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审计法法规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具体的审计监督活动,不仅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更是确保整个项目资金应用合理、程序合理合法的关键举措。但是在目前该审计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审计对象、审计范围等一系列争议。因此,需要以具体的行政法学为认知基础,制定与之相关的审计监督对策,就至关重要。 一、问题提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内容与特点 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立足大众诉求,以公有设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与融资的方法来建设一系列具有公用性、共有性的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活动,出发点是满足公共利益,本质上是公共行政职能的有效延伸。因此,想要从本质上确保公共权益得以维护,就需要从“行政权”履行的角度来做好审计监督活动。 (一)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 为全面做好审计活动,我国先后通过了审计准则、审计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状况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体系主要包含: 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审计与预算管理审计。在计划管理审计过程中,主要包含对项目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执行状况等各个方面进行审计。在预算管理审计中,主要对项目投资的预算下达和拨付情况进行具体审计。在预算资金审计中,主要对财政部门与投资部门、建设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审计。 其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审计。对项目招投标状况进行审计,主要审计招投标的条件是否完善、内容是否合规完整、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项目合同管理状况进行审计,着重审计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与有效性。对项目工程监理状况进行审计,着重审计监理单位的资质及履约情况。 其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结算及使用状况审计。在项目价款预结算审计活动中,主要包含对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合法、合规及可行性进行审计,对项目设备材料投资状况进行审计,以对建筑工程和其他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在资金收入与支出审计过程中,主要对资金来源、项目支出和竣工决算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最后,通过使用完善的指标体系对收益状况进行综合性、客观性评价。 (二)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特点 其一,该项目审计活动的内容极为复杂。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内容,还是涉及领域,都极为多样。在进行具体审计时,也不再是简单的财务收支状况审计,包含了预算审计、综合效益审计等等多个环节的审计内容。同时,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往往较大,工期时间长,在工程量核算、设计变更等问题审计上,较为复杂。 其二,审计监督活动具有法定特征。对该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基于审计法这一出发点的综合要求,因此,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系统化的审计监督活动,符合法律程序与法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实际上是对国家权益的维护与监督,任何与该项目相关的个人与组织,均应该接受审计法规的系统化监督。 其三,审计对象极为广泛。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不易审计对象性质为基础,凡与政府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应用相关的投资项目,就必须接受审计法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监督。因此,与其他审计活动所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活动,涉及众多对象。 其四,审计活动全环节覆盖。当前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已经不局限于某一环节,而是贯穿整个项目建设的全部阶段。从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再到整个项目建设与后期效益评估等等,都是整个审计活动的重要环节。除了审核项目投资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也对项目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问题分析:基于行政法学角度分析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活动 行政法学是一门以行政法执行状况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原理、理论体系,作为一门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该研究视角出发来综合认识审计活动,不仅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本质相关,更能为我们当前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提供有效帮助。 (一)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概述 首先,关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界定问题。审计机关在开展该项目审计活动时,更多是一种“审计”行为,但并不能就合同本身是否“合法”,进行有效审定。审计机关所发挥的职责更多是基于审计工作需要的职责,因此,在对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审定时,更多是出于项目建设本身投资状况的审计监督,这与法律角度对合同“合法”状况的界定相比,有着根本性差异。尤其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条款看,审计机关作为不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监督机关,无权对投资项目建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判定。 其次,关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非政府因素的审计问题。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说,其本身是由政府主导投资、规划与建设的项目,因此,为了对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效益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所有环节、所有因素实施完善审计,极为必要。但是,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往往会存在其他类型因素,现有的审计法规未能予以清晰界定。比如,在多元资本投资项目中,有政府投资但非政府主导,如何才能有效、合法的实施审计活动。 此外,关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活动的实效性问题。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通常旨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本健康运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目标就在于确保资金的真实、合法应用,并且避免资金浪费。但是,在对投资项目中各项资金应用进行审计核减时,本质上则是对该投资项目合同进行综合判定,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律权限范围。审计机关所开展的投资决算核减,更多建立在对投资价款的再评估与再认定之上,审计机关不仅缺乏专业性,也无法对投资项目的资金应用状况,形成精准认知。另外,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时,无权对其他非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下发审计决定或者任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