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高效而准确地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前身是国有企业厂长离任审计,该项制度从1985年实施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体系也在不断地丰富与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随公共受托责任的存在而存在,随公共受托责任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功能调整。面对当代经济与政治环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应进行创新与变革,以达到高效治理腐败的目的。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2017年中央纪委机关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于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审计充分发挥了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现阶段腐败手段、方法与以前相比较有了很大的改变,使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效果欠佳。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群众作为委托人,政府作为受托人,政府管理部门承担的受托责任无处不在,如政治、教育、商业等各个方面。当前,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主要关注“经济”与“责任”这两个核心概念,但这两者涉及的审计内容体系没有完全涵盖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受托责任,这会影响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客观而科学的评价。 目前,审计改革已经在多个层面上启动,审计环境、审计体制、审计规范、审计重点和审计职能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审计理论与实务也需要升级。新时代,应从“以民为本”的理念出发,以维护党的领导、保障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重要目标,拓展领导干部受托责任的监督内容,研究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审计的实现路径,这对于丰富审计理论、促进审计科学发展,意义深远。 从现有文献来看,已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如杨晓磊提出地区发展责任、人口责任、就业责任等都应当成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李曼静、黄溶冰等均认为环境保护责任应当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关于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审计实现路径的研究,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较为一致,都提出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提升审计效率和效果。总体上来看,已有文献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拓展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审计的内容与实现方式奠定了基础。然而,现有的研究侧重于某一方面的受托责任审计内容拓展,其结论较为零散,缺乏一个系统性的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审计体系,这为本文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思路。如何通过审计活动实时监测并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并移送司法,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二、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审计内容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延伸 新时代,国家审计应顺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拓展领导干部受托责任的审计范围,更科学、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嘱托。 (一)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审计现状 首先,当前对领导干部的公共受托责任审计主要侧重于经济责任方面,即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果性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责任界定难且不合理的问题。仅从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及领导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其常规责任界定较为清晰,但对于复杂事项的责任界定较为含糊,导致审计人员在具体执行审计时对责任的认定不清晰,从而得出有偏的审计结论,对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也不够科学和全面。 其次,仅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无法有效实施国家审计对领导干部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其权力涉及资金使用、项目审批及人事安排等多个方面。因此,对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不仅要涵盖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还应涉及行政过程中的履职责任、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责任、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审计。即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内容的拓展,进一步明晰和完善领导干部的“权力清单”,实现对领导干部“明权力”和“暗权力”的全面监督。 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且更多地强调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经济后果,没有完全涵盖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缺乏对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同时,根据公共受托责任理论,领导干部的受托责任监督目标应随着受托责任履行要求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机制之一,作为监督领导干部的重要手段,其审计的目标和内容应根据新时期国家治理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全面而科学地反映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履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反腐倡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到将社会公共资源“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 (二)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审计内容体系的构建 Smith提出,领导干部的公共受托责任应包括政治、管理和法律等多个方面。我国学者王光远也曾指出,领导干部的公共受托责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且随时代而动态变化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履行的要求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也对国家审计在监督领导干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并参考现有的研究,本文认为领导干部的公共受托责任体现在行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对领导干部本身行政过程中的审计,如行政责任审计、履职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责任审计等,同时也包括对领导干部行政的社会后果责任的审计,如社会责任审计、环境保护责任审计、民生责任审计等。因此,本文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从领导干部本身的行政责任和领导干部行政的社会后果责任两个方面出发,对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内容进行拓展和延伸,构建全面的领导干部公共受托责任审计内容体系,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