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早在2017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重点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将防风险放在了“三大攻坚战”之首。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新时代,而高质量发展必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金融系统性风险。 顾名思义,金融风险与金融系统性风险是不一样的。所谓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外在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对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的整个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体系所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主要特点之一是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是对整个金融市场或绝大多数的金融企业或机构造成普遍性的不利影响,而非显现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偶发事件。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违约风险、道德风险等,其风险主要是个别金融机构所特有的,也被称为“可分散风险”。2017年12月份的各类经济数据显示,12月系统性金融风险总指数为0.543,较11月的0.465抬升0.078,抬升幅度较大2018年金融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水平,如巨灾风险指标(CATFIN)在近期仍有上升趋势。国家审计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守护神”,国家审计如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是值得研究的现实课题。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货币经济是经济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亚当·斯密的“真实票据”理论认为,只要银行投资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银行经营安全稳定。关于金融安全,在学术界也可被称为金融稳定,是指整个的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其配置资源、分散风险、资金清算、支付结算的功能,即使是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也依然能发挥其基本功能。而其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依然能够发挥其基本功能。哈耶克的“自由银行制度”学派、麦金农和肖“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1973)、乔治·斯蒂格勒(Stigler,1971)的监管经济理论等为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供了诸多基础理论。同时,金融审计在风险防范中也发挥着积极效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防范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对金融活动潜在风险的评估也是法案所规定的审计署的职责。2008年10月,美国国会批准了《经济稳定紧急法案》中的“问题资产救助计划”,同时要求GAO至少每60天(两个月)要汇报救助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二)国内文献 宋清华(1999)、高山(2009)、王志刚(2016)从金融监管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陈景、陈苏广(2007),潘正彦(2008),王辉(2014),董维明、冯根福(2015)从金融审计的微观层面进行分析并认为,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密集存在,如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提出金融审计应当而且能够在金融监管和控制金融风险发挥积极作用。陈文夏(2011)、杨进(2014)认为应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特点和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动态审计预警体系。蔡利、周微(2016)分析指出政府审计功能发挥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且这种功能作用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也有一些学者(杨书怀,2016;张维,2017)及审计署金融审计司课题组,结合新的监管制度及形势,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从关注金融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提出国家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路径选择,以及审计机关应当从宏观视角、综合视角和动态视角三个方面来拓宽审计视野。 综上可见,由于金融在经济中的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金融监管理论及金融审计实务被不断发展与完善。但无论是从相关数据显示,还是从其他非财务因素比对,防范系统性风险与防范单个、可分散金融风险还是有差别的。国家审计的独特属性、职能地位使其能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作用已毫无置疑,但其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具体的审计项目中怎样实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三、国家审计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机理 (一)经济监督职能 纵观国内外关于审计职能的研究,无论是“单一职能论”(英国《国家审计法》,1983;管锦康,1989等)还是“多职能论”(张以宽,1983;裘宗舜1988;刘洁,2005等),都将审计监督作为审计本身内在的固有功能。经济监督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也是其他职能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我国《审计法》第一条指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可见首先突出和强调了审计“监督”职能,监督是审计的基础职能。同时,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已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揭露、查处金融领域重大违规违法问题,检查、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能促进金融业安全健康地发展。 (二)经济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审计监督职能的深入和细化,也是其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扩展。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经济资料、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审查,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所查明的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估金融风险,提出改善风险管理的审计建议以维护金融安全。与我国现行的“一行二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相比,大多监管部门只适应于对某一行业的风险进行分析,很难从总体上对金融业整个风险进行评估,而且金融监管的“二会”主要以准入、准出及业务监管为主,其目标指向与国家审计有较大区别。2017年7月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相比之下,国家审计不仅是独立的经济监督、党和国家的监督部门,还是经济评价的部门,具有其他非审计监管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立性、客观性、权威性及宏观性,其信息来源广、地位高、取证方法多等优势,使得金融风险评估及揭示更具综合性,更能客观准确地从宏观层面发现问题,分析并判断由外部环境因素、国际贸易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所产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