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法修订看法律价值体系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智强,南京审计大学

原文出处:
审计观察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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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法的价值表达不仅决定审计法体系的安定和效率,也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配套立法的统一与完整,因此,审计法的价值是整个审计法律体系的灵魂,科学地确立和表述审计法的价值既影响审计法的立法质量,也影响审计法治的历史进程。本文意在通过研究审计法的价值体系,助益我国审计法治进步。

      审计法的价值对审计法的统领和规范作用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是关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的规则体系,由众多的法律条文构成,审计法同样如此。审计法律规则一方面是分类构成不同的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强调法律体系在逻辑上的严密、完整和自足,审计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就表现为将审计法领域的法律条文进行有机统合的过程。宪法性审计法律规范、审计法律、审计行政法规、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不同层级的审计法律制度构成了层次分明、统一的中国特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以审计法价值为统领的整个审计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就成为观察审计法立法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繁密的审计法法律规则条文必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立法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价值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上可以指明立法目的,指导人们构建审计法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它规范着审计法全部法条,维系着整个审计法律体系的安定与和谐。从法社会学角度看,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背景或者基于不同的法学理论,都会导致出现不同的审计法立法目的。因此,审计法的立法价值也承载着时代与社会价值观对审计法治的期望,使得审计法律体系成为一个与时俱进的,具有开放性和先进性的立法。

      在审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一般具有针对性和滞后性,适用法律时,实施法律的主体就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论是司法领域的裁量权还是审计执法领域的裁量权,其行使的适当与否,都必须根据它是否符合审计法的立法价值来衡量。在审计法律条文欠缺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参照审计法的立法价值条款加以酌情处理。

      审计法的价值以立法价值条款为表达形式,也称之为立法目的条款。在我国,绝大部分制定法都在第一条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审计立法总则的第一条就是审计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其主要功能是决定立法活动的方向选择、指明立法论证的有效途径、确定法律解释的基本标准、成为公民守法的规范指南。审计法价值是整个审计立法的起点,并贯穿于审计立法、执法、司法全部法律过程之中,最后体现在具体的审计法律的实施效果中。

      审计法价值体系的结构

      一般来说,凡是可以借助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价值,因而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条款往往包含多项立法价值。立法语言的思想性、概括性和抽象性,决定了人们很难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把立法所欲追求的价值目标全部一一列举出来,因此,一部法律只需要规定几个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并合理编制其间的相互关系。“清晰明白的概念就是真理”(笛卡儿语),在语言风格上,立法目的条文即使只有一个(事实上各国立法在表达价值追求时,也往往只用一个条文),内部的语义结构也必须做到高度精练、清晰、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条体现了我国审计法的多元化价值,与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条相比,本次修订审计法所确立的立法价值体现了传承与创新的统一,表明了新时代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制度转型。

      第一,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监督是审计法的直接目的。审计法的直接目的从现行审计法“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表述得以拓宽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新时代我国审计监督的总体目标是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毫无疑问,中央文件为审计法的修订提供了最深刻的法理基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也赋予了审计监督以更重要的历史使命。但该表述也与宪法第91条规定的,“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表述存在抵牾,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论证和法律协调。

      第二,制约权力是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十九大报告正是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作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制度保障。制约公权力的监督目标在现行审计法中的表述是“促进廉政建设”,《征求意见稿》中“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的表述更加全面,也是对顶层设计中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精神的贯彻落实。但其在逻辑进路上应当是递进式的连接结构:“促进反腐倡廉,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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