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国腐败预防研究的理论盲点与实践缺陷 腐败及其预防,成因复杂,涉及因素众多。目前很多学科对此都有所涉猎,并且不同学科基于自己的理论逻辑而形成各自的理论见解与治理主张。在西方学术界,对于腐败成因的理论解释主要有冈纳·缪尔达尔的道德腐败论、塞谬尔·P.亨廷顿的现代化腐败论,以及以詹姆士·布坎南等为代表的寻租腐败根源论。这些构成了西方国家关于腐败理论研究的三大支柱。其中道德腐败论主要从社会文化传统、价值观和诸如送礼、收礼等行为模式上剖析腐败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认为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道德的堕落,将对家族、朋友的忠诚凌驾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之上。这种观点的立论基础是文化学中的道德范畴。亨廷顿的现代化腐败论则是从经济发展进程和社会转型中旧秩序的瓦解与新秩序的未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思想、信仰的冲击角度来解释腐败产生的必然性。而寻租腐败论是从经济学中的个人理性主义出发分析政府设租以及市场上寻租行为产生的经济原因。与道德腐败论对腐败者进行道德批判不同,寻租腐败论主要从政府干预、市场机制缺陷以及腐败对市场机制的替代作用角度来理解腐败产生的经济原因,并借此寻求治理之道,因此而显得更加具有科学理性,成为世界各国设计腐败治理政策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腐败的研究和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如果就学术领域的研究而言,中国对腐败问题的系统性理论研究主要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其中作为开源性的标志性研究论著主要有吴敬琏的《“寻租”理论与我国经济中的某些消极现象》(《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5期)、王沪宁的《反腐败——中国的实验》(海南三环出版社1990年出版)、胡鞍钢的《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何增科的《反腐新路——转型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出版)等。尤为可贵的是,我国学者在译介、吸纳和整合国外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在腐败成因及其治理研究上形成了基于中国特定政体、传统观念和经济特征的理论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有:(1)政改滞后腐败论。这种观点把中国的腐败现象归因于中国的政治改革滞后和权力之间缺乏制衡。因此,其主张通过加快政治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构筑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来治理腐败问题。(2)信仰缺失腐败论。这种观点从思想根源上寻找腐败产生的原因,如我国学者公婷等认为,中国目前的腐败现象是人文精神和信仰缺失所导致的恶果,腐败治理的重心应该在于加强教育和重塑人们的思想信仰。(3)法律漏洞腐败论。该观点从法学视角来解析我国的腐败行为,认为法制不健全是诱发腐败行为的主因,所以,以法治腐才是“正道”。(4)权力异化论。这种观点类似于西方学者提出的“寻租腐败论”,认为政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换是产生腐败的原因,所以治理腐败问题的根本措施还是要加强对政府人员的权力监督。 对于腐败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做出何种解释,但最终落实到实践层面上其治理手段无外乎两个:一个是“攻心”,即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的篱笆墙,增加抗拒诱惑的自我控制能力;另一个是“严身”,即加强行为监控和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我国近年的反腐败实践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展开的。近十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06年)、《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8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2010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3年)、行政事务中的《八项规定》与《六条禁令》(2013年),等。 如果就腐败问题的研究深度、治理政策的出台密度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强度来说,我国在世界各国中应该是值得称道的,但是,目前的实际治理效果却并不乐观。根据透明国际2017年的排名,我国在177个国家中排名第77名,排名较后。同时,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也证明目前反腐败效果不佳的管理现实。有关资料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纪律处分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余人、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不收敛不收手的大有人在,存量比较大,增量也不少。可谓反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面对理论与现实、措施与实效的巨大反差,促使我们不得不对目前的研究路径和治理方向进行必要的反思和自省。本文认为,我国目前无论是对腐败问题的理论溯源,还是治理政策的管理设计,都存在偏误。这种偏误突出表现在:人们在反腐败的研究和治理上过于关注宏观的、顶层的制度建构与创新,而忽视了微观的、基层单位的制度基础与保障,尤其是忽略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这样就使得实际的反腐成效因受制于如下三方面的管理缺陷而无法得到有效提升。第一,顶层制度与基层制度相互脱节。顶层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很多“用心良苦”的顶层治理制度到了基层之后无法落地生效。“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如果基层单位没有完善的微观控制制度相配套,顶层制度纵使再多,也是“孤家寡人”或者空中楼阁而无法实施。比如,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问题,我国曾于1996年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年中央又出台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应该说,国家治理商业贿赂及由此而衍生的腐败问题,态度是明确的,政策和措施也比较具体。但是,事实上到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之后,由于单位内部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至于上述治理政策在基层单位中没有产生预期的治理效果。商业贿赂以及由此导致的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第二,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相互脱节,无法形成合力。目前,在我国的政治体系和行政框架内,腐败治理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比如,纪检、监察、审计、宣传、组织、司法等部门均有介入。但是,现实中由于缺乏基层单位的内部治理制度相互配合,这些部门的外部监管往往是“隔靴挠痒”,难以达到监管效果。以“小金库”治理为例,这个问题已成为顽疾,在很多单位是屡治屡犯。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上级纪检或者审计来检查“小金库”的时候,缺乏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制度支撑和保障,甚至一些单位通过做假账来对付外部的监管和检查。第三,腐败治理与业务流程相互脱离,无法实现反腐败的流程化与日常化。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工作和单位内部的业务流程之间“两张皮”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反腐败的措施没有嵌入到各个单位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之中;另一方面,单位内部的业务流程和控制制度也没有进行廉洁性评估。其结果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腐败预防功能没有发挥作用,国家只能依靠“举报”“巡视”“检查”等手段来发现和治理腐败问题。虽然说这种治理方式可以在一时一地取得效果,形成“治理风暴”和强压态势,但是过后往往容易出现反弹和反复,甚至可能陷入越反越腐的怪圈。我国近年的反腐败实践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显露出这种治理方式的弊端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