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审计视角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作 者:
卢燕 

作者简介:
卢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与理财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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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战略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当下的重要战略任务。在发展我国区域经济的过程中,协调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的过程中,生态审计占据着重要的角色,其重要的监督作用体现在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有责任的履行情况等,并出具相关的生态审计报告,促进相关整改行为的落实,促进生态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生态审计视角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展开具体的研究。

      一、生态审计的内涵

      生态审计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一门涉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新兴审计领域。生态审计具备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外部经济理论等理论基础。关于生态审计的基本概念,学术界普遍认为生态审计是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审计机构针对被审计单位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破坏情况的有效监督、评价和鉴证的审计活动。生态审计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履行其应有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得以平衡,最终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区域经济发展中生态审计存在的问题

      生态审计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从目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生态审计工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体现如下:

      1.区域经济发展中生态审计支持政策不足

      从生态审计的支持政策角度来看,影响生态审计应有角色作用发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区域政策时,与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但忽视与生态环境情况的有机结合。二是,地方政府受传统的经济发展思维影响,不注重生态保护,造成生态审计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三是,国家关于生态审计的相关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缺乏有力的跟进,生态审计没有发挥预期的监督作用。

      2.生态审计评估标准不完善

      国内生态审计起步较晚,生态审计开展时间较短,缺乏具备专业技能的生态审计从业人员。同时,由于生态审计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在生态审计工作中,必要制定完善的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体系。目前,生态审计中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这不仅会对区域经济生态审计的效率造成影响,更会增加了审计时间和审计成本,不符合生态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生态审计评价标准,影响实际评估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态审计的实施效果。

      3.生态审计主体单一,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长期以来,政府作为单一的审计主体开展审计相关工作。其基本的模式是上级对下级进行审计,并将区域经济发展与政府领导政绩考核挂钩,下级政府的政绩又与上级政府的政绩相联系。这种情况下,审计主体单一的问题一直存在。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生态审计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从审计主体的角度而言,依然比较单一,特别是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重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生态审计牵涉的主体较多。但是,生态审计中也不可缺少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以及来自民众的审计。但是,民间生态审计还处于探讨阶段。总之,生态审计需要各主体充分参与其中,形成合力,但实则当前并未得到这一效果,依然是以政府为主,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地保证。

      4.生态审计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待提升

      生态审计工作具备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区域经济生态审计过程中,要求生态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审计知识、生态环境知识等,也要求工作人员扎实的审计方法。目前,在针对区域经济的生态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自身在专业能力层面依然存在一定的欠缺,无法完全胜任区域经济生态审计工作的现实需求。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尚未构建起针对区域经济生态审计的人员培训机制,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实效性不佳。二是,审计人员自身对专业能力提升的重视程度不足。总之,要提升生态审计工作的实效性,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审计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生态审计的具体建议

      在分析区域经济中生态审计层面存在的问题,下文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中进一步加强生态审计的具体建议进行探究。具体如下:

      1.完善区域性生态审计立法,制定生态审计评价标准

      在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完善区域性生态审计立法可以为生态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具体而言,首先应从宏观层面对生态审计工作的实行完善相关立法,确保生态审计活动的开展有法可依。其次,针对不同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情况、资源情况等存在的差异,应以宏观立法为基础上,结合区域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制度,从而为生态审计活动的开展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依据,确保在生态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加快制定区域生态审计的评价标准。在评价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评价标准的制定要将指生态环境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充分结合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层面存在的差别。在开展生态审计活动时,依据差异化的审计策略予以评价,形成贴近实际且有针对性的结论,提出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协调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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