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K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9)01-0069-10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应对香港、澳门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港澳工作取得许多新突破、新发展,进一步深化了对“一国两制”的规律性认识,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对“一国两制”的规律性认识进一步深化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面临的崭新课题”[1],中共十七大报告将前述“崭新课题”修改为“重大课题”[2],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3],中共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列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4],“一国两制”在中央文件中的分量逐步加重、表述趋于完善,彰显了“一国两制”事业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战略地位,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一国两制”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5年12月23日,在会见来京述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时,习近平强调:“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5]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4]这是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要求。 之所以强调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要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是因为“一国两制”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而且“‘一国两制’是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4]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香港经济平稳增长,竞争力和自由度在全球名列前茅;澳门经济在经历深度调整后,2017年终止连续三年收缩,恢复正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活力显现。港澳社会保持大局稳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一国两制”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之所以强调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要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是因为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这是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事关“一国两制”实践的正确方向。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抗拒中央的全面管治,鼓吹香港有“固有权力”“自主权力”,宣扬“本土自决”“香港独立”。为此,必须坚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准确把握“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牢固树立“一国”意识,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 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就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香港、澳门自回归之日起,已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是恢复行使包括全面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2014年6月,中央首次以《“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为题发表关于香港事务的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6]这就为中央权力的行使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只有将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建设好香港、澳门。 依法治港治澳不断形成制度成果 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的关键在于“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4]。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特别行政特区政府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坚持依法治港治澳。2017年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7]这就为正确推进“一国两制”明确了底线。 阐明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原则立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8]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为香港社会理性讨论、正本清源做出了明确指引。2015年6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因少数议员阻挠未获通过,这意味着2017年第五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不能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继续沿用由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办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确定的普选制度的方向和各项法律原则,必须在推动行政长官普选的进程中继续贯彻执行,香港未来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仍然必须以此作为宪制依据,其法律效力不容置疑”。[9]2017年3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依法选举林郑月娥为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人选[10],选举过程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