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为他责任”伦理:言说与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广君(1962- ),男,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学哲学研究;宋文文(1993- ),女,江西赣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教学哲学研究。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他者理论视域下的师生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责任关系。从单一主体到双主体师生关系的认识转变对应着师生伦理责任关系从倾向自我到他者的递进演变。列维纳斯的他者理论以“面貌的显露”“言说与回应”隐喻“我”与他者建立“父子关系”般的伦理责任关系。从生成论教学哲学的立场看,这种师生伦理责任关系在存在关系、思维方式以及价值导向方面呈现超越性品质,但在主体地位、主体性以及主体关系方面存在局限性。实践和落实教师“为他责任”伦理,要重视关系优先的基本原理、转变思维方式以及重视价值引导。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9)02-0027-07

       以往人们大多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分别是认识的主体及客体,学生是教师的认识对象,易忽视学生作为师生关系中一个平等要素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存在着压抑学生、将学生工具化的倾向。针对这样的问题,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倡导建立以“他者”为中心的伦理责任关系,认为伦理才是理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我’与他者的关系实质是一种责任关系”[1]。本文拟从近当代哲学主体观变迁背景下教师伦理责任的演变分析入手,基于生成论教学哲学的立场对“为他责任”伦理进行分析与批判,并寻找实现“为他责任”伦理的可能实践路径。

       一、教师伦理责任理论的当代演变

       随着主体性哲学的理论演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经历了从主客对立到主体间关系的转变。相应地在伦理价值领域,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则从只关注为我责任、相互责任转向更关注为他责任。在教学论领域,也经历了认识论、本体论意义上师生关系的研究,开始逐渐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传统本体论意义上的教学双主体认识为教学提供了关系的平等地位前提,解决了单一主体关系形态下教育教学陷于认知主义的问题,但仍未根本解决其知识主义倾向。他者理论的观点,为进一步理解当代师生关系提供了新的超越性视角,有助于推进师生关系尤其是师生伦理关系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

       1.传统主体观下的“为我责任”

       西方传统主体性哲学将人与世界的关系视为认识关系。从古希腊到近代哲学,有“人是万物的尺度”“我思故我在”“人为自然立法”等说法,表达了主体同化外在世界的观点,显现出以“我”为中心,以“我”的尺度衡量外在世界,建构属于“我”的霸权世界的野心。在这种观念下,主体易形成只为自己负责的责任观念,主客体之间易建立“为我”的单向、线性、机械的责任关系。在教学主体关系领域,教师强调教师主体内部的责任,体现为教师只对自己负责。以此为导向,所谓的教学目的局限于完成自身的教学任务,教学评价的出发点是检测教师的水平,教学变成了教师个人的独角戏。在普遍意义上,教师适度重视为我责任,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一定物质上的收获,是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是,过分强调为我责任则会导致自我与他人的对立,形成控制、占有关系,不利于教学发展。

       2.主体间性理论下的“相互责任”

       20世纪初期,布伯(Martin Buber)提出“关系本体论”的观点,尝试克服主体性理论的唯我论倾向。布伯从本体论的角度切入,区分了“我-它(I-It)”“我-你”(I-Thou)两种关系。“我-它”是一种支配、占有的主客体关系,“人筑居于‘它’之世界”[2],外在世界只是“我”所经验和利用的对象;“我-你”关系是直接、平等且对称的主体间性关系,主体双方是独立性、差异性的存在,“你”即是世界,“你”无须仰仗于“我”,“我”回应“你”,“你”有义务回应“我”。在这样的主体观下,师生双主体的平等地位体现了责任的相互性,凸显了师生间直接、平等且对称的“相互责任”。“相互责任”表现为师生责任关系的直接性、师生地位和关系的平等性及非依附性、师生责任关系的对称性和互惠性等。相对于只关注为我责任来说,教师关注“相互责任”有很多进步之处,突出了主体间的主体关系性,提供了一个认识前提,即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3.他者理论下的“为他责任”

       在他者理论视域下,布伯的主体间性理论是不彻底的,主要体现在其责任关系起源并归于“我”。列维纳斯在主体间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伦理是首位的观点,“‘伦理’的核心是‘以对方为重’”[3]。“我”与他者的关系是非对称的,“他者是‘孤儿’‘邻人’‘弱者’”[4],他者呼唤“我”,“我”将无条件回应,他者犹如上帝般存在。以此作为标准,“我”要尊重他者、关心他者、倾听他者及回应他者,这是“我”的基本伦理责任。列维纳斯认为责任起源于“我”之外,“我什么都还没做,而‘我’却总是已经被起诉了,被迫害了”[5]。不是“我”主动选择了善,而是善选中“我”,不是“我”自由地选择为他人负责,而是在我选择之前为他人的责任已然存在。因此,列维纳斯的伦理责任观呈现一种特殊形态——“为他责任”。根据责任命令发起者的不同,教师的“为他责任”可理解为两种含义,一种是由教师主动发起的责任,教师主动,学生被动;另一种是“责任命令”,由学生发起,教师被动承受。很明显“为他责任”属于后者,教师对学生具有绝对的伦理责任,教师无条件对学生负责。总结而言,在他者理论中,“我”与他者的关系是非对称性的,责任起源于“我”之外,“我”是“为他”的存在,为此我要无条件地回应他者,承担他者的责任。

       传统主体性哲学理论所具有的对象性特征未建立真正的伦理关系,布伯强调主体间的相互责任,但与只关注为我责任的责任关系指向并无二致。对此,列维纳斯“不对称”伦理关系以及相应的“为他责任”认为责任始于他者并归于他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前二者的革新与超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