人分析,国家审计对项目的管理与现代项目管理技术高度契合(赵爱玲,2011)。这种审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审计项目实现特定的审计目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鉴证是为了对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又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是为了监督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再如,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是为了防范控制漏洞以减少经营风险。然而,以项目为依托实现的审计目的,往往仅仅针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局部的审计对象,其作用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存在比较大的缺陷。

      (一)时空上的限制

      1.空间上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审计项目的选择存在机会成本。在审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被审计单位的选择具有排他性。选择对甲进行审计,就意味着乙、丙和丁等单位没有得到审计机会。这时,如果审计的覆盖面比较小,那么,违纪的幸运者可能是大多数。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审计监督的公平性就受到怀疑。实际上,一个理想的审计制度,应当使每一个审计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均有被检查的机会,这样才能够发挥有效的威慑力。(2)审计项目受到审计目的的约束。审计目的的特定性,使审计项目在审计对象的确定方面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财务收支审计可能不去考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的项目与项目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屏障,将被审计单位的整体化信息“碎片化”。因为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对一个被审计单位实施全面审计的审计形式,这使得对于一个单位的审计,可能由于许多局限性而无法全面地评价。(3)跨越多个被审计单位的宏观审计甚至中观审计也难以实施,审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智库”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审计工作的地点可能随着审计项目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审计的目光主要局限在微观经济活动的层次上,限制了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的作用范围。(4)审计“只见账,不见人”(冯均科,2003)。遗憾的是,审计透过那些纸质的或者电子的载体,能够看到业务的静态结果,但是,无法完全看到实际操控这些业务背后活生生的“人”,这就是审计“治标不治本”的重要原因。

      2.时间上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审计实施时间与被审计事项发生时间错位,使审计的准确性与效率性明显下降。因为大部分审计是事后进行的,一方面随着时间的后移,能够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可能存在诸多被篡改的可能,或者因当事人的记忆变得模糊不清,审计取证的难度增大。(2)审计对象的历史性信息本身存在一些扭曲现实业务的可能性,对财务收支活动(如付款)的审计,实际上蜕变为对凭证(如银行结算凭证等)的审查,而凭证的鱼龙混杂与审计的“雾里看花”均可能影响审计的准确判断。

      (二)效率上的缺失

      在现行的审计项目计划制订方面,一方面,需要考虑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审计覆盖的均衡性。这样做,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坚持“问题导向”,进而导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审计资源的利用率下降。

      1.常规性检查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般的审计项目,通常是“查有没有问题”的普通审计。这种审计,没有针对性,是“大海捞针”式的检查,效率是比较低的。从历史上考察,审计一开始是监察式的,怀疑有问题才去查问题,古代的皇帝“听计”,或者“官厅审计”,均有针对性。将审计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巡查手段,应当是近代的事情。国家审计一般没有鉴证功能,无法为“什么”做出“合理保证”,即便是审计机关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只是说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不能保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没有问题,或者仅仅有什么问题。在国家审计中,是不是每一个审计项目所取得的审计绩效与没有选择的审计项目相比(实际上无法比较)是最优的,永远没有答案。但是,不能否认,如果是在有线索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应当更有效率。

      2.重复检查降低了审计资源的利用率。由于审计目的不同,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可能同时接受多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王传沐,1997)。尽管这种现象并不多见,但也时有发生。在审计资源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某种程度上的重复检查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以审计目的设置审计项目的情况下,对于一个特定的被审计单位而言,逻辑上可能形成许多个审计项目。如果同一个审计机关的多个审计小组在该单位进行审计,则可能影响其工作的正常进行,进而损害审计机关的公共形象。

      (三)覆盖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大部分审计机关的审计覆盖面比较小,离“审计全覆盖”的理想状态有比较大的距离。有人提出了“借力审计大数据推动实现政府审计全覆盖”的设想(骆碧胜,2016),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条发展路径。但是,在我国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的审计战略要求下,项目式审计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审计全覆盖,需要在技术或者主要在审计模式上实施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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