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貣”与“贷” “貣”见于《说文·贝部》:“貣,从人求物也。”“贷”亦见于《说文·贝部》:“贷,施也。”从意义上看,二者有“求”与“施”的区别,也即“貣”表示从他处借入,“贷”表示施于他人。随着出土文献材料的刊布,“貣”与“贷”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进一步考察研究。 “貣”字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金文材料中,其分布及使用情况如表1所示。
金文材料中的“貣”共21例,主要有两种写法,即从戈从贝和从弋从贝。第一种写法中,戈上贝下者9例,见于春秋晚期晋国文字;贝左戈右者7例,见于春秋晚期蔡国文字。第二种写法5例,见于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铜器铭文中。“貣”主要有两种用法,读作“贰”或“忒”。后一种用法所占比重较大,为常见用法。未见用《说文》所载意义者。“貣”在战国楚简的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包山楚简“貣”共24例,均从戈从贝,其中戈上贝下者15例,贝左戈右者9例,见于文书材料中。清华简“貣”戈上贝下者3例,贝左戈右者1例。由表2可知,楚简文献材料中开始大量出现“貣”读作“贷”的用法,总计27例。其中包山楚简中“貣”常用于“人名+为+人名+貣+黄金”句式,共有19例。如103简有“子司马以王命命
陵公
宜阳司马强越貣异之黄金,以貣鄗
以籴穜”,前一“貣”表借入,后一“貣”表借出。清华简中的6例“貣”,读为“贷”者3例,两例表示人名,一例表示借出。在目前所见楚简文献中,“貣”表借入者23例,表借出者2例,其意义大多与《说文》所载一致,也即表示“从人求物”。这可能与文献材料的性质有关,由于包山楚简中常见借入黄金的事件,所以“貣”表借入较为普遍。 “贷”字形首见于秦简文献中,与“貣”并存,二者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秦简文献材料中,早期未见“贷”,如睡虎地秦简7例均作“貣”。中晚期“貣”、“贷”并存,见于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从使用数量上看,里耶秦简中“貣”少于“贷”,岳麓书院藏秦简与之相反。但在使用总数上,秦简中“貣”的使用数量是“贷”的两倍。 “貣”、“贷”共现于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中。里耶秦简中二字见于第八出土地层,内容为文书档案。用法上,“貣”与“贷”均见与“出”连用者,作“某人+出貣/贷+某人”,前者4例,后者8例。例如: (1)卅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奴绎、尉史过出貣罚戍士五(伍)醴阳同□禄。(里耶秦简0761) (2)禀人忠出贷更戍城父士五(伍)阳
倗八月九月。(里耶秦简0980) 二者并无意义上的区别,均既可表示借入,也可表示借出,甚至出现在同一条简文中。例如: (3)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貣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仓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徐□入□。(里耶秦简1563)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貣”共22次,其分布情况主要是《为吏治官及黔首》2次,《数》3次,奏谳书6次,秦律令文献11次。“贷”7次,均见于秦律令文献。其中,奏谳书中的“貣”均出现于《学为伪书案》中。秦律令中的“貣”见于《田律》4次,《司空律》1次,《斋④律》1次,“内史郡二千石共令”6次。“贷”仅见于“内史郡二千石共令”,并且在同一条简文中,二者并存。例如: (4)当貣者,告作所县偿及贷。(《岳麓书院藏秦简(肆)》330) (5)刍稾积五岁以上者以贷,黔首欲貣者,到收刍稾时而责之,黔首莫欲貣,貣而弗能索者……(《岳麓书院藏秦简(肆)》386) “貣”既可以表示借入,也可以表示借出,前者18例,后者4例。如《学为伪书案》有:“欲貣钱胡阳少内,以私印封,起室把诣于矰,幸其肯以威貣学钱。”前一个“貣”表示“从人求物”,后一个“貣”表示“施”。而“贷”主要表借出,偶表借入。如秦律令301简有“相贷赀缗者”,表示相互之间借钱者,包含借入、借出两种情况。总之,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表示借入是“貣”的常见用法,“贷”则常用来表示借出。二者用法仅偶有交叉,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