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无论是局部执政时期还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执政时期,均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从审计领域的立法变迁史来看,每一次审计立法过程都凝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懈探索的智慧和心血,每一部审计法律法规的出台,也都体现了党的思想理论和政治主张方向。 审计立法目标变迁 立法目标是指立法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某一法律所要实现的价值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在近百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计工作史中,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党的政治主张和方针政策变化,审计立法目标也随之不断变化。 (一)革命战争时期:服务战时财政管理需要。 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大多数情况下一直面对严峻的经济封锁,财政经济困难是一个共性的突出问题。党的方针和中心工作以精兵简政、压缩开支、增加财源、减轻民负、反对贪污浪费为主,实行严格的财政收支和量入为出的预决算制度。这一时期的审计工作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审计立法也以服务战时财政管理的需要为目标。如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第一条将审计目标确定为,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1939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布的《中央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会计审计制”,“以便坚持抗战,坚持长期艰苦斗争”。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八大前:适应党和国家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审计事业自身发展需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物质生产方式以计划经济为主,国家治理对审计作用的需求有限,因此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也没有相应的专门审计立法,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主要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进行。自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审计立法进程既是一个不断适应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推进自身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过程。 如审计机关和审计制度建立初期,坚持“边组建、边工作”方针,一面开展审计工作,一面着手筹备建立审计机关,并起草《审计条例》。但为了更好适应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198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讨论《审计条例(草案)》时提出,鉴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问题还看不清楚,因而暂时不宜制定和公布《审计条例》。为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1985年8月,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再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在新旧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腐败呈现高发、多变的势态且愈演愈烈。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加大反腐力度的决策,并且明确了审计监督在国家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及在深化改革、深入反腐中的任务。这一时期,审计工作目标与依法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反腐斗争高度一致,并在1994年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作为立法目标写入审计法。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新时代、新要求、新部署,全面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复杂变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新时代的审计立法目标应当紧紧围绕这些党和国家的政治主张、战略部署,并尽快将实践证明较为成熟的改革经验和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审计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的变迁 立法主体是指由宪法或法律赋予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权力的机关,立法程序是指立法主体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顺序。由合法的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从事立法活动,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前提。在不同历史时期,党领导审计立法都严格遵循了当时的立法原则及法定程序,并由相应的立法主体颁布。但随着形势环境、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变化,审计立法主体和程序也经历了不同的变迁。 (一)革命战争时期:立法主体多变,立法程序体现实用和民主特点。 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党不断探索政权建设的重要时期,随着政权组织架构的不同,审计立法主体也在不断变化,立法程序不断探索完善。 一是立法主体多变。按照法律层级划分,重要的审计单行法规一般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如土地革命时期,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具有颁布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订立条约等权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就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各地区的苏维埃政权也出台了各自的组织法,可以批准及改订省范围内各级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晋察冀、晋西北边区,山东省行政区等纷纷成立了参议会,作为代表边区各级民意机关,具备“议决边区之单行法规”的职权,《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就是1942年经山东省参议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