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为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有必要对审计机关审计风险及其对策进行研究。 一、审计机关审计风险含义 (一)审计风险概念 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定义和解释。《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没有提到审计风险,现行国家审计准则提到了审计风险,但对于什么是审计风险没有给出解释。已废止的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该定义存在局限性,主要针对具体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不能覆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以及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新领域,也没有考虑审计计划和审计资源配置不当影响审计作用实现程度的风险。 审计机关审计风险定义应当立足于审计职责,即审计功能的实现,也就是审计在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实现程度。狭义的审计风险可以解释为没有实现具体审计目标的可能性,具体可概括为,经济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财政财务收支存在重大核算错误,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使用存在重大损失浪费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审计没有揭示这类问题的可能性;此外,也包括被审计对象本身没有问题或者不是问题而审计误认为是问题的可能性。 (二)审计风险主要特征 审计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从实际情况看,审计很难洞察经济活动中的所有风险隐患、财政财务收支中的所有核算错误和违法违规行为。一方面,审计过程受到众多外部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审计项目计划、目标、范围、程序、结论以及处理处罚均由审计人员完成,而人的自身局限性决定了审计过程难免不会出现过错。 审计风险具有社会性。审计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生审计风险事故会产生社会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涉及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甚至可能会对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产生误导。 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损失具有可能性,并不是任何风险都转化实际损失,审计风险引发审计事故时可能会发生损失也可能不会发生损失。因审计风险造成审计失败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一定都会承担责任。 审计风险具有可控性。尽管审计风险自始至终存在,但是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识别审计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从而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合理限度内。这是研究审计机关审计风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 识别和控制审计风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审计质量,避免审计失败。审计风险控制与审计质量存在反向关系。审计风险控制在低水平,审计质量则处于高水平,反之亦然。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审计质量量化评价方法。审计机关以揭露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为主。当前在许多大型项目中,审计如果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题不严重、不突出,虽然不能认定为审计质量差,但也不好认定审计风险控制在低水平;反之,如果审计揭示的问题很严重、很突出,一般表明审计质量较高,审计风险控制在低水平。 (四)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 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指没有实现具体审计目标,未能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问题,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审计风险是一种可能性,而审计失败则是不利后果变成现实。 在宏观层面,审计失败主要表现是未能及时或充分揭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风险隐患,如系统性金融风险、政府性债务风险、财政风险等,并随审计领域扩展而延伸至生态环境风险等;在中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未揭示区域性(省、市、县)的金融、财政、政府性债务、生态环境等风险;在微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未能揭示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财政财务收支中的重大核算错误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五)审计风险暴露形式 研究审计风险控制有必要分析审计人员主观有无过错。从审计结果看,审计风险暴露形式有四种,一是有问题但审计没有发现,多数情况下审计人员没有过错,少数情况存在过失或徇私舞弊。二是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如实报告,主要是徇私舞弊。三是没有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有时是徇私舞弊,有时是过失。四是没有问题而误认为是问题,主要是过失,少数情况是故意。 (六)审计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也会受到监督监察。随着政务公开的大力推进,审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判,这将检验审计机关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失败意味着审计机关没有发挥好审计作用,会对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构成损害。如果其中存在严重过失或者徇私舞弊,审计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审计程序违规,问题定性错误,处理处罚不当,审计机关可能面临行政复议和诉讼,结果可能导致审计信誉遭受损失,严重时还会影响审计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