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计监督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
王萍 

作者简介:
王萍,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

原文出处:
消费导刊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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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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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计制度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基石。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构建完善的行政审计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是十九大以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

      一、行政审计监督制度的内涵

      (一)行政审计监督制度的概念

      行政审计制度在国家机构中地位显著,有助于保证国家职能部门有序、稳定运转,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对审计机关的设立、组织、职能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央、地方审计机关设立是核心,是具体执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第二,明确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地方受中央的直属领导,以《宪法》、《审计法》为核心,确保行政审计工作的独立行使。

      行政审计监督旨在通过对国家机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其实质由四个要素构成:一是,方式要素,运用审计实施行政监督。二是,主体要素,宪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行使。三是,权力要素,审计具有监督权。四是,对象要素,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

      (二)行政审计监督制度的特点

      行政审计监督贯穿于国家机关经济稳定运行过程,保障行政经济有序、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强制性。行政审计是由《宪法》、《审计法》所规定,层级较高,由此,对行政审计的强制性进行了强调。凡涉及国家财政资金的单位、工作人员都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处理结果依法整改。通过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审计的威慑力。

      二是,职权法定性。行政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行政审计实务中,必须在法律框架约束下进行,公平公正,依法履行职责、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独立性。行政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干扰,独立进行,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有效地防范经济类型案件,提升审计监督的效果。国家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行政审计机关的经费、人员配备、领导任免等基于独立性原因做出部署,以确保审计监督工作能够合法、合规、独立进行。

      四是,系统性。行政审计机关规模庞大,在国家经济社会运行中发挥着“免疫系统”的功能。各层级机关构建行政审计系统,实施整体防御,保障国家资金有序使用,防范舞弊、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事件。

      五是,广泛性。行政审计的监督权力来自于人民,在行使审计职权时,尤其要关注社会民生工程,体现执政党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行政审计不仅仅是经济审计,还要兼顾环境审计、资源审计等,推进民主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运行。

      二、我国行政审计监督立法存在的不足

      《审计法》自1994年出台,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明确将行政审计定位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随后,相继出台了审计条例、准则等进行辅助,尤其是财政金融审计监督方面的法规,行政审计监督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然而,由于我国行政审计起步较晚,《审计法》也已修订了十三年,当前在监督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一)行政审计监督独立性缺失,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性

      《宪法》、《审计法》对行政审计监督的机构设置、职权行使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问题,影响了行政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双重领导体制下,行政审计机关同时受中央、地方领导,而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审计对象往往是地方行政机关、重点项目,在监督过程中难免受到限制与制约。行政审计机关运行的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付,而二者之间又是审查与被审查的关系,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审计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中,但实际拨付并不理想,影响到行政审计工作的有序推进。行政审计监督独立性缺失还表现在地方审计机关领导的任命,往往由地方政府领导提名,这难免给行政审计工作造成制衡,在职权行使中受到约束。可见,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领导、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任命需地方政府提名,由此导致行政审计工作的权限受到了限制,畏手畏脚。现行的行政审计监督体制,存在独立性缺失的问题,有碍行政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与有效性。

      (二)行政绩效审计缺乏规范化,影响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宪法》、《审计法》确立了行政审计机关的审计权威,对绩效审计的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不仅包括国家资金使用审计,还有公共资源利用审计,旨在构建完善的审计监督制度,使行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然而,关于行政绩效审计的标准、方法等未进行具体规定,审计流于形式、问责制度缺失,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虽然行政审计均形成了报告文件,但由于审计评价标准不统一、方法不明确,导致审计结果无法形成统一标准,无法发挥出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的功能。例如,对涉及国家资金的审计,更依靠于财务数据作为审计资料,但公共资源利用审计因缺乏标准导致大多依靠主观性判断,难以给政府提供有益的参考。受双重领导体制的约束,导致行政审计机关自主配置审计资源、开展审计监督受限,且由于问责制度不充足,影响到审计效果。缺乏追求机制已成为审计监督体系最薄弱环节,存在地方政府领导对行政审计工作认识不足、支持不够,导致行政审计自主性、裁量权受限,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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