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发展农村经济不仅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一直坚持的基本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作为重点工作,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现代化,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增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其资金流量逐渐增加(刘新绍,2017)。对农村集体经济实施审计监督可以使得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困境,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扶持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必要性 1.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我国审计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植根于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审计的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农村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评价其经济责任,对审查结果做出公正结论,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体和对象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属于外部审计,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过程。 2.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飞速发展,诸如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不仅能够带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现状,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施者,它代表着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心中的形象,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有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树立政府公信力。第三,国家审计体系完善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完善能够促进国家审计体系的完善。因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将有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合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的制度变迁 1.农审站模式的制度变迁 农审站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我国较早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模式。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国家审计制度初步建立,各方面工作处于探索阶段。1982年,我国的宪法规定建立政府审计制度,五级政府,四级审计机关,乡镇一级政府没有审计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由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不设专职人员,多由农业经管人员兼任。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审计工作的要求逐步规范和提高,农业经管部门开始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1992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农审站模式的正式成立。 农审站模式是政府主导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该模式的施行与当时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密切先关。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该模式存在以下缺点:第一,审计工作缺乏权威性。当时由于国家审计工作刚刚起步,受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由此带来了审计工作查处力度不强和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第二,审计工作定位不清晰。审计人员既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管理,又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影响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独立性。此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既不是国家审计,也不是社会审计,又不是内部审计,使得审计定位模糊,难以有效开展工作。第三,缺乏规范性和透明性。由于审计人员多为兼任,审计力量薄弱,人员和机构滞后发展,日常审计工作的开展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此外,农审站模式审计游离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之外,导致审计工作不透明,审计效率低下,审计结果可信度较低。 2.CPA模式的制度变迁 基于农审站模式缺乏透明性和规范化操作,审计结果可信度较低等弊病,客观上需要新的审计模式来满足日益壮大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因此一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审计工作,也即CPA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审站模式存在的问题,收到很好的成效。首先,CPA模式下的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较高,专业性强,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效率和精度,审计结果的可信度更高;其次,委托代理关系清晰,审计主体责任明确,能够对农村集体经济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能够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供政府参考。 CPA模式与农审站模式相比,虽然具有一定的优点,但该模式同样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审计制度的需求不足。随着经济和民主的发展,村民的监督意识在不断增强,然而在行动上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无法履行正当监督责任。第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环境不适合CPA审计。农村经济与企业经济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适合于企业的审计标准在农村审计中可能并不适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超出了注册会计的审计范围。第三,审计结果难以实施。由于目前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规尚不健全,CPA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实施时不能当作司法证据来追究相关责任,因此CPA模式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支撑,在实践中仍然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