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骆伟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宪法和基本法,主要著作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等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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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经验启示:第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第二,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要做到全面准确理解,首先要系统地掌握理论;其次要向普罗大众普及理论,用理论指导实践。要做到坚定不移地实施,首先要通过立法将《基本法》的规定具体化程序化;其次通过司法解释和判决将《基本法》的规定细则化可操作。只有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正确实施。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21.003

      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提出了用“一国两制”的构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统一。1982年《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为国家实行“一国两制”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当解决港澳的历史遗留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之时,邓小平先生将“一国两制”的构想用于解决港澳回归祖国,实现中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的谈判中。在“一国两制”构想的指导下,结合港澳的历史和现实,制定了实行“一国两制”的具体方针政策。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筹备了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工作,实现了政权的顺利交接和社会的平稳过渡。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央和特区按照“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规定施政,“一国两制”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到制定“一国两制”的具体方针政策,再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从而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整个过程,对其进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一个规律——只要能够做到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坚定不移地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一国两制”的事业就能够得到发展并取得成果。反之,就会受到干扰和阻碍。所以,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理论层面,要做到全面、准确的理解,不误解、不曲解。在实践层面,要做到坚定不移的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是保障“一国两制”实施的基本条件,也是澳门实施“一国两制”成功的经验之一。

      那么,如何才能在理论层面做到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实践层面做到坚定不移地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分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首先,在理论上既要做到系统理解和把握“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又要向特区居民普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论。其次,在实践上既要搞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制度化,又要做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细化的工作。通过做好“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系统化与普及化,制度化和细则化,保障“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真正落实。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的系统化和普及化

      系统掌握“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论。全面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取决于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的系统把握。缺乏系统性,就会导致片面性。系统地掌握“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论,是建立“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话语权的基础。只有系统化的理论才能够更好地指导“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践。澳门特区在系统地掌握“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上作出了几个方面的尝试和探索。

      一是认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的独特性。首先,“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的理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论是中国创新的理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和逻辑体系。邓小平先生说,“‘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中国特色,”[1]“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我们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国家这么做过?”[2]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西方并不存在这种先例。所以,“一国两制”是中国对世界的贡献。“说国际意义,不仅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3]因此,“一国两制”是中国原创和首创的理论。认清和把握这一点非常重要,是理解和掌握“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

      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理论和政策的法律化,“一国两制”的创新性决定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和逻辑体系。在西方的现有法理中,包括国家制度的理论,自由、民主的理论,既没有“一国两制”的构想,也没有解决“一国两制”的方法。所以,“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不是西方理论和法理的产物。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解、解释,只能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自身的逻辑展开。如果以西方理论和法理为基础去理解和解释“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必犯方法论上的错误,因为在研究和解释的出发点上就偏离了轨道。

      为什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是中国特色的创新理论,根本原因是由实践决定的,它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理论。邓小平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而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注意的问题了。”[4]“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而是完全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5]那么,解决中国的国家统一问题,为什么不采取传统的一个国家一种制度的做法,而是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呢?这就是中国“和而不同”的智慧提供了方案。国家必须统一,这是“和”。统一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共存,就是“不同”。将“不同”,置于“和”之中,形成了命运的共同体,实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要求。对国家、对地方都是有利的,达到了共赢的局面。总之,从中国的历史、现实出发,运用中国的智慧,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形成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独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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