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移送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光远,郑晓宇,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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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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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审计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完善审计制度、实行审计全覆盖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等。由此可见,我国愈发重视政府审计在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现有的制度设计为在政府审计和司法效率之间搭建了桥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落实审计机关与其他机关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审计移送制度。移送是审计结果运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在移送标准和移送跟踪等方面都存在薄弱之处(胡耘通,2017)。移送标准的确定是做好审计案件移送的首要问题(楼春力,2015),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证明标准上存在的差异给审计机关的证据收集过程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移送标准需要更加科学合理(郭祖文,2014)。另外,审计案件移送后,并没有得到受移送部门的重视而被长期搁置的情况也存在(刘良辰,2017),这给部门间协作和移送跟踪等环节提出了更多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全面部署,自2014年开始,司法改革逐步在我国各省市推开。这次司法改革提出了司法责任制等有关司法公正的制度,考虑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间复杂的关系,可能对政府审计在司法效率方面的治理效果产生一定影响。

      基于以上制度背景,本文以2001~2016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情况为观测对象,实证检验了政府审计对司法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审计能够显著提高以检察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司法公正水平在政府审计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具有调节作用。在法治环境较差的地区,政府审计对司法效率的提高效果更明显;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司法公正水平对政府审计影响司法效率的调节作用更明显。

      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检验了政府审计对司法效率的影响效果,司法效率可以视作法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会计审计领域的行为可以影响宏观的制度环境。二是验证了司法公正水平对政府审计治理效果的调节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文献回顾

      1.政府审计制度与公共治理、公司治理的关系研究

      政府审计制度与公共治理、公司治理关系研究可分为政府审计制度与公共治理关系研究、政府审计制度与国有企业治理关系研究。从政府审计制度与公共治理关系研究看,李明和聂召(2014)以公共受托责任为基础,研究发现政府审计能够通过提升地方政府治理效率的方式,在促进地方经济长期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张琦等(2018)通过对中央部门“三公”预算的检验,发现政府审计可以通过震慑机制和纠偏机制显著抑制中央部门的三公预算;陈丽红等(2016)通过对省级面板数据的回归分析,发现腐败治理的效果随着政府审计投入的加大而增强;宋夏云和陈一祯(2016)基于对政府审计腐败治理成果利用率偏低等现状的分析,针对政府审计的腐败治理问题,学者提出完善法律法规、优化部门间沟通机制等政策建议;宋夏云等(2016)提出政府审计对地方债务风险的信息甄别和预警功能;董维明和冯根福(2015)认为,政府审计具备的独立性和综合监督的特性,决定了其能够在防范区域金融风险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促进深化金融改革等。关于政府审计制度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看,王成龙等(2018)基于政府审计改革的制度背景,发现政府审计改革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税负,进而提升国有企业价值;以接受政府审计的中央控股公司为检验样本,研究发现政府审计能够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王兵等,2017)、提高非效率投资企业的腐败曝光概率(周微等,2017)、促进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蔡利和马可哪呐,2014);许汉友等(2018)基于2016年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检验了政府审计对提升CPA审计效率的传导效应;李江涛等(2015)通过对我国工业企业的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审计能够通过揭示、抵御与预防功能持续促进国有企业绩效提升。

      2.司法效率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

      司法效率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中,司法效率的基本概念是学者们集中研究的领域,观点主要有:司法效率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这部法律颁布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比(孙国华,1988);其核心在于司法资源的节约或者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配置司法资源的问题(钱弘道,2002)。司法效率按其内涵划分,可分为时间效率、资源成本效率和边际效率;按其外在表现形态划分,可分为社会效率和个别效率(姚莉,2006)。法律的适用效率是指案件审理所能带来的社会价值,与审理该案件时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审理成本之间的关系(胡卫星,1992);刑法效率就是刑法调整的结果和人们期望通过刑法调整所能实现的目标之间的关系(王勇飞等,1996)。此外,学者们还从不同角度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虽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但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法院。陈刚(2012)以法院的结案率作为地方司法效率的衡量指标,研究发现法官异地交流能够提高地区司法效率;Schneider(2005)采用法院的结案率和数据包络分析法计算出的司法产出效率来度量法院的司法效率,得出法官的个人特征能够影响司法效率的结论;Voigt(2016)通过对司法效率与司法延迟关系的研究,总结出影响法院司法效率的因素主要有法官的个人特征、法官的晋升动机和法院的预算、争议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和替代争端解决方式的可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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