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人口总量长期受学界关注,研究颇多,但由于史料不足等原因,不同研究得出的结果甚至相差四五倍。①2002年,葛剑雄主编的《中国人口史》全部出齐,共6卷400万字,学界评价颇高,被认为“是中国人口史研究无愧于泱泱人口大国的里程碑,也是中国史学界近年以来最令人注目的成果之一”。②对于这一人口通史巨著而言,研究每个断代的人口总量自是题中应有之义,甚至有学者认为该书最大贡献就在于“依据大量实证研究,给出了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人口总量的一个比较接近真相的估计,纠正了前人一些习以为常的以讹传讹的认识”。③其中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由吴松弟著,“是中国历史人口地理研究中的一部成功之作”,辽代部分被认为“以其独特的思考和数据,对辽代的人口进行了新的估测”;对于辽代人口数据的丁户关系也“作出了超越前人的成绩”。④吴书唯一冠以“新考”之名的《辽代人口新考》不同于其他学者通过户数推算人口数,而是由丁数推算新的户数,进而推算人口数。这一研究视角的确新颖,再加上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的巨大影响,《辽代人口新考》在学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对于这一研究方法乃至丁户关系,学界鲜有回应,笔者不敢苟同,故特论于下,以求教于方家。 一、辽代户均丁数之误 吴书认为“由于辽代实行全民兵役制,军丁数即等于丁数”,⑤15岁至50岁男子均隶属兵籍即丁籍,只有依据丁数,才能推算出比较可靠的辽代人口。现存辽代户口数据中丁数基本均为户数的2倍,吴书并没有直接取这一倍数,而是利用民国农村统计数据进行了重新推算,得出每户有2.08丁。由传世文献所载丁数根据2.08这一倍数求出新的户数,再根据户均人口数求出总人口数。户均丁数是其论述的基础,也是相对以往研究最新之处,但是求出的具体过程却略有值得推敲之处,兹引原文如下: 据20世纪30年代初在全国十余个省进行的抽样调查,15岁至49岁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7%(据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59页。本条资料为侯杨方提供)。不过,考虑到近代以来由于医药的进步,民国时期成年人的平均死亡年龄应该大于辽代,需要将辽代15岁至49岁的人口占全国的比例修订为60%。此外,当代世界绝大多数民族的性比率大致维持在106~108左右,受自然规律制约古代婴儿的性比例不应有差别。据曹树基的意见,明清时期在有溺婴的非自然状态下,性比例大致在110,有时出现较高的性比例,其基本原因是由于户口调查时没有统计女童(参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四卷第十章第二节)。何炳棣列举了清乾隆四十一年至道光三十年全国32个府州县的性比率,其下限在101.1,上限除个别县高达150以上,一般在130左右(何炳棣《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第四章,表14,第56~57页)。辽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溺女婴的现象并不多见,笔者利用《辽代石刻汇编》,对119个核心家庭子女的性别作了分类统计,发现其性比例为119,与何炳棣列举的明清的数据相比并无特殊之处。据此,辽代的性比例应与明清时期基本一致,在110左右。如考虑15岁至49岁的人口占全国的比例为60%,依110的性比例,则15岁至49岁的男子占全国的比例为31.43%。由于辽代丁的年龄是15岁至50岁,估计丁数约占全国人口的32%。金代几个年度的每户平均口数,在6.36~6.78之间(见本卷第四章第三节)。汉族也是辽代的主要民族,因而辽的每户平均人口应大体同于金代。如果以每户6.5口计,则平均每户有丁2.08。因此,仅仅依据《辽史·地理志》所载的户数估计辽代人口,势必要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⑥ 可见,第一步是得出辽代15岁至49岁人口所占比例,第二步是得出辽代的性别比,第三步是得出辽代丁所占人口的比例,第四步是得出辽代每户平均人口,第五步是得出辽代平均每户的丁数。最后求出的辽代每户平均2.08丁的结果,比文献所载每户2丁略高,这是所谓新考的基础。可惜的是,这一结果并不准确。 (1)辽代15岁到49岁人口所占比例 15岁到49岁人口所占比例由乔启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学》而得,乔书依据的数据采自民国农村人口调查的五个统计,分别为安徽等7省16处、⑦安徽等4省11处、⑧河北定县、⑨河北等11省22处、⑩河北等16省101处。(11)这些统计是否适用于估测辽代人口恐怕还需思考,首先数据来源为农村调查,并不包含城市,而辽代贵族家庭规模一般比普通农民家要庞大;其次调查区域为内地,基本不覆盖历史上辽朝统辖区域,尽管辽朝有一定数量甚至说很多数量的汉人,但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生活恐怕还是有所不同;再次,民国时期军阀割据,社会动荡,而且书中也写道“大概由于华北中年人口移殖东三省者较多,以及调查时期漏报”而有一定偏差。(12) 当然,本着有胜于无的原则,这些统计所得数据也许还勉强可用。但是,吴书所引乔书第59页为五岁分组表,15岁至49岁合计算出的比例为51.5%,乔书另有少壮老分组法而壮年组恰为15岁至49岁,明确写道“壮年人口计百分之五一·五”,(13)绝非吴书所用的57%。吴书注道“本条资料为侯杨方提供”,恐怕未曾检看原书。此一初始的关键比例出现了5.5%的偏差,下面的全部计算也就都随着出现了更大的差距。吴书认为因医药进步,民国时期平均死亡年龄提高,又将比例由57%提升到60%,不知这3%何所得来,当然有可能是为了取整而便于计算,此姑置不论。 (2)辽代的性别比 吴书自言统计119个辽代家庭得出了119的性比例,说与何炳棣列举的明清数据无特殊之处,但何书所得范围宽泛,“一般在130左右”,相差略多。曹树基对明清时期有溺婴的非自然状态下统计出的性比例为110,吴书言辽代妇女地位高,溺女婴现象并不多见,似乎性比例因此应略有降低,但自己统计得出的119仍高于110。尽管有种种不合,吴书最后还是采用曹书所得110作为辽代的性比例,这一性别比的选用似乎并没有很强的说服力。 (3)辽代丁所占人口的比例 吴书根据得到的15岁至49岁的人口比例60%、性比例110,算出这一年龄段的男子比例31.43%。由于辽代丁年龄为15岁到50岁,需要加上50岁的人口,吴书将比例由31.43%提升到32%。但是,如果增加50岁的人口,似乎应该在用性比例算出31.43%这一比例之前将之考虑在内,而非其后。仅因民国时期死亡年龄高,吴书就在无数据支持之下将比例由57%“修订为60%”,如将这一岁的差距算在这多出来的3%里面似乎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