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立法是审计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宏伟,审计科研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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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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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宪法精神,依据上位法和党中央文件制定或修改

      第一,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们党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开始,就高度重视立宪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以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是在不断的政权建设探索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其中,《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确立了在行政委员会下设审计处的体制,首次将审计体制写入宪法性文件。建国后,我国各个时期各个层级的审计立法均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出发,符合宪法所确立的重大政治体制,各项规定都没有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切实维护了宪法权威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二,有上位法或党中央文件依据。审计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是宪法根据人民的意志设定并赋予审计机关行使的,但是它的有效运行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分解,转化为具体的审计职权。这个细化和分解的过程就是审计立法的过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职权。我国审计立法过程充分发挥党的政策的先导和指引作用,并严格遵循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单行法不得与基本法相冲突”的原则。例如,在法律层面,1994年制定的审计法和2006年的修订均依据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以及相关规定。在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也都严格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或修改。

      严格遵循立法基本原则

      第一,立法主体与立法层级相对应。即根据法律文件的地位和效力层级不同,由对应的立法主体进行制定和发布。革命战争时期,囿于严峻的战争环境和局部执政地位,大多数法律法规更重视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尚未形成效力层级明晰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立法层级主要体现在中央和各根据地之间的行政结构层级上,如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由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制定。同一时期的鄂豫皖、川陕、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则是由地区苏维埃政府主持制定,如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整理财政计划决定的通令》。建国后,在党的领导下,我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审计法属于法律层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审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由审计署制定和修改。

      第二,立法内容与权限范围相适应。在革命战争时期,关于审计体制的设置一般在组织法规中规定,由根据地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发布,如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内容和方法的法规一般在具体审计法规中规定,由同级政府或审计机关制定或发布。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财政处颁布《审计员办事规则》等。建国后,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权限以及立法法的相关要求,我国审计立法每一层级法律规范所制定的内容都与其权限范围相适应。当制定的事项同时涉及到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职权范围时,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201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制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积极向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等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等。如经过审计署的积极建议,2018年,修改审计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第三,立法机制体科学性民主性。公开听取意见是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提高立法质量,以民主立法促进科学立法的重要方式。党领导下的审计立法过程充分重视公开听取意见,如中央苏区的立法过程坚持群众路线,通过宣传、动员,让群众知晓、参与,重视群众的代表性,保证立法过程的民主。陕甘宁边区《各分区县市审计工作暂行规程(草案)》在草案附则中说明“本规程……不合宜之处由各县市分区提出经边区政府讨论修改之。”建国后,党领导下的审计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或网络征求意见的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建立了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一并说明理由。例如,1997年12月,审计署对起草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讨论稿)》《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讨论稿)》,与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并向地方以及中央纪委等部门征求意见。审计署负责起草的《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初稿)》均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国家审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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