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不仅是中央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自律意识的重要方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将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相结合,将机制创新和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促进整个生态环境、市场环境的转变,这为资源环境审计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审计重点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审计,应当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重点关注企业体系建设、政策执行、结果应用等方面。 (一)关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情况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印发,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各省(自治区)于2017年年底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因此,审计的重点主要是关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搭建工作是否完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是否已经开展。审计中应关注被审计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调取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相关的会议纪要、项目批复立项、可研性报告等文件,了解企业环境信用系统搭建工作是否完成、污染排放企业是否实现全覆盖录入、评价体系及应用是否完整。如果存在进展缓慢的情况,应当再考虑是否因进展缓慢而产生了一系列后果,是否存在因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个别失信企业多次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如审计抽查的某省环保部门仅购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软件和计算机等设备,未编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也未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造成某企业虽因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废气超标、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等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11次,却仍多次享受税收返还、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 (二)关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完整性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涉及财政、环保、商务、工商、税务、安监、质监等多个有关主管部门,审计中在关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是否将各部门纳入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还应关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是否考虑了相关规定的衔接及联合执法的相关依据。例如,为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采取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措施。但环保部门主要关注企业的环境违法情况,而财政部门仅按照项目进度或完成情况对企业进行资金拨付,由此导致在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脱节。又如,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相关处罚的企业三年内不再享受该政策。但环保部门以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已对外公开为由,在企业报税等环节监管不到位,而税务部门仅依据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即进行免税,未实现前置性审查,对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掌握不准确,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各部门之间存在监管盲区,给某些企业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便利。 (三)关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是否有效实施 在审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情况、体系建设完整性、政策衔接性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环境信用评价是否有效实施,绩效评价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从公开发布的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入手,调查了解信用评价标准是否存在缺项漏项,从发布频次调查了解是否存在延迟发布或零发布的情况,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当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获得各项优惠政策的情况入手,了解是否存在环境信用评价流于形式等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审计的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是将生态环境大数据与企业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数据相结合,在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分析技术实现企业环境信用动态监管的同时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为此,审计应当从大数据分析入手,结合政策制度的落实,关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及实施效果。 (一)以信用评价政策为核心,着力提升审计能力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具有政策集成力度强、涉及部门领域广、分析评价方式多元的特点。审计中不仅要将环境指标和财政、工商、税收、信贷等相关政策结合,还需要大量利用SQL语句等数据分析方法进行关联查询。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有环保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政策理论水平和宏观经济知识,更要学习和了解国家的整体改革思路以及各项改革措施,同时还需要掌握基本的数据查询方法。因此,审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研究和培训,重点学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从而更好地掌握政策走向以及具体的政策措施,提升素质和数据分析水平。 (二)以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基础,深入了解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不仅涉及环保、发展改革、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同时还涉及监察机关及有关工会组织及行业协会,这就意味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需要由多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织就一张环境保护网,从而形成监管合力。因此,只有在体制上打破部门分割,才能有效保障信用评价工作推进的整体化。审计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与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调查了解被审计地区是否将有关部门纳入信用评价系统,是否存在信用评价指标缺项漏项的情况,并分别从财政部门取得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汇总表,从税务部门取得税收优惠汇总表,从环保部门取得处理处罚台账等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系统数据,重点关注那些因地方环保和财政、税收等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联合惩戒约束制度,导致大量环境违法企业仍获得各类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同时还应合理界定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政策执行等方面的责任,根据工作业绩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合理做出审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