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中运行三十余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会计制度的完善,审计监督发挥的功能也发生转变。现如今,权力监督体系的格局随国家机构改革进程而演变,在审计全覆盖的视域下,审计监督的定位发生转变,同时也产生了自我进化的要求。不同的审计法律制度安排,从力度和方向两个方面激励出不同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因此,行之有效的审计法律制度安排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的有力保障。《审计法》作为审计法律法规的内核,自2006年修正实施以来,已有十年多的历史,它对于保障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推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部年轻的法律,修正后的《审计法》显现出审计范围、审计机关职责与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不足之处。程乃胜认为“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已经不适应审计全覆盖的需要”。审计法应当是国家审计制度理念的具体反映,应当体现国家审计的本质特征,并且足以容纳和引领审计制度的深入发展。当前时代背景下,审计法律制度再次呈现出的供需不匹配对其提出重新厘定的需求。《审计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蓝海领域,结合审计全覆盖、国家机构改革等新形势的《审计法》研究文献并不多见。郑石桥、刘庆尧以十九大报告为契机,重新对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六个基础性问题进行学理分析,从而提出审计法完善建议。也有若干学者以审计学研究为主干,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修改建议。本文认为,审计法的重心应向如何保障和提高审计监督效果、激活其“免疫”功能上倾斜,审计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应服务于功能实现。 美国2009年通过的《经济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制定了资金总额高达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针对巨额的财政资金投入,法案特别提出两大监管要求:透明和问责。由此可见,在公共资金密集的领域,公开透明和严格问责至关重要,而该领域正是审计监督的覆盖范围。在大数据的浪潮下,以“三个集成、五个关联”为特征的大数据审计工作被正式提上日程。审计监督要实现功能升华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其重要路径即审计监督的“成果转化”。因而,本文将公开、问责、成果转化作为三个基本点,综合当前审计监督运行背景重大变化带来的影响,阐述审计法修改逻辑并提出完善建议。“公开”体现民本审计的理念,“问责”重在审计力度,“成果转化”则是对审计模式的改善,三者相结合是审计全覆盖视域下的全面考量。 二、中国审计监督运行背景的重大变化 (一)公权力全覆盖审计阶段的基本思想 经过长足的发展,中国审计监督经历了财务审计阶段、经济责任审计阶段、绩效审计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项决定成为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也标志着审计监督开始迈向公权力全覆盖审计阶段。2015年3月初,环保部(后机构改革为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兰州开展环境审计试点,并积极谋划“十三五”期间深入和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力争“十三五”后尽快建立政府环境审计实施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审计全覆盖”的战略目标①,审计监督的国家治理功能进一步被重视。在绩效审计发展的基础上,审计监督进一步形成了“一张网”。“审计全覆盖”作为审计监督中的前沿概念,它的提出使审计监督从单纯查错、纠偏、正纪工作转为“反腐、改革、发展”的主线。2015年底,《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发布,审计全覆盖的战略目标得到分解。随着审计全覆盖战略目标的推行,审计监督将逐步实现对公权力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等领域行使情况的全面覆盖。公权力全覆盖审计本质上属于后绩效审计,是对绩效审计的横向范围延伸和纵向功能深化。这种全覆盖是动态意义上的,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从分配、管理到使用的全部环节,全覆盖也必然是有深度、有重点的,因此是风险导向的,需要有计划地统筹推进。在公权力全覆盖审计阶段,审计监督推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作用彰显。 当前,审计监督的基本思想是风险防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实现“四个审计全覆盖”,赋予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新的内涵、要求和新的任务。在全覆盖阶段,审计机关除了监督职责外,还要发挥好保障职责,即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经济安全、公共资金使用、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改革等方面的审计保障职责。双重职责要求审计监督功能更多地往风险防范的方向倾斜。“审计免疫系统论”将审计监督的功能分为揭露、抵御、预防三方面。其中“预防”功能是指审计监督应当及时识别、揭示、预测和评价各种外部风险,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对策,以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等,发挥事前功能。审计监督要发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派生功能,其“预防”功能的正常发挥非常关键。要实现审计监督“预防”功能的风险防范效果,首当其冲的是要有效利用审计监督成果。审计监督成果是审计工作人员使用特定方法、经过专业判断所形成的成就和结果,是法治建设的有力素材。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转化以审计监督信息质量为前提。而信息质量是审计机关权限和独立性保障、审计方法技术胜任等方面的综合反映。一方面体现在“报告”问题首先要“发现”问题,另一方面体现在完成“发现”“报告”“整改”问题的一系列审计监督业务之后,对成果进行升华利用。因此,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事实上是审计监督发挥法治功能机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审计整改制度侧重于强制整改,而审计监督成果转化制度则是一种理想的运用模式,是非强制的,也是建设性的,成果转化制度与移送制度的区别就在于此。审计机关作为高层次的监督者,具备从宏观层面把握整体的先天优势,并可以超脱地提出提高整体绩效水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