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18)12-0105-08 “中立”政策本为西方国家的政治文化。这一政策在经过西方历代法学家的发展完善之后,直至1907年《海牙国际公约》签订之后趋于成型,最后成为国际准则。“中立者,在战争时期,其国家并不参与战争而与交战各国仍继续其和平之交涉。无论其同情若何,对于两边必须无所偏袒,并不得从事与战争有直接影响之举动或禁令。”①以上可谓抗战之前,海牙国际法对中立的最确切阐释。有鉴于此,对抗战时期澳葡政府“中立”政策的界定与研究,则不得不参照抗战之前国际社会对“中立”概念的定义。 目前,关于抗战时期澳葡政府“中立”政策的研究已有一些学术成果。如吴志良、李昆明研究了澳葡政府“中立”政策的出台及执行过程;②陈锡豪主要探讨了澳葡政府对华关系中葡日签订“秘密协议”的内幕;③杜俊华研究了澳葡政府“中立”政策对澳门经济产生的影响。④但上述研究很少对西方话语权下“中立”政策的历史演变进行系统梳理,甚至不能将“中立”政策置于当时的国际法体系中去加以考量,因而忽视了西方话语权下“中立”政策背后所带有的复杂性、多变性,导致对“中立”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入。本文以西方国家的《中立法》为切入点,紧抠“中立”概念之定义,对抗战时期澳葡政府的“中立”政策进行一番探讨,并将美国对《中立法》的解释与澳葡政府的“中立”政策进行对比,对“中立”政策背后各国政治利益与外交思维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何谓“中立” 中世纪,欧洲各国战乱不断。各交战国往往在非交战国领域发生武装冲突,致使非交战国难以置身事外。如1627年,英国军舰在荷兰领海中捕获法船一艘;1631年,西班牙军舰在丹麦港口内炮击荷兰船舶;1639年,荷兰军舰在英国领海内炮击西班牙船只;1693年,法国军舰意于葡萄牙里斯本捕获荷兰船只,为岸上炮火击沉。⑤ 为明确战争权利与义务,各国始有特殊协约以束缚交战国对非交战国产生干扰。同时,为防止非交战国对战争进程施加影响,各国始有特殊协约以束缚非交战国,使其必立于中立之地位。后来荷兰法学家葛洛歇又将其称为局外中立,使其义得以正确。而后“中立”一词乃出现于拉丁文。法文先袭用之。厥后德文与英文步武其后。于是“中立”一词乃为世界各国通过。法律家论局外中立者,皆以此为定名。⑥ 19世纪中后期,由于近代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为了确保各国共同遵守中立协约,1856年欧洲各国签订了《巴黎宣言》,它是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中立”公约。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也是第一部“真正的多变条约”⑦。此后,1899年到1907年,列强又召开了两次海牙国际会议,并于1907年签订了《海牙公约》,对“中立法”做了全面阐述。尽管对公正不偏的含义、衡量标准以及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限制等有不同的观点,但对公正不偏本身很少有人持否定的观点。⑧ 基于“公正不偏”的标准,中立者对于交战国双方守不偏不倚之态度,交战者对于中立国绝对尊重,此乃真正中立。因此,中立虽然面向已经或者可能交战的国家,面向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但它并不是指加入战争或武装冲突。因此英国学者罗伦说:非交战国处于交战国间,不左右战争而继续和平之交际,此为局外中立之定义。⑨由此可见,《中立法》是反对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它意味着非交战国不打算或不希望受战争、武装冲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交战国可能不希望非交战国对战争或武装冲突施加影响。进一步看,中立是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的一种隔离,是对交战国范围的一种限制。⑩ 但是,战争时期的国际局势风云诡异,各国对“中立”的解释规程悉以自身利害为前提。因此,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中立则取决于交战国双方与中立国是否能够坚决执行《海牙国际公约》对中立的评判标准。换句话说,各交战国能否尊重中立国的“中立”政策、中立国能否做到真正的“局外中立”以及中立国是否具备对交战国破坏其“中立”政策的行为制定强硬措施的实力,都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中立需要考虑的问题。循此逻辑,下面将以澳葡政府的“中立”政策进行分析讨论。 二、从“局外”到“局内”:澳葡政府的“中立”政策 作为一个老牌殖民主义国家,葡萄牙在16世纪晚期已经开始衰落,其部分海外殖民地被后起的荷兰、英国、法国所占领。在东方,葡萄牙只占有澳门、东帝汶群岛和果阿等地区。为了维持仅有的领地,葡萄牙政府不得不实行审慎的外交政策,选择与当时的海上霸主英国结盟,并一度宣布保持“中立”。鸦片战争中,澳葡当局在中国及其老盟友英国之间便采取“中立”立场。(11)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面对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南京国民政府上告国联,控诉日本侵略。国联在派出李顿调查团调查后,只是宣布日本为侵略国,并未对日本采取任何制裁措施。列强对日本侵略中国实际上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譬如美国总统胡佛在发表关于日本侵略中国东北的谈话时就说道:“假如日本对我们说,‘我们人民的整个生活都依赖于我们对中国出口和从中国进口原料;由于中国没有秩序,我们的经济几乎已经瘫痪。’……‘我们在北方已同布尔什维克的俄国为邻。所以,让我们有一个使中国恢复秩序的机会吧!’假如他们公开地对我们这样说,我们是不能提出异议的。”(12)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故而面对中日之间的军事冲突,葡萄牙外交部长费尔南多·阿乌古斯托·布朗克于日内瓦国联总部,根据《海牙公约》第十三号公号,于1932年3月5日发表正式声明,宣称“葡萄牙是中日世代的朋友”(13),以此表明自己的中立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