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 我国现行三档增值税率和征收率是导致混合销售行为存在根源。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区分纳税人按照什么税率交税。我国大部分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因此,在审计中关注混合销售行为,准确把握混合销售标准是维护国家和企业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文件解读中指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上述条款和解读是在审计实践中判断混合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一些行业的混合销售做出了特殊规定。比如,将餐饮企业兼营外卖食品统一明确为按“餐饮服务”征收增值税;将电梯的生产和安装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在审计中既要熟练掌握混合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又要充分了解混合销售的一些特殊规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优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国家法定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七项免税项目。在这七项优惠里有几个关键词需要特别注意:(1)第四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中,应关注“直接”,如果不是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仪器和设备是不能免征的;(2)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中,应关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其并没有包含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外国公司和个人无偿援助物资和设备的情况;(3)第六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中,应关注“组织”,如果是其他个人进口的物品不在免税之列;(4)第七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自然人使用过的物品,若是销售企业或单位使用过的物品应该依法纳税。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或公告形式规定的增值税减免项目,主要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饲料(豆粕类除外)和制种、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债转股、小微企业、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等。 三是“营改增”项目和营业税平移优惠项目。2016年5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规定了一些优惠项目,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到增值税里,优惠项目和力度保持不变。 三个层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已达170多项,这些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企业是否充分享受政策红利,都是审计重点。同时,有些优惠政策规定了期限和对象,在审计中应该特别注意,防止优惠政策被错用、乱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增值税发票 现行增值税发票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可以继续使用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对增值税发票审计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合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的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明确的是通行费若是财政票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换言之,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收业务、旅游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安全保护、武装守护押运、签证代理、代理进口货物、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境外单位组织的境内考试、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等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识别。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上限额度,超限额发票是无效发票,不允许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