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审美与利害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维嘉,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声称:我们对美的判断,不同于对快适和对善的判断,既不带有、也不激发利害或兴趣。本文通过解决学者们提出的三点挑战,证明康德该理论的正确性。笔者在文中联系《纯粹理性批判》的“三重综合”学说,揭示审美之无利害性的先验依据,即想象力之再生综合。在此基础上,笔者主张鉴赏判断以其“无所谓实存”有别于感官判断,又以其“不依赖概念”有别于道德判断。虽然在经验层面上,我们期望审美客体的继续实存、以保留其在心灵中的鲜明表象;但在先验层面上,我们对美的愉悦完全不激发兴趣。这样一种无关于欲求能力的愉悦,指向了我们理论理性的追求及其与实践理性的终极统一。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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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04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我们对美的判断,不同于对快适(Angenehme)或善的判断,既不带有、也不激起利害或兴趣(Interesse)(KU 5,S.204-211)。①这一主张不仅建立了鉴赏判断的自主性、引出其主观普遍性,还在艺术史上对形式主义和唯美主义(特别其“为艺术而艺术”的口号)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康德学者们对此提出了三点挑战:

       (1)阿梅里克斯(K.Ameriks)声称,康德对审美无利害性的分析只是借助了“快速的排除法”,即:因为审美判断应当是区分于快适或道德的判断,而后者又都是带有利害的,所以审美必然是不带利害的。(Ameriks,p.294)类似地,曹俊峰认为康德的证明“理由不够充分”,“用的是一种不甚严密的反证法”;(曹俊峰,第162页)范德纳贝勒(B.Vandenabeele)也主张康德“没给出可信的”论证,而是“留下了颇可争议”的说法。(Vandenabeele,pp.217-218)

       (2)盖厄(P.Guyer)问到:审美的无利害性,究竟在其“无所谓实存”,还是在其“不依赖客体概念”?(Guyer,1996,pp.101-102)康德同时采取了这两条进路,却未说明孰为优先。

       (3)克劳福德(D.Crawford)、库伦坎普夫(J.Kulenkampff)和埃利森(H.Allison)进一步质疑了康德关于审美不引起兴趣的主张。(cf.Crawford,p.52;Kulenkampff,1990,pp.108-109;Allison,pp.95-96)当我们欣赏美景或美术时,难道不会对客体的继续实存感到利害、并以其概念为目的吗?康德的说法似乎反直觉、反常识了。

       本文研究康德关于审美与利害的理论,并将通过解决上述难点,证明其正确性。文章分三部分:首先,笔者将详细阐释康德的“利害”概念及其与快适、与善的关系。然后,笔者将联系《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三重综合”学说,揭示审美之无利害性的先验依据,进而指出:鉴赏判断以其“无实存”有别于感官判断,又以其“无概念:’有别于道德判断,所以康德提出的两条进路不可或缺。最后,笔者将区分两种语境:在经验层面上,我们期望审美客体的继续实存、以保留其在心灵中的鲜明表象;但在先验层面上,审美并不引起兴趣,所以康德的主张是可信的。美感与欲求能力无直接关系,而是指向了我们理论理性的追求及其与实践理性的终极统一。

       一、康德的“利害”说

       在《判断力批判》正文开篇的第一“契机”中,康德提出:我们对美的判断(即鉴赏判断或审美判断)的规定依据“不带任何利害”(KU 5,S.204)。那么,何为“利害”?

       一方面,康德将“利害”定义为“可被偶然规定的意志(Wille)对理性原则的依赖性”(GMS 4,S.413)。对康德而言,“欲求能力,如果它只是通过概念,亦即按照一个目的的表象行动而是可规定的,它就会是意志”(KU 5,S.220)。②带有利害时,我们的欲求能力依赖“原则”、并可被“概念”规定。比如,当某人对享用美酒感兴趣,他必然对所求之物有个概念,而这概念就可能规定他的欲求能力;哪怕此人无知于“酒”这一经验概念,他也必然有类似“这种东西”的概念或某个专名。所以,概念是构成“利害”的一个核心要素。

       另一方面,康德提出:“当我们把一种愉悦与一个客体之实存(Existenz)的表象相联系,我们就把这种愉悦称为利害。”(ibid.,S.204)他还说:“意愿某物就是对它的实存感到愉悦,即,对它有兴趣。”(ibid.,S.209)在康德哲学中,“实存”指一个事物能被感官(Sinn)所感受并被知性范畴所规定的特征;这种特征“永远不能仅仅从这事物的概念中得出”(KrV,A225/B272)。③所以,我们对一个客体的兴趣总是对其实存的兴趣;对客体之实存的表象是构成“利害”的另一个核心要素。

       在笔者看来,以上两个要素共同构成了“带有利害”的必要条件:当我们对某物感到兴趣,其概念就可以规定我们的欲求能力、使我们为其实存采取行动。意愿某物之实存就是将其概念视为目的。于是康德提出,我们对道德善(Sittlichgute)的愉悦不带利害(cf.:KU 5,S.354),因为它指的不是任何实存的客体,而是欲求能力与道德律相一致的心灵状态。康德还主张,虽然无理性的动物会对食物或异性的实存感到愉悦,但这种愉悦伴随的仅仅是“冲动”、而非利害,因为动物没有高等的欲求能力、无法设想任何概念。(cf.GMS 4,S.460)正如埃里森所指出的:作为理性主体,我们不单单有兴趣,还要通过“理性认可(rational endorsement)”以对某物“采取兴趣(take an interest)”。(Allison,p.87)

       康德已经指出:既然兴趣与欲求能力相关,其满足就会带来愉悦。那么,愉悦究竟是利害的基础或动机,还仅仅是兴趣之满足的副作用?换言之,我们是为了愉悦而欲求某物、对之产生兴趣,还是出于某种愉悦之外的原因对它感兴趣(无论它的实存是否真的带来愉悦)?这一问题将我们引向了康德对两种利害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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