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发布实施以及中央深改组按照“1+6”推进方式进行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任务的基本完成,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进最普惠民生福祉和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已经成为当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尽责履职的最大政治任务。其中,持续推进污染防治、不断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着力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和全面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也就是全面应对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累积起来的十分严重的自然资源挑战和生态环境危机,是近期生态文明建设最直接的刚性目标。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时期”。为了健康、有序、规范、高效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各种监督力量,必须强化各种监管力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监督子体系的环境审计,毫无疑问是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最重要的监督制度和监管机制。环境审计及时嵌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通过专业、独立、权威的知识体系、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进行实时或适时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 诚然,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全新的环境审计领域,不论在审计目的目标、对象内容还是在审计程序方式、技术方法等环境审计基本理论与方法方面,现行环境审计显然不能完全满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审计监督或审计监管需要,迫切需要进行理论探讨和体系重构,需要重新系统回答环境审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依据、发展必然、体系内容和理论创新等基本问题。 一、环境审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意义 生态文明的核心要义在于“生态的文明”或“文明的生态化”,指的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从人类文明演化的历史进程来看,生态文明是扬弃农耕文明、超越工业文明的一种新型社会文明形态,是人类文明的全面进步和根本转向。生态文明后缀“建设”,这是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中国创造和中国智慧。生态文明建设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处在工业化、城镇化中后期的最大实际,针对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日渐突出的矛盾现实,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自然基础上所做出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推动社会高水平进步的重大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 从哲学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人类在自然之本质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界之统一的实践活动,是人类在社会中依据自己的时代性文明对自然界的改造、建设和构造活动。生态文明建设旨在通过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维系和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同向、同构、同态、同质发展。从公共管理学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人类所有实践活动的举国工程和全民行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最主要的生产者、提供者和主导者,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公共权力的运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全面深入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进一步,从公共治理角度讲,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共事务性活动,都离不开系统性、制度性监督。而环境审计本质上就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系统性和制度性监督体系,关注的是支配或影响经济社会运行背后的公共权力及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换句话说,哪里有公共权力、哪里有运行这种公共权力的公共政策、哪里有这种公共政策所调配的公共资源,哪里就需要环境审计;很显然,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环境审计,也离不开环境审计;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到哪里,环境审计就应该跟踪、覆盖、治理到哪里。 一是监督和评价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运行离不开环境审计。所谓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公共事务以及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秩序、增进生态文明建设财富的权位和势力。从本源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均源于全体人民,是凝聚并且体现人民意志或公共意志的一种力量。在现代社会,鉴于社会发展普遍受“交易成本”和“效率优先”等因素的制约,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来进行,而往往是授权于政府或特定的公共机构。以此而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承担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是一种典型的以生态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得以存在的重要条件”,“审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很明显,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运行或者生态文明建设公共受托责任履行与环境审计之间存在天然的内在联系。唯有通过环境审计对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评价与监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运行的正当性,避免机会主义行为,防止公共权力过度膨胀。 二是监督和评价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执行离不开环境审计。所谓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用来完成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并加以管理和服务的载体,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所为和所不为的所有内容。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调用和配置公共资源的,换句话说,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权力对公共资源的支配是通过公共政策实现的。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极为重要的行政工具,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制定是否公平正义、执行是否合理合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度和达成性。环境审计正是可以对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政策的这种价值性,从形式、事实和价值等多个维度做出客观判断的有效政策工具。 三是监督和评价生态文明建设公共资源运用离不开环境审计。所谓生态文明建设公共资源,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所投入的公共资金,也就是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广大人民群众公有公用的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通常是指公共财政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现阶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为关键的瓶颈是:生态文明建设立项项目的配套资金筹措是否及时、到位是否足额以及使用是否恰当。毋庸置疑,配置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应该立足社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吸纳个人和社会资金。但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启动或初级阶段,公共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确实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关键中的关键、重要中的重要。通过这部分资金的“孵化”效应和“种子”作用,可以吸纳或撬动更为庞大的社会资金。因此,这部分初始资金筹集是否及时、使用是否得当、提质增效如何,迫切需要环境审计从财务性、合规性、绩效性等方面进行“全覆盖”“全跟踪”和“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