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下,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角度分类,公司的代理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冲突。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是二者代理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企业所有权结构决定了代理成本(Jensen和Meckling,1976),在股权结构分散的企业中,业绩基础奖励方案能帮助公司有效的治理代理问题,股权结构越分散,代理成本越高(Morck等,1986;Ang、Cole和Lin,2000)。Chow(1982)认为,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其转移股东财富的意愿负相关,即管理层持有股份越少,越有可能侵吞股东利益,向外部转移股东财富。因此,企业所有权越分散,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代理成本就越高(Demsetz,1983)。 其二,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虽然理论上来说,集中的股权结构能减少企业中存在的代理问题,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并非极度分散,可是企业中的代理冲突仍然非常严重。La Porta等(1999,2000)认为,对多数企业来说,由于大股东和小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目标和自身利益的不一致,代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管理层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了企业的代理问题。当控股股东持股水平较高时,大股东可以利用自身具有的资源优势和激励(正向或负向)机制有效地监督代理人(Jensen和Meckling,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Boehmer和Kelley,2009),带来利益协同效应(Alignment effects),从而解决代理问题。但是此时,控股股东高水平的持股又会带来管理层“壕沟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s)(La porta等,1999;Dyck和Zigales,2004等),其他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Demsetz,1983;Fama和Jensen,1983),最终会体现为企业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出现“掏空”行为(Johnson等,2000)。即便“掏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并且普遍存在于美国以及亚非拉国家的上市公司中(La porta等,1999),但大股东“掏空”行为激化了公司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剧了公司的代理问题。 其三,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杠杆经营模式能够极大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作为公司剩余收益分配的所有者,对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具有更强的偏好。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其收益相对缺乏弹性,而公司对于高风险项目的投资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又会部分地转移到债权人身上(Jensen和Meckling,1976)。 一、外部审计对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代理问题的解决路径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因此对于双方而言,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相同。委托人独立于生产经营,因此相较于受托人来说,两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委托人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代理人的行为难以被直接观察,因此代理人将会采取利己行为(超额在职消费、过度投资或闲置资金等)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一类道德风险就是代理成本产生的原因之一(Holmstrom,1979)。另外,由于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目标不同,在自利的驱使下,管理层将尽可能地追求个人利益,而非所有者利益。管理层日常劳动产生的利润完全归股东所有,但自身薪酬一般都为固定值。与此同时,管理层能够进行自身无成本的在职消费等行为,这样付出与收获的不对称会导致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出现冲突。因此,要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就要从信息、利益和激励三条路径进行分析。 从激励的角度来看,根据最佳契约论的结论,建立完整、全面、优质的企业激励机制能够帮助公司有效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由于股东和管理层两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因此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帮助股东缩小由于管理层实际利益与预期利益之间的差距,尤其是企业股权激励政策,促进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期望趋于一致,在为管理层提供新的利益获取途径的同时,将管理层业绩与公司绩效、股东利益进行捆绑,用以解决由于不同主体利益目标不同而产生的代理冲突。传统观点认为,将公司业绩等一类显性财务指标作为管理层薪酬激励计划的评价标准,能促使管理层为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提升,在公司治理层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代理成本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则是在MM理论的基础上,放松了完全确定性假设,更直接地将公司的股利政策与代理问题进行了联系,并帮助公司为解决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胡元木、赵新建,2011)。在代理成本理论中,现金股利主要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的路径降低代理问题:现金股利的支付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因此管理者进行私人投资和过度投资的资源减少,帮助股东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性带来的代理成本。同时,现金股利的支付降低了公司留存收益,进而使公司外源融资比例提升,在此基础上,新的投资者会对企业管理层产生更多的监管压力,有助于缓解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 由于契约机制不能完全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激励机制又为企业带来了高额的成本,因此企业需要建立一种独立的监督机制用来评价代理人的行为,从而降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使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所以外部股东在初始投资时往往会选择折价投资,这也为管理层选择高质量审计进而补偿其利益损失提供了可能性(Francis和Wilson,1988)。自从审计产生以来,理论界一直将审计看做是解除受托责任的一种有效机制。从审计目标来看,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管理人是否真实、可靠地履行了代理人的经济义务,而外部审计则是以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的第三方受托责任关系来鉴定和评价企业的经济状况。内部审计服务的对象是公司股东,监督对象是公司管理层,因此内部审计主要是解决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可能存在的代理问题。内部审计从信息的渠道作用于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帮助股东获取更多有关管理层日常经营管理的信息,用以监督管理层,防止其机会主义行为对股东权益带来的威胁。但从利益的渠道来看,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公司,仍然存在审计结果不客观等问题。所以,股东仅依靠内部审计来监督管理层无法达到最佳的效果。相比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作用范围则更为广泛,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外部审计不仅可以达到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且外部审计不听从公司任何人员指挥,在向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时,不受任何利益渠道的影响。外部审计能为内部审计提供自身优化的方向,与外部审计机构相比,当内部审计可信度较低时,外部审计公司会采取更多手段降低审计风险,进而在提升审计收费的同时,还有可能发现公司更多的问题。尽管外部审计能作为一种监督机制,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是公司花费在外部审计上的支出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代理成本。企业愿意选择外部审计帮助公司进行外部治理的原因是,外部审计产生的代理成本通常额能够高效地抑制其他代理成本的产生(吴昊旻,2010)。另外,外部审计人员的技术优势帮助提升了内部审计的质量,因此公司内部审计可以通过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学习,改进内部审计的缺陷,用更高质量的内部审计结果治理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