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规律看,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最终都会形成规则和秩序体系,以维持人类社会的前进得以不被混乱和冲突所干扰。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不论是从保护生态环境角度出发,还是从资产开发利用视角来看,都必须与经济活动中其他要素一样,建立一套系统化的强约束规则体系,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只有如经济类法律体系一样能够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活动都有明文可依,才能有效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尽可能地避免模糊、混乱及干扰。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及特征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发展历程不仅是社会发展与法律之间互动转变的过程,更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和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融合的过程。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起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最初的经济落后和非市场化制约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形成的人治特色政治体制抑制民主政治的发展。到改革开放后大力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以及从人治走向民主法制改革,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制度设计层面对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法制现代化发展起步阶段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极其独特的特征。 1.发展模式上以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为主 与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随着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民主法制不同,我国人民两千多年来都受到严格的封建专制统治,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制意识的普遍启蒙,而零星的启蒙也被高压的专制统治完全打压。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着社会形态的突然转变,以及飞速现代化发展的世界,我国需要一个具有充分行使公共职能和主导力的政府,来推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同时自觉正确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优化。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明确了依法治国、依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立法规划。短短20多年,我国在自我摸索和对外学习的努力下,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 2.发展过程上的阶段性安排 在快速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法制现代化建设没有足够的时间与之磨合,因此众多冲突和矛盾的解决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在特定的发展时期,必须齐心协力解决主要矛盾,解决制约我国整体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首要问题。明显地表现为:一是,初期应优先解决吃饭和温饱问题,建立法制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快速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还会提升其对公平、自由以及权利保障的要求,这也就是法制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二是,我国现代化过程是一个包含了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观念集聚转变的过程,各种利益和价值观念冲突的出现,并且影响范围广,如果一开始就过度提倡民主政治参与,对国家的稳定和凝聚力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阶段性特征就是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自上而下地建立法制体系,推动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具有双重价值取向 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秩序的安排,包括平等、正义、公平、自由、权利、效率、道德等丰富的内涵。而法律制度除了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普世权利和价值认同外,还具有鲜明的其所在的社会制度、历史和国情的特征。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要汲取西方的精华,同时也要融合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且匹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基础上的政治、经济体制的规律和特征。 自然资源资产作为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能够以货币计量的财务要素,其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人类社会制度和秩序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一直以来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都让位于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致使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缓慢。 二、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演进及现状 国家自然资源不仅是一个主权范围内所有公民及其子孙后代共享的资源,更是全球生态的组成部分,他是人类生存的基石,因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每一个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不容懈怠的责任。然而实际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都是经历了对大自然的无度索取和破坏后,在重复修复和保护中醒悟。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是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权限和职责划分,以及管理调控方式的制度体系。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设的顶层设计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其演进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至改革开放,该时期还没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理念,仅仅规定了一切自然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资源的配置依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这一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理念的发展,产权和交易制度的形成,推动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探索。但这一时期虽然制度上提出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有偿使用,但实际中基本没有真正实施;第三阶段是20世纪末到“十八大”,这一时期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分类管理、市场化开发利用全面推进的阶段,但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第四阶段是“十八大”至今,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提升到现代化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内在要求的高度,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我国步入升级发展的新阶段,生态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成为主旋律。这些制度建设和执行中的问题也亟需解决,主要包括: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将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与保值增值管理混为一谈。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市场化机制不健全,行政干预较强,缺乏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交易体系和信息平台;二是管理主体和权责分配不到位。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和职责交叉错配,一方面中央政府收归审批权,但却缺乏事后监管;而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事权,却缺乏更多的自由度。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管理和绩效目标差异,极易导致委托代理风险的产生,造成资产的非法占用和流失;三是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虽然我国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立法上已经取得一定进步,但由于多元监督体系未建立,导致有法未依、追责处置不力,违法成本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