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自律论是现代思想特有的。文艺复兴以降,伴随着“人”的发现,艺术与宗教、道德、科学活动渐渐脱节,为自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历史背景。但是,审美自律论并非对艺术史经验的总结,而是基于主体正当性问题视野作出的认定。如阿多诺所说:“在主体获得解放之前,艺术无疑在某种意义上更直接地属于社会,而不像后来那样。艺术自律,艺术日益独立于社会,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意识在起作用,这种意识本身与社会结构相关联。在此意识出现之前,艺术固然与社会统治力量和习俗发生冲突,却并不自以为是独立的。”①哈贝马斯依从韦伯关于现代社会合理化的论述,把启蒙时代的现代性计划概括为不同价值领域的分立:“文化现代性的特征在于,宗教和形而上学中所表现的实质理性分裂成三个自律的领域,即科学、道德和艺术。由于统一的宗教和形而上学世界观的崩溃,这些领域走向分化。18世纪以后,从旧世界观继承下来的问题被置于并归入有效性的特殊方面:真理、规范的正当性、真实与美。于是,它们可以当作知识问题、正义与道德问题或趣味问题来处理。”他还简略勾画了现代艺术史中自律观念的发展轮廓。美的范畴和美的对象范围最早确立于文艺复兴;18世纪,文学、美术、音乐作为独立于宗教和宫廷生活的活动被纳入制度;19世纪中叶唯美主义艺术观兴起,鼓励艺术家遵照“为艺术而艺术”的宗旨去创作。“审美领域的自律因此变成一个有意的计划:天才的艺术家可以摆脱常规认识和日常行动的约束,赋予他在邂逅自己已解体的主体性时所产生的经验以真正的表现。”② 文艺复兴极大改变了艺术在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不过缺少相应的理论反思。克利斯特勒指出:“与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相反,文艺复兴没有提出一个美的艺术体系或综合的美学理论。”“文艺复兴对美的思考仍然和艺术无关,并且明显受古代模式的影响。”美的艺术体系与现代美学形成于18世纪上半叶。巴托在《归于单一原则的美的艺术》中拟定了一个现代艺术体系。美的艺术有别于机械艺术,以愉快为目的,包括:音乐、诗、绘画、雕刻和舞蹈。另外还有兼顾愉快和有用性的第三类艺术,包括论辩术和建筑术。巴托试图以“模仿美的自然”为共同原则来统摄这些艺术门类③。鲍姆嘉通《美学》袭用“自由艺术”一词,但他显然对法国学界的议论有所敏感。他给美学的定义是:“美学作为自由艺术的理论、低级认识论、美的思维的艺术和与理性类似的思维的艺术是感性认识的科学。”尽管此书只论及诗和论辩术,然而如他在一封书信里明示的,所谓“自由艺术”就是指“美的艺术”,其内容与巴托所列的两类艺术基本相同④。这个定义至少从形式上把美的概念与善的概念区分开来,排除了对艺术的实用的、道德的评价,将美和艺术当作认识论问题置于唯理论体系中加以探究。康德为解决之前留下的疑难,选择接续这一思路,在主体哲学框架内确证了审美自律论。 一、自律的概念 自律(Autonomi)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意志自律是意志因以自己就是自己(不依赖于意愿对象的任何性状)的法则的性状。”⑤要解释这个定义,必须区分几对概念。首先是意志(Wille)与任意(Willkür)之分。阿利森指出,康德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意志”一词:广义的“意志”指意愿(Wollen)能力;狭义的“意志”与“任意”相对,分别指这种能力的立法功能和执行功能⑥。按《道德形而上学》里的区分,二者同属于欲求能力:若它与自己产生客体的行动能力的意识结合在一起,就叫做任意;否则,叫做愿望(Wunsch)。若其内在规定根据是在主体的理性中发现的,就叫做意志。“法则来自意志,准则来自任意。”⑦简言之,任意是选择的能力,与行动相关;意志是立法的能力,亦即实践理性本身。接着是准则(Maxime)与法则(Gesetz)之分。准则是行动的主观原则,有别于客观原则即实践法则。一条实践原理,如果其规定条件只被主体视为对自己的意志有效,就是主体据以行动的准则;如果其规定条件被认作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则是主体据以应当行动的法则⑧。最后是两个自由概念的区分。任意可以受纯粹理性规定,也可以只由爱好(感性冲动)来规定;前者是自由的任意,后者是动物的任意。人的任意虽受冲动刺激,但不受它规定,因而是自由的。“任意的自由是不受感性冲动规定的独立性,这是消极的自由概念。积极的自由概念是,纯粹理性能够自身就是实践的。”⑨任意常常依赖于遵从感性冲动或爱好行事的自然法则,只提供合理地遵从病理学法则的规范,是他律(Heteronomi)的。在立法的场合,消极意义的自由表现为道德法则对准则的质料(欲求的客体)的独立性,积极意义的自由则表现为意志通过从准则中抽取出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意。“道德法则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⑩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沿用“自律”一词,但意义有所改变。他认为,主体有三种高级的即包含自律的能力:认识能力(知性)、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判断力)、欲求能力(理性)。在此,“自律”有两层含义:一是三种能力不能再从一个共同根据推导出来,二是每一种能力都是先天立法的。反思判断力包括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而在三种自律的能力中,与知性和理性并列的实际只是审美判断力。因为在康德看来,唯有这种能力包含着判断力完全先天地用作对自然进行反思的基础的原则(11)。知性和理性除了按逻辑形式能运用于不论何种来源的原则,还按内容有自己的立法,从而形成自然概念与自由概念两个领域。与之不同,判断力虽然是立法的,却没有自己的领域。判断力的立法不是给自然颁定法则,而是为了反思自然给它自己颁定法则,所以与其说是自律,毋宁说是再自律(Heautonomi)。判断力的先天原则是自然的合目的性。“自然的合目的性是一个特殊的先天概念,它只在反思判断力中有其根源。”藉之,自然被表现为好像有一个知性包含着经验法则多样统一性之根据似的。这种合目的性与实践的(技术的或道德的)合目的性完全不同,尽管是按与后者的类比来思考的。它既非自然概念,亦非自由概念,仅仅表现判断力的一个主观原则(12)。审美判断力是通过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对形式的(主观的)合目的性作评判的能力。审美判断只涉及客体表象中纯主观的或者说构成表象与主体关系的东西,亦即表象的审美性状。这种性状不能成为任何知识成分,只是与表象结合着的情感。如此,一个对象被称作合目的的,仅仅由于其表象直接与愉快相结合;而对象的形式在关于该形式的纯反思里被评判为愉快的根据。这愉快所能表达的无非是客体对于反思判断力中起作用的认识能力的适合性,具体说,是引起的想象力与知性的协调一致(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